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视域下的重新犯罪防治政策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翟中东 著  页数: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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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受北大出版社的委托,让我主编一套中青年刑法学文库,以展示我国刑法学人在刑法领域取得的前沿成果。  我国现代刑法学研究,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以来,正好历时三十年。三十而立,不仅对于一个人来说三十岁是事业有成的时候了,而且对于一个学科来说三十年也应当迎来成熟的季节。可以说,我国刑法理论是伴随着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发展而不断成长的,是跟随着刑事法治水平的提升而不断深化的。在各部门法学科,刑法学科可以说是人才济济,思想活跃的一个学科。以人才而言,经过三十年的努力,我国刑法学人老中青三代正好形成了一个学术梯队。老一辈刑法学人以高铭暄、王作富、马克昌、储槐植教授等为代表,以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为契机,在我国刑法的学术复兴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使我国的刑法学术在中断了二十多年以后得以薪传,历史功绩不可磨灭。现在,老一辈刑法学人均已是古稀、耄耋之年,仍然以一种老骥伏励志在千里的精神,继续为推进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而不遗余力发挥余热,其志可嘉。我们这一代刑法学人,作为法制恢复重建以后的第一批法科学生,赶上了法学事业的黄金季节。以我为例,是恢复高考以后的第一届本科生、建立学位制度以后的第一届硕士生,设立刑法博士点以后的第一届博士生。在时代潮流的推动下,我们占有天时地利,逐渐成长起来。以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为标志,我们进入了刑法的学术舞台,逐渐成为主角。

内容概要

国内外有关重新犯罪防治的政策林林总总,如何使其条理化?本书使用“范式”概念对国内外重新犯罪防治政策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在借鉴国外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作者将重新犯罪防治政策的范式归纳为:威慑范式、矫正范式、重返社会范式、剥夺范式与综合范式。    范式不同,政策不同。威慑范式下的重新犯罪防控政策主要有:“强制量刑”政策;推行“报应”模式政策;制定量,刑准则政策;真正量刑政策;“从重从快”政策等。矫正范式下的重新犯罪防控政策主要有矫正政策;矫治需要评估政策;矫治项目政策;矫治项目认证政策等。重返社会范式下的重新犯罪防控政策主要有社区刑政策;半监禁刑政策;社区矫正政策;监禁过渡政策;过渡性帮助政策;司法分流政策;恢复性司法政策;罪犯教育政策;罪犯培训政策等。剥夺范式下的重新犯罪防控政策主要有危险评估政策;性罪犯登记政策;特别罪犯跟踪政策;“累犯三次打击法”(Three—strikes Laws)等。综合范式下的重新犯罪防控政策主要有“宽严相济”政策(中国目前倡导的政策);“结构性量刑”政策(美国一些州推行的政策);“罪犯的一体化管理”政策(英国推行的政策)等。

作者简介

翟中东,内蒙古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刑法学教授。主要学术经历: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博士后研究人员、爱尔兰科克大学访问学者、澳大利亚Bmsh Farm矫正学院访问学者。著有《刑罚个别化研究》、《刑法中的人格问题研究》、《犯罪控制——动态平衡论的见解》、《自由刑变革:行刑社会化框架下的思考》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重新犯罪防治政策的范式 ——威慑、矫正、重返社会、剥夺与综合 第一节 威慑范式 第二节 矫正范式 第三节 重返社会范式 第四节 剥夺范式  第五节 综合范式  第六节 范式与政策 第二章 防治重新犯罪的政策之一 ——公正框架下的威慑  第一节 设立量刑准则政策 第二节 真正服刑政策 第三节 中国的威慑政策制定与适用中的 问题及其解决建议第三章 防治重新犯罪的政策之二 ——危险评估与控制  第一节 危险评估概述  第二节 危险评估工具概览 第三节 危险的控制 第四节 中国的危险评估与控制中的问题与建议第四章 防治重新犯罪的政策之三 ——矫正 第一节 矫正有效的原则 第二节 矫正需要的评估 第三节 矫正项目 第四节 对重要类型犯使用的矫正项目 第五节 中国的罪犯矫正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建议第五章 防治重新犯罪的政策之四 ——促进罪犯重返社会 第一节 司法分流与恢复性司法 第二节 社区刑与半监禁刑 第三节 监区与社区的一体化管理 第四节 释放后过渡性帮助 第五节 中国的罪犯重返社会政策推进状况及改进建议第六章 防治重新犯罪的政策之五 ——罪犯劳动  第一节 罪犯劳动的地位 第二节 当代罪犯劳动的组织  第三节 当代中国罪犯劳动组织问题及解决 第七章 防治重新犯罪的政策之六  ——文化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 第一节 罪犯文化教育  第二节 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节 中国的罪犯文化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的问题及解决第八章 完善中国的防治重新犯罪政策的生成机制  ——思考与建议 第一节 当代中国的重新犯罪现状  第二节 打造防治重新犯罪政策科学制定平台的建议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对此,哈佛大学的James Q.Wilson评论道:对待犯罪只有采取矫正的方法才能取得好的效果,但是矫正主张证明是失败的,矫正主张在控制累犯方面是无效的。他认为人们应当追求与完成合理性的事业,而放弃荒唐的尝试,忘记乌托邦的构想。  如果说Wilson是从学术角度主张放弃矫正,美国的自由主义者与保守主义者主张放弃矫正,则有政治与法律上的双重意义。  自由主义者认为,放弃矫正是因为矫正理论本身存在问题。第一,矫正主义者认为罪犯是有“病”而入狱是错误的。罪犯与我们一样有理智、意志,其犯罪是自由意志的产物,是经过计算认为犯罪利大于弊而犯罪的。第二,监狱中的好犯人并不意味着出狱后会成为好公民,适应监狱生活与适应社会生活是不同的。矫正官员所宣称的“不定期刑是矫正罪犯的有利工具”实际是强制罪犯遵守监规的工具。不定期刑运行的信号很清晰:罪犯服从监狱管理人员的管理。表现出屈服、害怕的样子,就可以换取假释、早释。如果罪犯持不同看法,有自己的个性,可能就会继续剥夺自己宝贵的自由,直至自己变得聪明起来服从监禁的规则。第三,矫正主义者有个问题难以解决:从逻辑上说,只有罪犯得到矫正后才能释放,否则不能释放。如何判断罪犯得到矫正?如何判断矫正程度?根据一项研究,人们并不能判断出罪犯是否得到矫正。David Rosenhan设立了一个精神健康设施,旨在帮助被认为精神不健康者恢复精神健康。然而在3个月的工作实验后,工作人员们,包括精神病专家、心理学专家,认为10%的所谓病人是装病。David Rosenhan的结论是:不能够将精神健全者与不健全者区别开来。第四,矫正机制违反心理学原则。由于监狱推行累进处遇制,罪犯接受矫正项目成了尽早出监摆脱痛苦的手段,成了罪犯监狱生活的游戏。要知道违背罪犯的意志是不能矫治他们的,只有那些自己想改变生活道路的才能从心理服务所提供的帮助中受益。第五,由于监狱的结构原因,矫正主张者的矫正愿望与实际效果是相向的。他们说,当贵格教徒建立了悔罪所后,自以为为罪犯改造创造了非常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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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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