大宪章

出版时间:2010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英)J. C. 霍尔特  页数:511  译者:毕竟悦,李红海,苗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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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大宪章》750年的历史不是出版此书的唯一理由。对这部宪章最近的综合性研究属于麦克契尼(McKechnie),出版于1905年,修订于1914年。自从麦克契尼以来,还做了许多工作,包括研究这部宪章以及出版对于恰当地理解《大宪章》很重要的财政署和御前会议(Curia Regis)的记录。因而本书的一个目标是,提供最新的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但是并不遵循先前著作的模式。麦克契尼付出努力的那将近300页的评注,不再实用。此外,它包含了通过之后的法律发展探究《大宪章》条款的法律家的进路。结果是一本富有学识的著作,但它并不总是与《大宪章》产生的环境密切相关。例如,麦克契尼分配了更多篇幅描述《大宪章》第36章,关注相对微不足道的人身伤亡令状,而不是规定返还国王侵占的财产的第52、53和55章。后面这些条款属于约翰王和他的贵族反对者们之间最关键的问题。它们的实施把英格兰拖入了内战。本书的进路不同于麦克契尼,因为本书是历史学者而非法律学者的作品。其目标是在英格兰和欧洲12与13世纪的政治、管理和政治思想的背景中展现《大宪章》。在第一章和最后一章我讨论了《大宪章》之后的历史的某些方面,但是本书主要是关于1215年的宪章及其随后的重新发布,不恰当地理解其起源和当时的意义就无法理解其随后的历史。

内容概要

  《大宪章(第2版)》提供了全新的和更加全面的索引。新版在许多方面不同于第一版。首先,增加了一章,名为“司法和司法管辖权”。这填补了第一版的空白,因为在1965年的时候,我感到对于这一话题我对于别人已经做的工作没有什么好补充的。  我还希望这个版本填补二十年来关于英格兰12世纪后期和13世纪早期的法律史作品的空白,因为它把贵族视为诉讼当事人,而不是法庭的主宰。第二,我补充了一些新的附录。其中一些是全新的证据或者1965年之后出现的问题;一些关注于书的主体部分没有很好讨论的困难的和有争论的问题。我没有试图通过这种方式讨论所有当前的争论。在“价格革命”、“可继承性”和一些类似的问题上,我仅仅指示读者去看该问题的参与者们著作的一个合理典范,并参考Holt(1991a),在该文中我简要讨论了这些问题,但是更直接。第三,我通篇修正了文本,修修补补,添加了一些短的段落,反映了我自己的新思考或研究。脚注中的参考文献做了更新;我希望,我已经囊括了所有过去四分之一世纪里的相关著作。

作者简介

作者:(英国)詹姆斯·C.霍尔特(James Clarke Holt) 译者:毕竞悦 李红海 苗文龙詹姆斯·C.霍尔特爵士,英国不列颠学会会员,剑桥大学荣誉退休历史学教授。译者简介:毕竞悦,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普通法研究所研究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李红海,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普通法研究所主任,代表作为《普通法的历史解读》等。苗文龙,北京大学法制史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教师。

