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 编 页数: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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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分为“论文”、“书评”、“学术活动”、“综述”、“资料”等栏目,探讨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热点问题。
书籍目录
论文 8月革命说与4月制定说 ——日本国宪法是何时制定的? 中国建立国家人权机构是否应设立个人申诉制度? 国际法院诉讼案件判决的执行问题探析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临时措施研究——兼析国际法院的临时措施 论国际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则” 论条约机构与多边条约的发展——以多边环境协定下的缔约方大会管理制度为例评论 非国际武装冲突适用国际人道法的条件:源流考释 国际贸易与劳工权利保护之关系论纲综述 国际人权机构实践综述 (2006年1月—2008年12月) 欧盟活动综述 (2008年1月—12月)资料 跨界含水层法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集束弹药公约
章节摘录
有人主张,《海牙陆战规则》是战争之中的法令,因此不能适用于像我国那样的战争之后的状态,但是这个主张是不对的。连在战争状态之下也被保护的法规,在准战争状态之下就没有必要适用了,这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美国当事者也充分意识到其可以适用,认为有违反《海牙陆战规则》而遭受批评之虞。根据如上战时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禁止变更占领下的基本法制,这在国内法上表现为禁止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最有代表性的是法国《第四共和国宪法》第94条:“在外国军队占领之下,任何修改程序都不能启动或继续。”由此看来,《日本国宪法》的制定只能说无效。这就是后文所说的所谓“日本国宪法无效论”的最重要的根据。即使是站在不一样立场上的长谷川正安也明确承认:“在占领下,在作为最高权力的占领权力中,原则上国民没有办法让它代表自己的意志,因此,毋庸置疑的是,制定宪法的权力不是完整存在的。据此,在占领中进行的宪法制定与修改,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其本质都是启动占领权力。因此,在占领中诞生的宪法不能叫做真正意义上的宪法。”但是,因为是占领之下制定的就否定日本国宪法的“宪法”地位的观点也有一些微妙的差异。第一,有人认为,制定宪法是主权行为,但是占领中我国不存在固有主权,因此无效。第二,有人认为,《日本国宪法》的制定违反《海牙陆战规则》等基本占领法原则,因此无效。第三,还有人认为,日本国宪法的制定脱离同盟国的基本方针(比如,“初期对日方针”),是盟军最高司令官的违法行为,所以无效。但是,不管可不可能,事实上《日本国宪法》已经制定了,关键问题是如何看待它的地位。对此,下面所提的日本国宪法无效论者认为,只要是以占领体制为前提,1946年宪法的制定只能理解为是为了完成占领目的。其结果,《日本国宪法》是占领体制之下的暂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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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第7卷)(总第10期)》:8月革命说与4月制定说——日本国宪法是何时制定的,中国建立国家人权机构是否应设立个人申诉制度,国际法院诉讼案件判决的执行问题探析,论国际法上的“一般法律拨原则”,论条约机构与多边条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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