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赵秉志 页数:564
前言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刑事法治是现代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刑事法治问题与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息息相关。因而刑法学者关于刑法问题的思考和探索也应当坚持不懈、与时俱进。而撰著发表论文正是及时关注和研讨层出不穷的刑法理论与实务问题的恰当方式之一,一定时期论文的积累整理与结集出版又可以反映和检视研究者学术研究的轨迹。有鉴于此,在1996-1997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我的五本文集《刑法研究系列》(选人我1996年以前十多年间的刑法论文)及2004年法律出版社出版我的四卷文集《赵秉志刑法学文集》(选入我1997-2002年六年间的刑法论文)的基础上,此次我又将自己于2003—2008年这六年间发表的刑法论文经认真筛选整理再成书四卷,作为以前问世的本人刑法学文集的续编,以《现代刑法问题新思考》为总题目,交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这套四卷文集的第一卷为《刑法基本问题》,计七编24篇论文,分别论及了刑事法治、刑事政策、刑法机能、刑法哲学、刑法解释和国际公约的国内立法接轨等刑法基础领域的若干重要问题;第二卷为《罪刑总论问题》,计两编29篇论文,分别研究了犯罪总论和刑罚总论领域的诸多理论与实务问题;第三卷为《罪刑各论问题》,计五编34篇论文,分别探讨了经济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贪污贿赂罪等方面的多种较新类型、常见多发、情况复杂、问题疑难的具体犯罪的罪刑问题;第四卷为《外向刑法问题》,计三编24篇论文,分别研讨了比较刑法、国际刑法和中国区际刑法领域的若干问题。第四卷后附有我2003—2008年间出版、发表论著的目录。这四卷文集的选编秉持本人以往文集选编的基本做法,仍以保持原文的观点和基本内容为原则,主要是进行技术性、规范性的编辑整理,并在文中注明原载报刊和合作者等情况(在此本人要向论文合作者衷心致谢)。
内容概要
本书以外向型刑法问题为视野,在内容上涵盖了比较刑法、国际刑法和中国区际刑法三个领域。在比较刑法部分,研究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演进以及法人犯罪、正当防卫、死刑、缓刑、商标犯罪、财产罪等问题;在国际刑法部分,重点研究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相关理论与实务问题,同时还论述了普遍管辖原则以及恐怖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贿赂罪等热点犯罪问题;在区际刑法部分,研究了我国大陆(内地)与我国港澳台地区间的刑事管辖权冲突和区际刑事司法互助等问题。
作者简介
赵秉志,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暨法学院院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新中国首届刑法学博士(1988),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1990-199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创始人。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等职务,曾获“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学位获得者”称号等荣誉。
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刑法学、中国区际刑法学、国际刑法学。代表性论著有《犯罪主体论》(1989)、《刑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2005)、《死刑改革探索》(2006)、《犯罪未遂形态研究》(2008)等。
书籍目录
Ⅰ 比较刑法 1.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略述 2.中法两国法人犯罪比较研究 3.英美法系刑法中正当防卫构成之比较研究 4.中美两国死刑制度之立法原因比较 5.当代世界主要缓刑类型比较研究 6.海峡两岸商标犯罪比较研究 7.财产罪总论问题探究Ⅱ 国际刑法 8.普遍 管辖原则及其完善 9.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战争罪 10.美军虐囚事件中的国际刑法问题 11.国际刑事法院的公正性与有效性研析 12.略论国际刑事法院的量刑制度 13.关于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行使管辖权问题的研析 14.国际刑事法院及其相关问题研究 15.国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发展趋势 16.论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 17.俄罗斯与中亚诸国反恐怖主义法述评 18.切实贯彻联合国反恐公约理性选择反恐立法模式 19.涉外暨涉港澳台地区恐怖犯罪的法律适用 20.《移交被判刑人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研究Ⅲ 区际刑法 21.正确解决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之制度构想 22.我国内地与港澳特区之间被判刑人移管机制构建探讨 23.港澳特区间《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之考察与启示 24.“台独”首要分子分裂国家罪责问题研究 ——兼述我国处理战犯和有关国家处理类似问题的实践 附录:赵秉志教授论著目录(2003-2008) Contents
章节摘录
如前所述,罪刑缓判决缓刑由于在诉讼尚未完结,判决未能确定的情况下便对犯罪人宣告缓刑,因而一旦撤销缓刑,对犯罪人原来所犯罪行重新追究,往往面临重新启动诉讼程序后的一系列困难,同时宣告缓刑的根据也不充分,而使原罪刑宣告丧失效力的缓执行缓刑由于是在判决已经确定的基础上作出的,不但根据充分,而且一旦出现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可以直接执行原判刑罚,而无须重新启动审判程序,这就避免了罪刑缓判决缓刑的麻烦。 (2)使原罪刑宣告丧失效力的缓执行缓刑制度的缺陷。使原罪刑宣告丧失效力的缓执行缓刑虽然优点明显,但并非无懈可击,这种制度也存在值得质疑之处,主要表现在:这一制度由于有罪不罚,因而很容易丧失公正性,与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之间发生冲突。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是指在国家刑罚制度中显示出来的公正性、公平性,它以最大限度地赋予和维护全体公民的自由权利为核心内容。”而在使原罪刑宣告丧失效力的缓执行缓刑制度之下,对于已经构成犯罪并受到罪刑宣告的犯罪人,既不实际执行刑罚,也不作为曾经犯过罪的人对待,究竟如何去“最大限度地赋予和维护全体公民的自由权利”,从而保持该制度的公正性、公平性,是设置该种缓刑制度时必须慎重解决的问题。 (三)保留犯罪记录的缓执行缓刑 1.保留犯罪记录的缓执行缓刑之含义 所谓保留犯罪记录的缓执行缓刑,在台湾学者的论著中又称“附条件免执行主义”、“附条件执行犹豫制”和“附条件赦免主义”。关于这种缓刑制度的含义,论者们在具体表述时虽然各不相同,但基本内容十分一致,都是如果缓刑考验期满而缓刑未撤销,则免除原判刑罚的执行,罪刑之宣告效力则依然存在。因此,笔者认为,保留犯罪记录的缓执行缓刑的含义可以表述为:对犯一定罪行的犯罪人定罪量刑并加以宣告,同时宣布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如果犯罪人在此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出现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则对其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但原罪刑宣告仍然有效,犯罪人属于有犯罪前科之人。 ……
编辑推荐
刑法学研究不是孤立的学科内研究,也不是简单的纵向梳理,它时常需要跨越地域甚至时空的动态研究,这样才能全面贯通相关研究领域,并向更高的研究目标迈进。 这四卷文集既是我2003—2008年问学术历程的主要写照,也大体上反映了本人在学术研究中一贯推崇并着力坚持和追求的四点学术风格,一是关注法治现实问题;二是重视法治改革和法学前沿问题;三是强调理论联系实际;四是注意心态开放暨视野开阔。愿此次四卷文集的问世有助于自己的学术回顾、反思、改进和奋力前行,也衷心希望借此有助于学界师长、同仁和读者朋友们的切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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