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2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郭双焦,李钊,万克夫 主编 页数:448
前言
“国际商法”能否作为单独的部门法(或法律部门),以及能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即 “国际商法学”,目前学术界是存有争议的,但作为一门课程却是不争的事实。国际商法作 为一门大学课程,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国外的一些大学已开设多年。我国改革开放以 来,随着对外经贸交往的增多,基于市场的需要,国内的大学也陆续开设了“国际商法” 课程。该课程始设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目前主要作为国际经贸的专业课程。与 此同时,国际商法还作为许多行业和部门人员学习法律的重要内容而受到普遍重视。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或: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的概念来自于国 外,我国法学界最早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沈达明、冯大同两位教授于20世纪70年 代末提出。但是,由于各国法律传统不同,对国际商法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从而对国际 商事范围的界定以及国际商法调整范围的界定也不同,导致目前出版的国际商法教材的框 架体系以及研究范围存在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代表性观点。第一,广义说。广义说从商业实践出发,认为国际商法是国际商事活动有关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其范围除了包括国际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之外,还包括了国际商事管理法, 将涉及商事活动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公法和私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持这种观点的主要 是一些秉承英美法传统的学者,其优点在于能够全面把握国际商事活动中所涉及的法律问 题,顾全了实践中法律的整体性,具有明显的实用主义特点。但存在明显的不足,因为一 方面广义说使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及国内商法的界限淡化,不利于对不同种 类、不同功能的法律规范的把握。另一方面,广义说将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并存,难以形 成适用于所有规范的基本范畴和共同的原则,不利于构建一个结构明晰的国际商法体系。第二,狭义说。较之前述“广义说”,狭义说的国际商法范围则较小。据此,国际商 法特指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规范,国际商法的主体是公司、 企业等商事组织,构成国际商法制度和规范的只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狭义说重视 的是商法的历史传统,即国际商法相对于国内商法的独立性,坚持其私法性和统一性,同 时强调国际商法渊源的跨国性。其优点在于可以明确地将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国际经济 法、国际私法区别开,将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且有助于国际商法学体系 的建立。其不足是,在注重历史传统的同时却忽视了历史的变迁。当前,国家之间缔结了 大量商事条约(如wTO条约),协调相互之间的经济利益,并管理国际商事活动,这些具 有公法性质的国际条约的某些条款是可以直接适用并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国际商事关系的。 所以,研究国际商法,不能忽视这些国际经济条约的存在。第三,折中说(本教程采纳此观点)。认为国际商法主要是调整私人之间跨国商事交 易关系的法律规范,同时也包含一部分调整国际商事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国际商法是实 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国际商法的渊源,即制度和规范构成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统一。
内容概要
本书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必须加快课程体系改革和教材建设步伐的要求,针对大学本科法学专业和经贸专业的教学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在借鉴、吸收国际商法最新研究成果和国际经贸实践的基础上编写而成。本书对国际商法课程的研究对象与范围进行了科学界定,对其内容及框架体系进行了改革与重构,力求做到内容新颖、体例科学、文字精炼、深入浅出,以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 本书是一本集国际商法法理、规则和实例为一体的精品教程。
书籍目录
第一篇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章 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四、国际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体系和研究方法 一、困际商法的体系 二、国际商法的研究方法 【能力测试·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 两大法系的商法结构与特点 第一节 法系 一、法系的概念 二、大陆法系 三、英美法系 四、两大法系的比较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商法结构与特点 一、罗马法及其历史影响 二、大陆法系框架综述 三、大陆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第三节 英美法系的商法结构与特点 一、英美法系框架综述 二、英美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能力测试·两大法系的商法结构与特点】第二篇 国际商事主体法 第三章 个人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企业概述 一、个人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二、个人企业与类似企业的比较 第二节 个人企业的设立、管理及解散 一、个人企业的设立及事务管理 二、个人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能力测试·个人企业法】 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 二、合伙的特征 三、两大法系有关合伙的立法例 四、合伙的法律地位 五、合伙的学理及立法分类 第二节 合伙的成立与解散 一、合伙企业的成立 二、入伙与退伙 三、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节 合伙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一、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二、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能力测试·合伙企业法】 第五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二、公司的由来和发展 三、公司法的立法模式 四、公司的学理分类 五、我国公司立法上的几类公司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三篇 国际商事行为法第四篇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法附录 能力测试参考答案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插图:目前多数观点以为国际经济法应该是指有关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这是一种对国际经济法的最广义理解。在这样定义的国际经济法中,按照有关学者的观点,又可以分成“规制性的规则”(Regulatory Rules)和“交易性的规则”(Transactional Rules),其中“规制性的规则”体现的是各个国家及整个国际社会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为干预、控制和管理国际经济活动而形成的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国际商法就属于其中的交易性规则,从这点来看,国际商法是广义的国际经济法中的一个部分。但国际经济法应以调整国际经济管理关系为主,具有公法的性质。而国际商法则以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为主,以调整国际商事管理关系为辅,具有私法的性质。(五)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国际公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社会、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平等的国际公法主体之间在政治、军事等领域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横向的平等关系,具有典型的公法性质。其范围主要涉及国际海洋法、国际空间法、国际条约法、国际组织法、外交法、战争法等方面。国际商法调整的是商事关系,与国际公法调整的非商事关系(即政治关系)有本质区别。国际公法注意运用外交和政治手段解决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而国际商法注意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解决商人之间的跨国利益冲突。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体系和研究方法一、国际商法的体系一般认为,法学是“以法这一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以此类推,国际商法学就是以国际商法这一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尽管如此,我们还应进一步探究上述概念中的“.科学活动”具体指什么,以便明确国际商法学研究的任务。追溯法学的缘起,不难发现,尽管民法并非是最早的法,但大陆法系的民法学却是最早的法学。民法学家最初从解释古罗马时代的《民法大全》开始,在法典的空白处添加注释,之后又在前人注解的基础上解释注解,最后经过抽象化和系统化,演进到潘德克顿民法学的高级科学形态。民法学的诸多法理学成果极大地影响了大陆法系其他部门法学的研究形态和措辞用语。但在英美法系,由于历史的原因,实用主义哲学始终处于理论上风,英美国家的法学偏重实践,没有过渡到更加理论化的科学形态。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曾公开宣称: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尽管两大法系的法学存在截然不同的形式,但从本质而言,解读与应用现存的法律规范都是二者最基本的学科任务。国际商法是从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学家在国际商法的历史进程中,并没有扮演如同大陆法系民法学家那样的角色。国际商法由于主要是商人之间使用的法律,对实用性的追求超过了对体系形态的追求。
编辑推荐
《国际商法实验教程》:注重法理、规则与实例的紧密结合,内容新颖、体例科学、深入浅出,突出能力培养与技能训练。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