书籍目录

第二版前言 前言 致谢 缩略语 第一章 《大宪章》及其历史 第二章 12世纪的政府与社会 第三章 特权与自由 第四章 习惯与法律 第五章 司法和司法管辖权 第六章 危机和内战 第七章 准和平(QUASIPAX) 第八章 《大宪章》的性质 第九章 1215年的成就 第十章 从扣押财物到战争 第十一章 重新发布和神话的开始 附录1 贝里圣埃德蒙兹(BurySt Edmunds)集会,1214 附录2 佩尔什的托马斯伯爵的通告,1215年2月 附录3 三方正式条约 附录4 “无名”宪章 附录5 《贵族法案》 附录6 1215年《大宪章》 附录7 《大宪章》的译本 附录8 1215年《大宪章》中的二十五位贵族 附录9 伦敦条约的日期 附录10 牛津谘议会,1215年7月16—23日 附录11 揭示1215年《大宪章》历史的文献节选 附录12 1225年《大宪章》 附录13 1225年森林宪章 附录14 永远的自由 参考文献 索引 《大宪章》中译 译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大宪章》及其历史1215年的《大宪章》是个失败。它的目标是和平,但却引发了战争。它伪称为国家的习惯法,却激起了不和谐和争论。它在法律上的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甚至在此期间,其条款也不曾得到恰当地实施。1216、1217和1225年的重新发布又修改了它。最后一个版本成为法律,由国会确认和解释,由法院实施。其中三章仍旧保存在英国成文法汇编中。这些包含了1215年原初规定中的四项,有一些微小的修改。没有其他英国法律的实施持续了这么长时间。其中的一些措施存活下来,因为它们似乎具有独特价值。例如,直到1970年,第23章禁止建鱼梁的规定依旧试图维持泰晤士河和其他河流上的航行。一些存留下来,是因为它们是对通过其他手段传递的权利和特权的无害的确认。《大宪章》依旧规定,英国教会应该自由,还确认但是没有界定,伦敦市和其他城镇的特权。但是另一个存留下来的条款表明了更深刻的原则和更少约束的特权。与第23章鱼梁相对的另一个极端,是第39章,规定未经同侪或王国法律的合法裁判,不得使自由人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侵害。第39章把其持续存在归功于立法者和律师的德性,而这一条现在并非关键,甚至通常与个人的自由无关。但这种德性却是长期斗争的产物,人们诉诸这项原则对抗权威。个人自由可以通过许多方法得到证成。但是在《大宪章》中找不到合乎逻辑的理由。1215年存留至今的一些条款反映了英国法和行政管理的持续发展。《大宪章》一度不是作为博物馆文件去封存,而是作为英格兰普通法的一部分得到维护,并且根据法律需要的功能而保持或废止。现在存留下来的多数条款都与个人自由相关,这反映了1215年原初法案的性质。它是具有可适用性的。这是它最大和最重要的特征。

后记

本书前言、第二版前言、致谢、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九章、附录、索引、《大宪章》中译由毕竟悦翻译,第四章、第五章由李红海翻译,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由苗文龙翻译。最后由毕竞悦统稿。书中较为生僻的、不大重要的人名、地名保留了英文,未作翻译。本书附录涉及与《大宪章》有关的重要文件和背景,对于资料性的段落、而非说明性的段落,译者保留原文。其中译者还对一些重要词语添加了译者注。感谢杨立范副总编辑为宪政经典译丛包括本书所给予的支持,也感谢贺维彤先生为本书设计了精美的封扉。

媒体关注与评论

一本杰出的著作,展现了精湛的学识以及生动的手法。主要探讨了大宪章在英格兰历史中的地位,本书是对行动中的政治思想史的重要贡献。  ——《政治科学季刊》关于这一著名问题的最杰出著作之一。  ——《历史杂志》这是把大宪章放入历史背影中考察的第一本全面的著作。这本兼具学术性和可读懂的著作将流传多年。  ——《周日电讯》霍尔特对于诉讼形式和政府机制高层建瓴。他为人们最熟悉的英国历史事件给出了全新视角。  ——《英国历史评论》

编辑推荐

《大宪章(第2版)》:大宪章制定于1215年,是英国历史上的重要事件,因其对西方政治、法律产生过深远而具体的影响,使得大宪章的订立成为人类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霍尔特在《大宪章(第2版)》中把1215年的事件和大宪章本身放到12、13世纪英格兰以及欧洲法律、政治和管理的背影中进行研究,用详细的史料分析了大宪章制定的前后过程,同时也指出其历史局限。《大宪章(第2版)》是历史研究与写作的典范。《大宪章(第2版)》于1965年首次出版,1992年的第二版进行过大幅度的修订和扩展,自1994年起至今又加印多次。本中译本依据最新版本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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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2条)

 
 

