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齐爱民 页数: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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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信息封建主义》①发出了反对知识霸权的第一声呐喊,揭露了知识产权正在演变为一种近乎封建皇权的知识霸权的历程和真相;而《知识财产法哲学》②也是意识到这种威胁,并从法哲学的视角对知识产权法给予整体性考察。本书的任务是从应用学科的角度对知识产权法进行体系化重构,阐释的是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则。本书在许多方面都承袭了恩师郑成思先生的《知识产权论》③的主张,但两本书并不雷同。郑师《知识产权论》对知识产权法核心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刻剖析,属于知识产权法专论,而本书重在知识产权法的体系构建,属于知识产权法总论。一、一个简单的逻辑起点:知识财产宏伟法学大厦,往往建立在简单基点之上。物权法是以“物”为出发点,知识产权法的现实与逻辑起点是知识财产。就我看来,知识产权是这样一个过程:(1)人的大脑形成思想;(2)思想被表达(通过口头或者纸质载体或者电子载体)而成为财产;(3)法律对知识财产确权,即知识产权。一句话,所谓知识产权就是这样一个“从思想到财产再到权利”的过程。二、一个复杂体系化的建立:梦想与现实爱因斯坦说:“科学是这样一种企图,它要把我们杂乱无章的感觉经验同一种逻辑上贯彻一致的思想体系对应起来。”
内容概要
本书旨在构建大陆法系的知识产权法总论,在理论上促进知识产权法体系化的实现,为知识产权基本法乃至知识产权法典的制定奠定基础。知识财产本质为思想,法律性质为财产,是知识产权法体系大厦的逻辑起点。本书确立了知识产权担保权和知识产权用益权制度,剪断了知识产权残留在物权体内的脐带(权利质),明确了被许可人的权利(区别于债权),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奠定了基础。 本书第一次构建了复杂而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体系,重点分析了财产法基本原则和知识产权法的特有原则。除此之外,本书阐释了作为一个体系的知识产权法的全部核心内容: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理论、知识产权行为理论、知识产权权能理论、知识产权行使理论、知识产权请求权理论、权利限制与知识产权滥用理论以及反对知识霸权的法律理论等基础理论。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与起源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三节 美国对全球知识产权立法的干预 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性质和体系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的性质和效力 第三节 知识产权基本法 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念与宗旨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的传统理念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新理念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与宗旨 第四节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第四章 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与应用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共有原则 第四节 知识产权法特有原则第二编 知识财产 第五章 知识财产的概念和性质 第一节 知识财产的概念 第二节 知识财产的本质 第三节 知识财产的法律性质和作用 第六章 知识财产的法律特征和分类 第一节 知识财产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知识财产与相关概念 第三节 知识财产的分类第三编 知识产权概述 第七章 知识产权的起源、概念和特征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起源与概念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第八章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效力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本质和法律性质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效力 第三节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归责原则 第九章 知识产权请求权 第一节 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概念与发生 第二节 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性质 第三节 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 第四节 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实现 第十章 知识产权的分类和体系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分类 第二节 知识产权体系 第十一章 知识霸权 第一节 知识霸权概述 第二节 典型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分析 第三节 反对知识霸权的基本态度与策略 第十二章 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 第一节 知识产权与物权 第二节 知识产权与信息产权 第三节 知识产权与信息财产权第四编 知识产权行使 第十三章 知识产权行使具体制度 第一节 知识产权行使概述 第二节 知识产权实施 第三节 知识产权转让 第四节 知识产权许可 第五节 知识产权出资 第六节 知识产权融资 第十四章 知识产权合同 第一节 知识产权合同概述 第二节 知识产权合同的订立与内容 第三节 知识产权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第四节 知识产权合同的变动与履行 第五节 知识产权合同的无效 第六节 知识产权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七节 知识产权开发合同 第八节 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第九节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 第十五章 知识产权行为 第一节 知识产权变动模式概说 第二节 知识产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节 知识产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分类 第四节 知识产权意思表示与合意 第五节 知识产权登记第五编 完全知识产权 第十六章 完全知识产权概述 第一节 完全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地位 第二节 知识产权共有 第十七章 完全知识产权权能 第一节 知识产权权能概述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积极权能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消极权能 第四节 著作权权能 第五节 商标权权能 第六节 专利权权能 