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法制环境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吴弘  页数:295  

前言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的经济法制状况,可以用“突飞猛进”这几个字形容。仅从经济立法看,在完善宏观调控方面,我国制定了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所得税法、价格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巩固了国家在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改革成果,为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保证国民经济健康运行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在确立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这些法律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的形成。  然而,应该看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体系还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我们还有许多东西不熟悉、不清楚,观念也跟不上。尤其是面对未来逐步建立起的完善的市场经济,我们的法制工作有不少方面明显滞后,执法、司法都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十余年的经济法研究呈现出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良好局面,各种学术观点和派别不断涌现。但是,总体来说,经济法基本理论的研究还相当薄弱,部门法的研究更是分散而不成系统。实践需要我们回答和解释众多的疑难困惑,需要我们投入精力进行艰苦的研究和知识理论的创新。  在政府不断介入经济生活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思考一些非常严肃的问题:政府介入的法理依据究竟是什么?介入的深度与广度有没有边界?政府要不要以及是否有能力“主导市场”?我们应如何运用法律制度驾驭市场经济?  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过程中,我们不能不认真研究这样一些问题:国有的资本究竟应当由谁具体掌握和操作?投资者是否应与监管者实行分离?国有企业应当覆盖哪些领域和行业,应通过怎样的途径实现合并和集中?如何使国有企业既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又不影响市场的竞争机制?

内容概要

法制环境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保障,本书立足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及其法制环境建设,在对境外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比较的基础上,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及其法制建设理论问题、立法推进、司法保障、金融监管制度、组织保障制度、基础环境制度、主体法律制度、金融创新制度、金融市场制度等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回答。

作者简介

  吴弘,男,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商法研究中心主任、经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担任中国银行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商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等。历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等。  长期从事经济法学和商法学的教学研究,近年重点研究市场监管法、金融法等。出版《市场监管法论》、《信托法论》等专著十余部;主编和编著《新编经济法学》、《市场管理法教程》等教材二十余部;在核心期刊和其他报刊发表论文数十篇;主持完成“市场准入制度研究”、“国际与区域投资者保护组织比较研究”等部委、省市重点课题十余项。  曾获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成果奖、全国法学教材一等奖、上海市法制宣传研究成果一等奖等。全国优秀教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  一、国际金融中心概说  二、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战略定位  三、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历程 第二章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与法制环境  一、国际金融中心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上海金融法制环境建设现状与特点  三、完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的对策 第三章 境外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比较  一、自然形成型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制环境  二、政府主导型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制环境 第四章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的理论问题  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的理论基础  二、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的总体目标  三、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的指导思想 第五章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立法推进  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立法实践  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金融中心专门立法型——迪拜金融法制的借鉴  四、国内各地建设金融中心的地方规范的评析  五、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立法思考 第六章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司法保障  一、营造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相适应的金融仲裁、司法环境  二、建设具有上海特色的金融仲裁体系  三、建设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纠纷案件的专业法庭体系  四、打击金融犯罪,维护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秩序 第七章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金融监管制度  一、完善金融监管以适应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二、完善金融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  三、金融监管、服务机构协调监管的制度化  四、完善金融机构内控、自律机制 第八章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组织保障制度  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领导体制  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政府行为研究 第九章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基础环境制度  一、社会信用法律制度  二、金融税收法律制度  三、金融信息化制度  四、金融人才制度  五、金融法律文化 第十章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主体法律制度  一、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研究  二、上海金融辅助业发展的法律问题 第十一章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金融创新制度  一、上海应成为金融创新中心  二、上海要率先实行金融混业经营  三、次贷危机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金融创新监管的启示 第十二章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金融市场制度  一、上海的金融市场  二、货币市场  三、资本市场  四、信贷市场  五、保险市场  六、金融衍生工具市场  七、外汇市场  八、黄金市场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草案) 国内各地地方性金融发展规范索引 后记

章节摘录

金融中心的特征是:第一,较大的金融规模,即从金融机构到金融从业人员,从金融资产数量到金融业产值,从金融市场类型到金融产品品种,都具有明显的数量优势。第二,较显著的金融效率,即资金的供应量大、流动速度快、收益率高,金融市场自由交易、影响广泛,金融机构成熟稳健、有效运营。第三,较可靠的金融稳定性,即环境较安全、体制较稳定、法制较健全、监管较适度,金融风险被控制在最低限度内。第四,较高的国际化程度,即金融业务、工具、机构均国际化,思维观念、制度规范与国际接轨。  金融中心按业务或影响范围可分为国际金融中心和国内金融中心两类。国际金融中心是相对于国内金融中心而言的,它与国内金融中心的主要区别是允许其他国家的居民自由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不受所在国的金融管理当局控制,能够促进资金在国际间自由流动和国际贸易的扩大。国际金融中心又可分为世界性的和区域性的金融中心;国内金融中心同样可分为国家级的和地区级的金融中心。全球有两百多个金融中心,既有世界性的国际金融中心,如伦敦、纽约、东京;也有区域性的国际金融中心,如法兰克福、新加坡、中国香港;还有更多的是国家级乃至地区级的金融中心。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金融中心正在发生较大的变革,有的发展迅速(如上海),有的则逐步丧失了原有地位。  国际金融中心按性质可分为功能中心(或称“融资型中心”)和名义中心(或称“记账型中心”)两类。绝大多数老牌的国际金融中心,如伦敦、纽约和东京等,凭借自身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悠久的金融业发展史,吸引包括本地区在内的全球客户,为他们提供金融服务,并发展成为外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聚集地。巴哈马、开曼群岛等记账型金融中心,则主要为跨国银行和各种金融机构提供注册和记账的便利,并无实质性金融业务操作,凭借的是低税收和宽松的金融管制,吸引众多的金融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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