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汪劲 页数: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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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是在教育部组织编写的《环境法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006年版)的基础上修订的第二版。
本书共分十一章,系统地论述了环境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内容、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以及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导论部分主要就环境与环境问题的一般知识和相关概念、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等内容作了简要阐述,并提示环境法学作为法学和环境科学的交叉学科研究的意义。环境法总论编主要就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关系、环境法的基本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等内容展开了论述。环境法各论编主要对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环境侵害救济法、危害环境犯罪制裁法等主要法律法规的立法背景、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理论依据等作了简要的阐述。另外,各论编还对国际环境法的概念、中国与国际环境法的实践以及国际环境公约的主要内容展开了论述。
环境法学(在我国法学二级学科的分类中表述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法学的新兴、边缘学科。有鉴于此,本教材在编写体例上除了全面论述环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外,还专门就教材正文涉及的相关知识和问题等设立了与之相适应的案例、图表和专栏等栏目以指导教学和帮助学习。教材所附的文献索引和事项索引,还可以为学习者了解和掌握环境法学知识提供方便。
作者简介
汪劲,男,1960年10月生于湖北省武汉市。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大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北大核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1997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此前曾分别获法学硕士(1991年)和医学学士(1983年)学位。在北大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曾公派赴瑞典乌普萨拉大学法学院研修环境立法(1995年)、作为交换留学生赴日本法政大学研习日本环境法(1996-1997年)。曾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职务(1986-1994年)和武汉市青山区卫生防疫站医师职务(1983-1986年)。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核法。代表性学术专著为《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另独著或与他人合著(合译)学术著作(教材)十余部。在国内外著名法学、环境科学学术刊物发表专业论文百余篇。2000年曾获“北京市第三届高校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演讲大赛”文科组一等奖。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环境问题及其对策概述
第二节 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
第一编 环境法总论
第二章 环境法的概念
第一节 环境法的定义和特征
第二节 环境法的渊源和分类
第三章 环境法的演变与形成
第一节 对外国环境法的历史考察
第二节 中国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第四章 环境法的主体
第一节 环境利用行为与环境法律关系
第二节 公众及其环境权益
第三节 企业与开发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
第五章 环境基本法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环境基本法与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第二节 预防原则
第三节 协调发展原则
第四节 受益者负担原则
第五节 公众参与原则
第六节 协同合作原则
第六章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环境标准
第二节 环境与自然保护规划
第三节 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节 环境费
第五节 治理、恢复与补救
第二编 环境法各论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二节 物质流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第三节 能量流污染控制法律制度
第八章 自然保护法
第一节 自然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自然生态保护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第九章 环境侵害救济法
第一节 环境侵害及其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 环境污染侵害责任的构成
第三节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四节 环境公益诉讼
第十章 危害环境犯罪制裁法
第一节 危害环境犯罪概述
第二节 我国刑法有关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罪的规定
第十一章 国际环境法与中国
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概述
第二节 中国与国际环境法的实践
第三节 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内容
主要参考文献
文献索引
事项索引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然而,由于传统部门法分类方法中唯有环境法表现为有关环境问题的法律专题,并且这些法律专题都具有与原部门法的原则和方法所不相同之处。因此环境法的综合性非常强,几乎所有传统部门法都涉及环境保护领域,几乎所有的环境法规范都需要有其合理的法理解释。所以,从宪法和行政法的角度,可以引申出有关环境权、国家环境保护责任、政府环境管制权力,以及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环境义务等解释;从民法的角度,可以引申出有关将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准物权、相邻环境关系以及环境侵权责任的解释;从刑法的角度,可以引申出有关确立危害环境犯罪及其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等的解释;从诉讼法的角度,还可以引申出公益性环境行政诉讼、将民事诉讼中的特殊规定作为环境民事诉讼一般原则等的解释。然而,站在将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角度,这种分类方法尽管与各传统部门法联系紧密,但无形中它们将不同环境法规范和内容之间的相互联系予以割裂开来,尤其是否认了环境法调整方法所具有的综合性的特征。例如,对环境权的研究目前是将其作为一个整合型权利对待的,单从宪法或者行政法、民法的角度尚不能揭示其合理的内涵。再如,对环境效益及其价值的法律保护则需要先明确人类利用价值和非人类利用价值之后才能分别予以保护,此外学者提出的有关刑法保护法益的判断也在于此。最后,环境法律的基本理念包含着预防原则,需要在某个法律事实出现之前就其积极和消极影响及其可能的风险作出事前的判断并作出决定;对环境利用行为导致的渐进性环境妨害要事前予以减轻、停止或排除;对明知污染物质的排放会导致环境或人体健康的侵害而继续作为者要在具体损害发生前就予以刑事处罚,等等。这些法律手段和方法,都必须在环境法的统一原则指导下适用。否则,环境法就不会在环境问题面前应运而从传统部门法中独立出来了。(三)对环境法作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分类从环境法规范的创制和适用范围的角度,可以将环境法分为国际环境法和国内环境法两类。国际环境法一般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认可或缔结的确定其在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际环境条约及其协定。国内环境法则指由一国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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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第2版)》是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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