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德) 何意志 页数:424 译者:李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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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德国汉学家和法学者,研究中国法律制度的专家何意志教授的近著《法治的东方经验——中国法律文化导论》,以一个西方人的眼光,用科学的方法和客观的态度,阐释和描绘了一个具有独特风格的、实际上独立存在的法律文化——中国法律文化,从而不仅为西方人,同时也为中国学者本身进一步了解和认识这一法律文化及其相应的法律制度设置提供了颇具启发性的思路和方法。概括而言,这部著作因其以下几方面特点而具有独到的价值:第一,在西方,虽长久以来不乏对中国法律制度的研究,且近年来似乎还越来越多,但像这样一部以“中国法律文化”为专题的系统研究,至今还没有看到过;第二,这部著作不仅仅是以西方通行的方法理论来对中国法律文化进行考察,而且对中国近年来有关法律文化的著述作了较为全面的分析研究,在此意义上还可以说,该部著作还是对近些年有关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研究情况的分析总结;第三,作者凭其多年研究中国法律制度的经验和积累,依据他近些年来在中国观察和了解到的最新的最直接的资料,对中国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法律文化内涵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论证;第四,作者用了很大的精力对20多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给以密切注视和观察。所以,他对现今中国法律制度的重建及其发展的社会背景、立法动机和指导思想有比较清楚的认识,从而又能够对由此体现的深层法律文化予以透彻的分析;第五,为了阐明中国法律文化及其传统的形成发展,作者依据丰富翔实的历史文献,对中国法律文化及其制度的形成和演变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
内容概要
《法治的东方经验——中国法律文化导论》以一种历史和区域的视角,展示了形成中国法律文化的各种要素及其相互关联,考察了中国法律文化形成的现实根基和思想史基础,揭示了中国各种法律渊源的特点和中国司法的制度性架构。 依据西方法律部门的理论,在中德比较法的视野中,简明扼要地解析了中国宪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和程序法中的中国元素和现代性因子,剖析了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的制度问题和深层次矛盾,系统展示了在中国传统文化、西方法律文化、苏联法律文化三种不同文化影响之下的中国当代法律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作者简介
何意志,德国科隆大学现代中国研究所中国法律文化教授。主要著作有:《法治的东方经验——中国法律文化导论》(1999年)、《中国环境保护法》(2001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中国行政法》(2003年)、《入WTO后中国外商投资法》(2004年)、《中国经济法概要》(2006年)等。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绪论 中国法简价 第一章 法律文化与区域学 第一节 法律文化 第二节 比较方法 第三节 区域学 第二章 中国法律与世界法系第二部分 中国法律文化诸形成要素 第三章 当代的挑战: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标志的稳定和变化 第一节 经济体制改革 第二节 社会状况 第四章 前现代结构: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 第一节 文化争鸣和法史寄兴 第二节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 第三节 中国古代立法史与法律体系 第四节 概括: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 第五章 以自由资本主义模式(1904-1949)和马列毛泽东主义模式(1927-1978)为标志的现代化 第一节 作为中国法律文化因素的大陆法传统 第二节 苏维埃(马列)和毛泽东主义的法律观(1927-1978) 第六章 邓小平时期的法律理论及法律意识(1979-1997) 第一节 发展中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思想 第二节 法律意识与法律教育 第三部分 中国法的渊源 第七章 法律、立法程序、政策 第一节 成文法 第二节 立法程序 第三节 法律语言 第四节 解释 第五节 政策 第八章 其他法律渊源 第一节 习惯法和法院判决 第二节 法学理论 第四部分 司法和律师业 第九章 司法组织 第一节 法院组织和工作人员 第二节 检察系统 第三节 司法助理员及法律顾问处 第四节 公证 第十章 律师业第五部分 法律的诸项目的 第十一章 政治体制的建立:宪法 第一节 概念和历史发展 第二节 宪法的功能 ……中国法律史文献辑录德中文缩略词对照表译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四、法官资格1979年,中国制定《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时候,法院和检察院人员结构不适格是一个主要问题。