  •   不是轻型纸,没有失望!只是封面设计暴丑了点!
  •   No doubt, this is one of the most authoritative researches in this area, and its author is incredibly erudite. However it requires the readers to have a deep knowledge of 12th and 13th centuries' history, which in some ways even the translators lacked, made this already difficult book even a more hard reading after translated into Chinese.
  •     只读了两章就没办法读下去了
      译者缺少最基本的中世纪史的翻译常识,将采邑翻译成采地,在danegeld已有通译丹麦金的情况下,生造了一个抗丹税来翻译这个词。
      再说翻译的文字,我深深怀疑译者的中文水准。
      只从前两章来说,译者明显是直接从英语不带任何转换的直接翻译成中文,使全文看上去好像是一个缺词少句语句不通的残缺文本,以至于我都在想译者是不是将草稿交上去了。
      如果有机会出第二版的话,换个人来吧,别糟蹋了这本好书。
  •   抗丹税并非生造,也有人使用这种译法,而且“抗丹税”比“丹麦金”更加贴切,指盎格鲁一萨克逊时代为反丹麦入侵而征收的一种税,后沿袭为土地税。丹麦金反而会引起歧义。
    采邑,又称采地、封地、食邑,都是一个意思。
  •   翻译这个东西,是首先选择约定俗成的翻译方式,而不是自作聪明的自己意译
    danegeld这个词从一开始就被翻译成了丹麦金,不只是大学历史教科书里面这么翻译,连百度百科这种地方都是如此解释,你非要用抗丹税来翻译,到底是个什么意思呢?
    采邑这个词,你自己也说了,是又称采地,明明采邑用的更多更广泛,那么你又非要用采地这个词干嘛呢?
    你用这样的态度来翻译这么一本经典的著作,你不觉得惭愧吗?
  •   惨,我已经订了这本书,这两天该到货了。大宪章的地位与中文的译介研究不成比例,好不容易出了一本,还这么惨???
  •   我在网上看到这本书出了,连当当都等不及了
    当时立刻跑到我这最大的书城,原价买了一本回来。。。
    然后就看到了这种翻译。。。
    我这遭遇何止一个惨绝人寰能形容。。。
    这四五年来我买的唯一一本原价书啊。。。
  •   Kabine对penghua的回复有人身攻击的意味,这种态度不太好。
    翻译本来就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再加上众口难调,就是难上加难,我们不应过于苛求译者。
    当然,国内翻译界的问题很多。译者糟蹋原著的情形也不少见。但只要他们认真做了,我们就应感谢他们。
  •   和楼主一样,对劣质的翻译深恶痛绝。
  •   为什么是抗丹税?
    丹麦金Danegeld:中世纪英国的一种税金。从835年开始征收,当时,英格兰受到了维金人——主要是丹麦人和挪威人——的持续侵扰。为了换取和平,公元991年,英国爱塞来特二世(Ethelred 2, 978~1016年在位)为向丹麦人交付赎金以避免侵略,开始征收。英王爱德华一度废止。威廉一世入主英国后(1066年后),作为财产税恢复征收。12 世纪中叶后不复见于税册。
    也就是说,这笔税金主要是交给土匪的保护费
    请教楼上了,那个抗字到底如何体现?
    与丹麦金相对应的还有丹麦法区,那按照楼上的意思,是不是也要译为抗丹法区?
    其实我真的不挑食,连公认翻译得稀烂的《强制、资本与欧洲国家》我都能读下去
    但是这本书是真的读不了了
    再次重复我的话
     只从前两章来说,译者明显是直接从英语不带任何转换的直接翻译成中文,使全文看上去好像是一个缺词少句语句不通的残缺文本,以至于我都在想译者是不是将草稿交上去了。
    我坚持我的看法,这是对事实的描述,绝对不是人身攻击
    与之相对应的是,第四章和第五章是李红海教授翻译的,诸位可以对比看
    诸位
  •   译文果然很差,很多句子都读不通,还是硬着头皮看下去吧,这么贵的书扔下不甘心。希望过了前三章会好点。
  •   No doubt, this is one of the most authoritative researches in this area, and its author is incredibly erudite. However it requires the readers to have a deep knowledge of 12th and 13th centuries' history, which in some ways even the translators lacked, made this already difficult book even a more hard reading after translated into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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