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范李英,张洪波 著 页数:318
前言
法学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应当紧密联系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实现这一目标,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必须进行改革。目前,各高等法律院校广泛采用的案例教学法,就是众多法学教育改革措施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促进了法学教学水平的提高,增强了学生的实践能力,是值得推广和倡导的一种教学方法。为配合案例教学的开展,我们在北京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主编了“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教学案例”,并于2003年陆续出版。本套教材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体系新颖。本套案例教材以法学的基本理论为线索,就每个具体理论问题设案情简介、思考方向、法律规定、学理分析、自测案例五个部分,这一体例可以充分地体现实践、法律、理论的有机结合。 第二,内容简洁。本套案例教材力求以简洁的语言阐述问题,解析实例,说明法理,使学生能够一目了然。 第三,紧密结合法律规定。为避免案例教材脱离法律规定的现象,本套案例教材特别强调现行法的规定,并通过实例的解析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的规定,以增强学生掌握和运用法律的能力。 第四,具有启发性。本套案例教材在每个具体问题的设计上都包括有思考方向及自测案例,其目的就是给学生以充分的思考空间,启发学生运用理论与法律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
内容概要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教程(第2版)》对婚姻家庭继承法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并吸取了最新的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成果,对学科体系结构和内容都作了新的设计;在系统描述婚姻家庭继承法知识的基础上,突出了以下二点:第一,精阐原理;第二,结合实践;第二,关注前沿。全书各章附有复习思考题、法规与司法解释以及阅读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马忆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法律后果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法律后果三、重婚的法律后果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后果五、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权利平等六、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特别法律保护七、儿童婚姻家庭权益的特别法律保护八、老人婚姻家庭权益的特别法律保护九、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四、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法士的法律效力五、亲属关系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六、亲属关系在刑法上的效力七、亲属关系在诉讼法上的效力第三章 婚姻的成立一、结婚程序的效力二、结婚程序要件欠缺的法律后果三、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四、婚姻无效的原因五、婚姻无效的确认六、婚姻无效的后果七、婚姻撤销的条件八、婚姻被撤销的后果第四章 夫妻关系一、夫妻有各自独立的人格权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三、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的权利四、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五、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六、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七、夫妻约定财产制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五章 婚姻的终止一、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后,与原配偶婚姻关系的效力二、登记离婚的条件三、假离婚的法律后果四、离婚登记后,一方对财产问题反悔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的问题五、诉讼离婚的条件六、判决离婚的条件七、失踪人配偶提起离婚诉讼案件的处理八、军人配偶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的处理九、在离婚问题上对女方的特殊保护十、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十一、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十二、离婚后父或母的探望权十三、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权十四、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十五、离婚时对特殊财产的分割十六、离婚时房改房屋的处理十七、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十八、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十九、离婚时侵占财产的行为和法律责任二十、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二十一、夫妻忠实原则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二十二、离婚过错赔偿原则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经济困难方的帮助原则二十三、夫妻婚内损害赔偿问题第六章 亲子关系一、婚生子女的推定二、婚生子女的否认三、欺诈性抚养的处理四、非婚生子女的自愿认领五、非婚生子女的强制认领六、继父或继母与无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七、继父或继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关系八、继父或继母与形成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关系九、继父或继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的解除第七章 收养一、收养人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的条件二、收养人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条件三、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条件四、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条件五、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送养子女的条件六、监护人作为送养人送养被监护人的条件七、被收养人的条件八、未经收养登记形成的收养关系的效力九、收养的拟制效力十、收养的解消效力十一、收养关系的协议解除十二、收养关系的诉讼解除十三、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十四、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关系第八章 扶养一、夫妻间的扶养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四、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五、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六、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七、弟、妹对兄、姐的扶养第九章 监护一、监护人的设立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三、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四、监护人监护职责的转移五、监护人的变更六、监护人资格的撤销第十章 特殊婚姻家庭关系一、涉外结婚二、涉外离婚三、涉外收养四、涉侨、涉港澳台的结婚登记五、涉侨、涉港澳台的离婚登记第十一章 继承法概述一、继承的种类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第十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一、胎儿的继承能力二、失踪人的继承能力三、继承权的丧失四、继承权放弃的要件五、继承权放弃的效力六、继承权的放弃与撤销权的行使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八、遗产的范围九、继承开始的时间十、同时死亡的推定第十三章 法定继承一、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三、法定继承顺序四、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五、酌情分得遗产权六、代位继承的条件七、转继承的条件第十四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一、遗嘱能力二、遗嘱的形式三、共同遗嘱四、遗嘱的效力五、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六、遗嘱的执行七、遗嘱自由的限制——必继份制度八、遗赠的有效条件九、遗赠扶养协议第十五章 遗产的处理一、遗产债务的清偿二、遗产的分割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的处理第十六章 涉外继承
章节摘录
(四)学理分析 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男女两性结合,在同居期间一方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关键在于双方的关系是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果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则按离婚程序处理;如果被认定为同居关系,则排除离婚程序的适用,同居关系本身审判权也不干预,人民法院只处理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 本案中,甲与乙在2005年3月8日同居时虽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但双方同居的时间是在1994年2月1日后,双方的关系不存在事实婚姻认定问题。法院受理前,告知甲补办结婚登记,但甲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补办,双方的关系为同居关系,不适用离婚程序。对于双方的同居关系,由当事人自行解除,人民法院不予处理。但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则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处理。甲继承所得的10万元遗产,是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甲能够证明是个人继承所得,因此该财产为甲的个人财产,乙无权分割。 (五)自测案例 甲(女,22周岁)与乙(26周岁)于2003年9月8日按民间仪式举行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同居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婚后双方感情较好,生一女丙。2006年,双方购置了价值8万元的房屋3间,另有甲接受赠与的财产5万元。2007年1月20日,甲外出途中遇车祸身亡。因遗产继承问题,乙与甲的父母发生纠纷,甲的父母认为,甲与乙未经结婚登记,乙不具有甲配偶的身份,无权继承甲的遗产。协商未果,甲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承甲的全部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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