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2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永泉 页数:216
Tag标签:无
前言
民事之诉的合并是民事审判中常见的情形,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的合并规定得不够具体和完善,甚至对某些诉的合并种类还没有通过立法予以规定。同时,在理论上的研究也不够深入和系统,特别是针对现行的立法制度,以及审判实践中就具体的案件如何处理诉的合并问题,在理论上的探讨显得滞后。就笔者了解到的审判实践中对诉之合并问题的态度和处理而言,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的认识很不统一,甚至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是否构成诉的合并?属于何种类型的诉的合并?适用什么样的规则来处理?作为诉的合并处理应当考虑哪些因素?这些问题都严重困惑着我国的审判实践,在立法的制度层面上也是显得含混不清。不管是诉的客观合并、诉的主观合并,还是反诉制度,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中都已经比较成熟,立法上也是比较完善,审判实务中也基本认识一致。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对诉之合并问题处理的随意性,主要是缘于制度上不够完善,也与我国司法审判权运行环境有直接的关系。在考察和总结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制度,以促进我国诉的合并制度在立法上的完善,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内容概要
《民事之诉合并研究》对民事之诉合并的理论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分析,对审判实务中运用民事之诉合并存在的问题也做了比较深入的剖析和探讨,并结合民事之诉合并的原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对于研究民事之诉合并问题以及司法审判实践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民事之诉合并研究》主要内容涉及:民事之诉合并的基本原理;诉的客观合并,包括诉的单纯合并、诉的客观预备合并、诉的竞合和合并以及诉的选择合并;诉的主观合并,包括诉的主观预备合并、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及普通共同诉讼;自愿反诉和强制反诉;本诉与共同被告之间诉的合并—交叉请求。
作者简介
张永泉,男,重庆市荣昌人,1964年出生。1993年和2002年分别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2006年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出站。2003年1月至7月期间,在美国爱荷华大学法学院(Law School of Iowa Urtiversity)做高级访问学者。2002年任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07年任教授。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证据法。
主要科研成果:专著有《民事证据采信制度研究》、《民事诉讼证据原理研究》、《司法审判民主化研究》等,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现代法学》等法学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诉与诉的合并 一、诉的内涵考察 二、诉的构成要素 三、诉的合并的含义 四、诉的合并与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合并第二章 诉的客观合并 一、诉的客观合并概述 二、诉的单纯合并 三、诉的客观预备合并 四、诉之重叠合并或竞合合并 五、诉的选择合并 六、关于我国诉的客观合并制度的思考第三章 诉的主观合并 一、诉的主观合并概述 二、诉的主观的预备合并 三、必要共同诉讼 四、普通共同诉讼第四章 双方当事人之诉的合并:反诉 一、反诉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二、反诉的性质 三、两大法系反诉制度比较分析 四、反诉制度的法理价值基础 五、反诉的条件 六、反诉与诉讼中的抵销抗辩 七、强制反诉与再反诉第五章 本诉与共同被告间之诉的合并:交叉请求 一、交叉请求诉讼制度考察 二、交叉请求制度体现了现代诉讼理念 三、我国民事交叉请求诉讼实证分析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通常情况下,原告将会自行利用任意合并规则,以将所有可能对其损害负责的人加以合并。这样做就使原告可以采用单一的证据开示程序来发掘证据,并在一次审理中陈述他的全部论点。这种策略还有一种优点,就是各个被告可能互相指责,从而巩固了原告的案件和理由。与此相关,原告则避免了在分散起诉的情况下,各个被告将会指责所涉及的其他人员,通过推诿,所有被告最终都能逃脱责任。原告的任意合并使得于同一事件中受伤的所有人可以在同一诉讼中提出诉讼请求。 在民事诉讼中,美国法院可以合并涉及同一事件而被分散提起的诉讼,而显得过于复杂的诉讼却可能被分立为分散的诉讼。实践中,所有涉及同一事件的诉讼通常进行一次共同的证据开示程序。审理阶段可以根据影响不同原告和被告问题的相似性来加以组织。法院在行使此类权力方面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与当事人合并规则同时施行的是诉讼请求合并规则。根据普通法,如果不同的诉讼请求要求不同的诉讼格式,则其不能于同一诉讼中提出。这一限制在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中被废弃。在现代诉讼程序中,原告可以针对被告提出产生于同一事件的任何诉讼请求。 (二)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的诉的合并制度 尽管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的“诉的合并”的概念,但是在《民事诉讼法》第53条和第126条中也分别规定了“诉的合并”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经常进行主观的或者客观的诉的合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共同诉讼就是最典型的主观的诉的合并,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并一同起诉或者应诉的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无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