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专论

出版时间:2009-1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殷啸虎,王月明,朱应平 著  页数:344  

前言

这是为研究生专门编写的一套教学用书。研究生是否需要编写教学用书?研究生教学活动中采取教学用书的做法是否会束缚研究生的思维?是否会影响教师开展更加具有创造性的研究生教学与培养活动?研究生教学用书能够在多大程度上面对并且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尽管这些问题尚有争议,但我们仍然选择了启动研究生培养改革项目。我们相信,随着研究生人数的扩张、专业学位的发展、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增加,随着知识的膨胀与研究成果的不断更新以及因此导致的社会对于人才的需求标准的变化,越来越需要有一种能帮助教师与研究生及时对话、沟通信息渠道,同时为研究生展开思考与深入研究提供必要的指引的工具。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形成了几点想法,希望与同行共享:一、研究生教学用书依然具有教学用书的特点。研究生教学用书应当是个什么样子呢?这可能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有的学者理解,编写教科书,是一门学科里的学问臻于成熟、教学自成体系的显著标志,在某些时候,也是创建、恢复或移植学科体系的便捷方式。本科教材就给很多人这样的预期:教材是通说或定论的载体,是理论大厦的地基,是知识宝库的钥匙。我们认为,尽管研究生教育的知识深度有所不同,研究生培养仍需承载类似的任务,研究生教学用书仍应具有这种功能。有鉴于此,系列用书将充分正面肯定各个专业领域已有的研究成果,适当阐述该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体系。读者通过研读这些著作,有望对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成果特别是研究现状形成一个较为便捷、全面、系统、权威的把握。二、研究生教学用书要充分体现研究生培养的特殊性,凸显研究生教育的特点与规律。研究生培养不同于本科生,研究生教学用书也不同于本科生教材。通常的教材编写惯例与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不甚兼容。有的院校坚持“百花齐放”,不统一使用研究生教材,有的慎重出版了具有特色的研究生教材。这些做法都值得我们借鉴。研究生教育素有专题、互动、讨论、指导与学生自主学习相结合等经验,以更加个性化的方式与创新思想、创新知识、创新技能培养目标等为核心介绍相关问题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成果,强调教学内容的创新价值和启发意义。

内容概要

宪法学是研究宪法这一特殊社会现象的法律学科,要了解、学习宪法学,首先必须了解什么是宪法,认识宪法概念的基本内涵,并在此基础上,准确把握宪法产生、发展的基本规律。德国学者克纳德认为,对实定宪法的理解是以宪法概念的理解为前提的,只有以宪法概念的理解为基础,我们才能分析各种宪法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因此,什么是宪法是实定宪法学研究中首先提出的课题。

书籍目录

第一专题 宪法与宪政 第一节 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宪政概述 第三节 宪政的文化基础 第四节 宪政要素第二专题 宪法与公民 第一节 导论 第二节 公民与公民权 第三节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规定的演进第三专题 宪法与平等 第一节 导论 第二节 平等对宪法的重要性 第三节 宪法对平等的调整和保障第四专题 宪法与自由 第一节 精神自由 第二节 表达自由 第三节 人身自由 第四节 经济自由第五专题 宪法与国家 第一节 宪法视野下的国家 第二节 宪法与国家的经济制度 第三节 宪法与文明社会建设 第四节 宪法与国家的政党制度 第五节 宪法与利益集团第六专题 宪法与政府 第一节 国家与政府 第二节 宪法与立法机关 第三节 宪法与国家元首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四节 宪法与行政机关 第五节 宪法与司法机关第七专题 宪法与社会 第一节 宪法和社会关系概述 第二节 社会变迁与宪法 第三节 宪法对社会的调整和保障第八专题 宪法与违宪审查 第一节 违宪审查概述 第二节 现代国家违宪审查制度 第三节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现状分析 第四节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路径选择主要参考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1)“人治”的形态,这是一种由个人或少数人按照其所好决定国家政治的运作,是立法、行政以及司法活动最终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并且不受任何监督的政治形态。在这种形态之下,人民的自由、财产和安全完全由统治者决定,一旦遇到暴君统治,人民除了采用暴力革命的手段进行反抗外,没有其他办法;暴力革命的结果,又往往是国家和社会的政治动荡。(2)“法制”的形态,又称“法律国家”,它是由国家(统治者)制定各种法律,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使权力,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保证审判公正的政治形态。比起“人治”而言,法制无疑是一个进步,但在“法制”形态下,立法机关并不是真正由公民选举的代表所组成,也不受民意的监督和制约,因而就无法保证立法的内容真正反映人民的意志和需要。如果遇到贤明的立法者能够制定维护人民利益的法律规范,那么公民的合法权益还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反之,如果法律内容完全违背了人民的意志,而仅仅只是少数统治者意志的体现,法律也只是统治者行使统治权的工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有公平、公正的司法,公民的权益也不可能得到保障,因为它所依据的法律本身就已经背离了公平和正义。(3)“法治”的形态。在“法治”形态之下,存在着依照立宪主义原理所制定的宪法,明确宣示了国民主权,确认并保障基本人权,确立分权制衡的机制。在“法治”国家,根据宪法的规定,法律是由定期选举产生的代表所组成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并由行政机关执行,一旦发生争议,则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进行公平、公正的审判。更为重要的是,在“法治”形态下,立法机关虽然代表民意,但并不是万能的,它除了要受到民意的监督外,更要受到宪法的约束,法律不得违反宪法,不得制定侵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的法律。从“人治”、“法制”以及“法治”三种形态而言,“法治”形态对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处理方面,无疑是比较理想且相对而言是最为合理的一种政治形态。从“人治”形态到“法治”形态的发展进化过程,本身就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进化的过程。

后记

本书是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之一,按照研究生课程建设的统一要求,以专题形式撰写,共分八个专题,具体分工是:殷啸虎:第一、第二、第四专题;王月明:第五、第六、第八专题;朱应平:第三、第七专题。本书是我们合作的产物。在共同讨论全书的结构、内容的基础上,由各位作者分工撰写。我们根据长期给研究生授课的经验和特点,在参考现有教材和相关著作、吸收借鉴学术界最新理论研究成果的同时,尽可能地反映我们各自的研究成果和心得。有些观点虽然不是很成熟,但毕竟体现了我们研究问题的思路。我们也真诚地欢迎读者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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