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金钊 编 页数:519
内容概要
以提升学生对法律的理解能力,形成法律思维方式,启发法律智慧,树立法治观念为目标,本教材阐述了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原理和一般的法律方法。全书共分21章,从具体内容来看可以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导论介绍了法学以及法学研究的转向、法理学及法理学的研究范围。第二部分围绕着法律是什么展开了对法律的概念、要素、分类和作用描述,分析了法律体系、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文化等基本的法律概念与原理。第三部分从立法、法律职业等角度讲解了法治、法律价值等基本的法律理念。第四部分是本教材的“特色”,主要描述了法律方法论的主要内容,如,法律语言、法律逻辑、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法律渊源以及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利益衡量等具体方法。本教材试图以法律方法论作为突破口,来实现法学的实用品格,以期推动法学教育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这是一本为准备成为法律人的学生所写的入门教材。
作者简介
陈金钊,1963年生,山东莘县人,山东大学关键岗位教授,法学博士,法理学专业法律方法论方向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副校长、法学院院长,兼任山东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法律方法论研究会会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副会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学与法理学第二章 法律是什么第三章 法律的要素第四章 法律的分类第五章 法律的作用第六章 法律体系第七章 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第八章 法律关系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法律文化第十一章 法律价值第十二章 立法第十三章 法治第十四章 法律职业第十五章 法律语言与法律语言第十六章 法律逻辑第十七章 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第十八章 法律渊源第十九章 法律解释第二十章 法律论证第二十一章 利益衡量后记
章节摘录
例如,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在对犯罪行为人的同一犯罪行为适用主刑的同时可以并处附加刑;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款列举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主要方式之后,第2款接着规定:“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3款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胁三、法律的时间效力法律的时问效力是指法律生效的时间范围,包括法律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生效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一)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一般是根据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这种确定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的方式,在实践中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由法律自身明文加以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17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是法律本身并没有对其开始生效的时间加以规定,而是由其他法律文件来规定其开始生效,例如,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本身未规定其开始生效的时间,而是由同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公告“公布施行”。(2)法律自身明文规定具体生效时间。我国法律经常采用这种方式确定其具体生效时间,例如,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7条明确规定:“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3)法律颁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或者具备一定条件时开始生效。这主要是考虑到法律公布后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普及宣传才能为人们所了解和掌握,同时也可能是考虑到与其他法律配套措施同步实施的问题。例如,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附则第43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之日起试行,试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后记
自1987年从事法理学研究与教学以来,已经有三十多年的研习历程,所使用的教材不下三十余种,教授的次数不下二百余遍,主编、参编的法理学教材大约已有十余种。相对于初学者来说,我对中国法理学的教材可以说是相当熟悉,但是由于法理学的范围过于宽泛,所以不敢说对法理学科已经掌握。与部门法学相比较,法理学的讲解拥有较大自由选择的权利,因为这是一个超越具体法律的一般性理论,上可勾连哲学,下可联系案件,自由发挥的空间较大。中外法理学教材的编写,虽然有大体相当的内容,但没有固定的模式。尽管我国有关于法理学的所谓教学大纲,但那也是对最基本知识的要求,并不是说法理学只能写那些内容。我们这本法理学试图以法律方法论作为重点,以提升学生的法律思维水平、启发法律智慧为目标,为法学的专业化、职业化做知识方面的准备。尽管这种努力还有待进一步细化,但我们的努力已经得到了很多学人的认可。法理学的学习是比较枯燥的,然而这是法律人接受训练的第一步,也许这种关于耐心的训练是今后从事复杂案件的分析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功。如果我们不能接受理论上的训练,那么很难成为真正的法律人。这本法理学教材在2002年出版以后,已经连续印刷6次,并于2008年获山东省高校优秀教材一等奖,这是对我们努力的极大鼓舞。特别要提出的是,北京大学出版社支持我们重新修订,又给了我们进一步改进的机会。我们在原教材的基础上作了较大的调整,增加了法律方法论的内容,试图在每一个章节都显现法理学实用品格和方法论的属性。这种努力也许是对法理学无用论的一种愤懑,也许是对职业独立性的捍卫,更主要的是对法律职业能力和执业能力的关注。但愿我们的努力能够有所收获。最后想说的是,尽管尽了一份努力,但在这个急功近利的浮躁岁月,我们也没能完全沉下心来做精雕细琢的工作,缺点错误在所难免真的已经不是托词,真诚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有机会进一步修正。此次修订由陈金钊担任主编并负责统稿工作,汪全胜、焦宝乾担任副主编。具体章节分工如下:陈金钊: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八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汪全胜:第十二章。焦宝乾:第二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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