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2 出版社:北京大学 作者:王泽鉴 页数:263
Tag标签:无
前言
拙著民法研究系列丛书包括《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及《民法物权》,自2004年起曾在大陆发行简体字版,兹再配合法律发展增补资料,刊行新版,谨对读者的鼓励和支持,表示诚挚的谢意。《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的写作期间长达二十年,旨在论述1945年以来台湾民法实务及理论的演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促进台湾民法的发展。《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体系,作为学习、研究民法,处理案例的思考及论证方法。其他各书系运用法释义学、案例研究及比较法阐述民法各编(尤其是总则、债权及物权)的基本原理、体系构造及解释适用的问题。现行台湾“民法”系于1929年制定于大陆,自1945年起适用于台湾,长达六十四年,乃传统民法的延续与发展,超过半个世纪的运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累积了相当丰富的实务案例、学说见解及规范模式,对大陆民法的制定、解释适用,应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希望拙著的出版能有助于增进两岸法学交流,共为民法学的繁荣与进步而努力。作者多年来致力于民法的教学研究,得到两岸许多法学界同仁的指教和勉励,元照出版公司与北京大学出版社协助、出版发行新版,认真负责,谨再致衷心的敬意。最要感谢的是,蒙神的恩典,得在喜乐平安中从事卑微的工作,愿民法所体现的自由、平等、人格尊严的价值理念得获更大的实践与发展。
内容概要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共八册)是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的著作,在两岸民法学界有着重要的影响力,被学界称为民法学的“天龙八部”。本书是“天龙八部”的第七册,主要围绕“台湾现行‘民法’与市场经济”、“定型化旅行契约的司法控制”、“基于债之关系占有权的相对性及物权化”、“第三人利益买卖契约之解除及其法律效果”、“关于邻地通行权之法律漏洞与类推适用”等十四个专题展开讨论,结合真实的典型案例,深入浅出地阐明了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并对争议问题作出了合乎法理的阐释,对从事民法学研习的读者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人学法律系,获得过慕尼黑大学法学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等。
书籍目录
台湾现行“民法”与市场经济定型化旅行契约的司法控制基于债之关系占有权的相对性及物权化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失的赔偿使用借贷关系终了后继续占用借用物的不当得利误认他人为生父而扶养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土地征收补偿金交付请求权与第二二五条第二项规定之适用或类推适用时间浪费与非财产上损害之金钱赔偿第三人利益买卖契约之解除及其法律效果雇主对离职劳工发给服务证明书之义务论移转不动产物权之书面契约时效取得地上权的要件、登记与效力关于邻地通行权之法律漏洞与类推适用附条件买卖中受人之期待权
章节摘录
3.“国营事业为规范“国营”事业,1949年制定“国营事业管理法”;1953年制定“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依“国营事业管理法”第2条规定,所谓“国营’’事业指:①“政府”独资经营的事业。②依“事业组织特别法”之规定,由“政府”与人民合资经营的事业。③依“公司法”之规定,由“政府与人民合资经营,“政府”资本超过50%的事业。实际上主要的“国营事业”多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为社团法人,对其支配的财产(包括土地)享有所有权。“国营事业”之间,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间的财产关系或利用关系,均属私法关系,适用“民法”的规定,并未专为法人之间的交易,另订特别法。须说明的是,“国营事业”的经营产生许多问题,欠缺效率,具有不合理的独占性,甚受批评,将陆续移转为民营。例如银行已开放民营,公有银行亦将移转民营,以提高其竞争能力,强化其在市场经济融通资金的功能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系采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系采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国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占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等客体享有以国家为主体的国家所有权,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为其内容。如何使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摆脱行政的束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为达此目的,一方面使国营企业成为享有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另一方面使其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使国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即两权分离)。关于此种经营权的法律性质,争论甚多,通说倾向于认为是一种新类型的物权。目前的发展趋向是经由试点的普及逐渐推行股份制企业,承认法人所有权。关于此种法人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关系,争论亦多。在台湾地区,采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国营企业”系属法人,对其土地、资金等资产享有所有权,原则上得依“民法”的规定使用、收益、处分。“国家”所持有的是公司的股份,构成“国有财产”,“国家”对法人所有的资产并无所有权,不发生所谓的双重所有权的问题,唯有如此,才能使法人成为真正权利义务的主体。
编辑推荐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最新版)(第7册)》:民法研究系列。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无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