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北京大学 作者:译者:罗结珍 页数:717 译者:罗结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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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法国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自1804年以来,为世界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树立了一面旗帜,对我国民法理论的发展影响甚为深远,是我国民法教学与理论研究的必读著作之一。 近年来,法国立法机关对这部法典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改:人的身份能力、人权与人格权的保护、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定修改幅度更大,继承法几乎全部修改,并且开创了同性恋婚姻入民法典的先河。原法典保持了200年不变的“人法”、“物法”与“债法”三卷体系也被突破,增设了第四卷“担保”法。法典整体构架的变动反映了立法观念的变革,适时地反映了法国现代社会不同层面的深刻变化。本法典是按照2009年11月法国“Legifrance”公布的最新文本翻译,期望它能成为对我国法律工作者有参考价值的最新文献。
作者简介
罗结珍 男,安徽省望江县人。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曾在巴黎“高等经济商业学校”(ESSEC)进修,主修民商法与旅游法。1990年起,先后任该校教务处副处长、饭店管理系主任、教务处长、科研处长兼《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副主编、主编。多年来从事法国法翻译、研究工作。
书籍目录
序编 法律的颁布、效力和适用的一般规则 第一卷 人 第一编 民事权利 第一编 (二)法国国籍 第二编 身份证书 第三编 住所 第四编 失踪 第五编 婚姻 第六编 离婚 第七编 亲子关系 第八编 收养子女 第九编 亲权 第十编 未成年与解除亲权 第十一编 成年以及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 第十二编 受监护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概括财产的管理 第十三编 紧密关系民事协议与姘居 第二卷 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限制 第一编 财产的分类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 第四编 役权或地役权 第三卷 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总则 第一编 继承 第二编 无偿处分财产 第三编 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 第四编 非因合意发生的债 第四编(二) 有缺陷的产品引起的责任 第五编 夫妻财产契约与夫妻财产制 第六编 买卖 第七编 互易 第八编 租赁契约 第八编(二) 房地产开发合同 第九编 公司 第九编(二) 有关行使共有权的协议 第十编 借贷 第十一编 寄托与讼争物寄托 第十二编 射幸契约 第十三编 委托 第十四编 财产托管 第十五编 和解 第十六编 仲裁 第十七编 质押 第十八编 优先权与抵押权 第十九编 不动产扣押及买卖价金的分配 第二十编 消灭时效 第二十一编 占有与取得时效 第四卷 担保 第一编 人的担保 第一编物的担保 第一副编 一般规定 第二副编 动产担保 第三副编 不动产担保 第五卷 适用于马约特岛的规定 序编 有关序编的规定 第一编 有关第一卷的规定 第二编 有关第二卷的规定 第三编 有关第三卷的规定 第四编 有关不动产登记以及对不动产的权利登记的规定 附目一 1965年7月10日关于确定建筑不动产共同所有权规则的第65-566号法律 1965年7月10日第65-567号关于确定建筑不动产共同所有权规则之法律的实施法令 附目二 2008年版以前《法国民法典》的部分原条文
章节摘录
第571条(1960年5月17日第60-464号法律)但是,如手工费用很高,远远超过被使用的材料的价值,则视加工技艺为主要部分;加工人向材料所有人偿还材料的价金,即有权保留其加工作成之新物。价金按照偿还之日的情形计算。第572条(1960年6月17日第60-464号法律)如某人使用部分属于本人,部分不属于本人的材料作成某种新物,两部分材料即使均未完全毁坏,但已不可能方便地分开时,新物应属于二人共同所有:一方基于其被使用的材料,另一方基于其材料同时基于所提供的人工价值。人工价值按照第575条所指的拍卖之日所定价值计算。第573条使用属于不同所有权人的多种材料混合作成一物,在其中任何一种材料均不能视为主要材料时,只要被使用的材料尚能分开,事先不知其材料被使用的人得请求分离之。如被使用的各种材料已不可能方便地分开,各所有人得按照被使用的属于各自的材料的数量、质量与价值的比例,共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第574条([960年5月17日第60-464号法律)如一所有人被使用的材料在数量与价值上远远超过另一所有人的材料,于此情形,价值较高的材料的所有人得请求用这些材料混合作成之物,但应当向其他所有人偿还他们被使用的材料的价值。价值按照偿还之日的情形计算。第575条如制成之物在其用料的各所有人之间为共同所有,应为共同利益拍卖该物。第576条([960年5月17日第60一464号法律)凡属所有人不知情,其材料被用于作成另一种新物因而可以请求该物之所有权的情况,所有人均有权选择:或者要求按原材料的相同性质、数量、质量、重量及良好状态,实物返还其材料;或者要求偿还其材料的价值。材料的价值按照返还之日的情形计算。第577条在他人事先不知的情形下即使用该他人材料的人,得被判处损害赔偿;如有必要,不影响经特别途径对其提起刑事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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