如上所述,1949年民国的《六法全书》被废除;这些法律被称为“旧法”,民国出身的司法人员就被称为“旧法人员”。其中,6000名旧法人员被新中国接收。(1]在20世纪50年代前半叶开展土改运动、三反、五反期间,新中国招募了大量的工农出身的司法人员。民国时期接收的这些司法人员在废弃“六法全书”上态度并不坚定。他们认为,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这些法典也可以是合理的、可适用的判决依据。一些共产党的司法干部也持类似的观点。[3]1952年底,共产党开展了“司法改革运动”。在这场运动中,民国时期的法律观念遭到了批判。从民国接收的司法人员被解雇,取而代之的是6500名新进的司法干部。而1957年夏天的运动意味着对那些在民国法典法基础上接受教育的职业法律人的清洗,很多司法人员被贴上了“法律异见者”的标签,从司法机关中被清除了出去。1958年,在三面红旗的政治背景下,政法干部被“下放”到工厂或者农场从事体力劳动0[4]从此,法院完全陷入瘫痪状态。1980年1月,邓小平在他的《目前的形势和任务》[5]的报告中指出,国家至少要招募100万名司法人员(包括律师)。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指出了司法机关存在的痼疾,司法人员中只有极少一部分受到过法律教育,而且实践经验缺乏。
后记
今天,终于可以放心地为何意志教授的《法治的东方经验——中国法律文化导论》写一篇译后记了。本来应该是件令人兴奋的事情,可这一天真正来临的时候,却不知道说些什么话才合适。有人说过,翻译是一种解释。对于《法治的东方经验》来说,很多时候这种解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需要通过解释的方式对被解释过的话语进行还原。本书引用了很多文献,这些文献既有传统的中国文化典籍,也有中国现当代学者以及海外汉学家的文章著述;既有转引于英文、德文的文献,也有源出于中文的文献,纷繁复杂,不一而足。为了更准确地传递文本蕴含的信息,避免二次解释后造成的文化信息的缺失,译者不得不尽量寻找这些资料的中文原始出处。而这项工作做起来,却是出乎意料的艰难。尽管现在资讯发达,可以借助网络资源搜索所需要的信息,可是要找到切合的信息点,在茫茫的资料里无疑是大海捞针。有时候,译者不得不采用最原始的方式,徒手去查找古籍、报纸、学术期刊等相关资料。这在翻译《法治的东方经验》的时候,已经成为一种工作的常态。《法治的东方经验》中涉及很多的中外人名,所以查找这些人的汉语译名就成了一项沉重的负担。因为很多汉学家或者中国问题专家都有一个自己取的或者约定俗成的汉语名字,比如费正清、谢和耐、傅吾康、福兰阁、李侃如、欧中坦、何四维、理雅各,等等。译者认为,将他们的名字按照“名随其主”的原则翻译成中文,传达出这些汉学家姓名里面蕴含的对中华文化的脉脉温情,是译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样也是一位中国人向海外汉学家所做辛勤工作的一种致敬方式。所以,译者尽量一个名、一个姓的去比对、核实,这花费了比翻译本身多得多的时间和精力。当然,尽管译者竭力避免误译,但是由于文中出现的海外汉学家、中文作者灿若群星,加之译者视野不甚宽阔、学术积淀不深,很多情况下这也只能是一种愿望和奢望罢了。
媒体关注与评论
本书不仅为西方人了解中国法律文化提供了一个较为成熟的研究范式,而且也对中国人认识自身的法律文化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启示。 ——米健《中华读书报》这是一本信息量很大、可读性很强的书,它必将属于有关中国研究的经典文献。 ——古德拉·林克(Gudula Linck)《历史政治书》(《Das Historische Politische Buch》)尽管绝大多数专业人士都熟悉该书的重点——中国法律体系的整体轮廓,但是何意志教授努力在法律文化的视角下解释中国法律的观念基础和中国法律体制的行为表达,展示出了分析视角,从而使该书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皮特曼·B.波特(Pitman B. Potter)/迪尔克·乌尔里克(Dierk Ullrich)《国际法历史杂志》(《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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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东方经验:中国法律文化导论》是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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