第七节 商业秘密权权能 第八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 第十八章 知识产权的发生和变动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发生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 第四节 知识产权消灭 第十九章 权利限制与知识产权滥用 第一节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概述 第二节 知识产权内容限制 第三节 知识产权行使限制 第四节 知识产权滥用第六编 定限知识产权 第二十章 定限知识产权概述 第一节 定限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定限知识产权设定 第二十一章 用益知识产权 第一节 用益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制度意义 第二节 用益知识产权的设定与权能 第二十二章 担保知识产权 第一节 担保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节 知识财产质押权 第三节 知识财产抵押权 第四节 知识财产留置权主要参考书目造访知识产权法——代后记
章节摘录
2.知识产权基本法概念界定。所谓知识产权基本法,是指统一调整和规范知识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个概念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知识产权基本法是私法,其目的是调整和规范知识财产的支配关系,而不是国家促进知识财产的创造、保护和应用关系;第二,知识产权基本法是知识产权法中的普通法,其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即针对一般的人或事,在较长时期内,在整个法域范围内普遍有效的知识产权法律;第三,知识产权基本法和知识产权单行法不同,其是对知识财产支配关系进行统一调整和规范的法律,而不以各项具体知识财产为基础形成的支配关系为调整对象;第四,知识财产基本法是一项形式意义上的法律,而非法律规范的综合,其具体表现形式是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或民法典制定知识产权编,或者知识产权法典。知识产权基本法是一个国家制定的全面调整知识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件,它与就某一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或者规范某一类具体知识产权关系的单行立法地位不同。知识产权法可分为知识产权基本法和知识产权特别法。知识产权基本法是知识产权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中起着母法的作用。知识产权基本法与特别法不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而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特别法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而在法律适用方面,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保护法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特别法未规定的事项统一适用基本法;特别法有规定的,应该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一般原理,而优先适用特别法。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应当是由知识产权基本法和知识产权特别法共同组成。(二)知识产权基本法的性质知识产权基本法是私法,属于形式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日本于2002年7月颁布《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之后,紧接着于11月颁布了《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但该法在法律性质上为公法而非私法。《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分为四章和一个附则。第一章 为总则,是关于知识产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理念以及什么是知识财产、知识产权以及国家、高校、企业等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第二章 是基本措施,对推进研究开发、促进成果转化、加速授权、诉讼程序的完善和便捷、加大侵权惩罚力度等措施进行了规定。第三章 是有关知识财产的创造、保护及应用的推进计划,集中规定了知识财产战略部制定有关知识财产的创造、保护及应用的推进计划,并就计划的主体内容进行了规定。第四章 是知识财产战略部的有关规定。
后记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贸易是国际贸易的主流。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背后,往往掩盖着不同的企业和国家对国际产业发展资源的争夺。这种战争的成败关乎企业命运甚至一个国家的国计民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处于这场争夺战的两极。谁制定知识产权规则,谁就是最后的赢家。理智告诫人们,被普遍遵守的规则必须具备正当性,否则国际社会将沦为弱肉强食的生物领地。但现实恰恰相反,知识霸权常起于青萍,进发雷霆,贻害弱者,发展中国家均有切肤体会,这便是揭开知识产权规则正当性缺失的伤疤之痛。缺乏灵魂的知识产权法难以形成理论。知识产权法总则的重要性无异于民法总则之于民法,是再简单不过的一个道理。遗憾的是,在全球知识产权法迅猛发展的今日,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抑或英美法系国家,发展中国家抑或发达国家,竟没有体系化的知识产权法典生成。这是一个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绝非一个事实那么简单。在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的努力下,一个肢体强健、威力巨大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产生,但它却是不理性的,非体系化的,让人无法度量其行为,无法作出合理预测。于是,弱者总是受伤。在总则缺失的情况下,实践中“五花八门”的新“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内容类型层出不穷,对正当竞争的损害,对商品自由流通的危害不可谓不大。这样的知识产权法制度难免沦为经济暴力和霸权的工具。知识是力量,知识是财产。知识财产是财产的一类,已经不再是知识,不再享有知识的无穷力量。“知识财产”和“物”一样,同为财产的下位概念,是平起平坐的兄弟,不具备“物”和“知识”的法律差别。从财产法的角度看,知识财产的唯一特殊之处在于它含有部分人格利益因素,除此之外,它只是一种财产而已。我们通过创制制度来保护“财产”,把“知识”纳入财产法,是为了赋予其财产地位,而不是超财产地位。此时,它已不是知识,而是财产家族的一员。我们不能回头再去把它当做“知识”来加以特别优待。我们构建知识产权法规则。不是立足于思维科学中的知识概念,而是立足于财产法上的财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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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总论》:法学研究生教学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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