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史卫进 页数:393
前言
法学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应当紧密联系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实现这一目标,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必须进行改革。目前,各高等法律院校广泛采用的案例教学法,就是众多法学教育改革措施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促进了法学教学水平的提高,增强了学生的实践能力,是值得推广和倡导的一种教学方法。为配合案例教学的开展,我们在北京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主编了“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教学案例”,并于2003年陆续出版。本套教材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体系新颖。本套案例教材以法学的基本理论为线索,就每个具体理论问题设案情简介、思考方向、法律规定、学理分析、自测案例五个部分,这一体例可以充分地体现实践、法律、理论的有机结合。第二,内容简洁。本套案例教材力求以简洁的语言阐述问题,解析实例,说明法理,使学生能够一目了然。第三,紧密结合法律规定。为避免案例教材脱离法律规定的现象,本套案例教材特别强调现行法的规定,并通过实例的解析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的规定,以增强学生掌握和运用法律的能力。第四,具有启发性。本套案例教材在每个具体问题的设计上都包括有思考方向及自测案例,其目的就是给学生以充分的思考空间,启发学生运用理论与法律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法学案例教学的需要,配合北京大学出版社“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的应用,体现法学教学改革的研究成果,我们对“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教学案例”进行了全面修订,使教材和案例相辅相成。本套丛书的修订版仍由房绍坤教授、郭明瑞教授担任总主编,同时约请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学者担任各分册的主编。
内容概要
保险法领域有着独立的理论体系和司法理念,它迥异于民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和理念。在陈欣先生巨著《保险法》中,它被诠释为以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核心理念,以平衡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为法理内容。在先生的《保险法》初版之时,笔者如获至宝,潜心研读,使笔者的保险法理念得到了全面的更新。对照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继续研读先生的《保险法》巨著,更对先生在保险法理论研究中的先导思想无比钦佩。 笔者有幸应北京大学出版社之邀,为先生的《保险法》巨著撰写案例教程作为补充教材,心中总是惴惴不安,尽全力而为。笔者在撰写本书过程中秉承了先生在《保险法》一书中所阐述的保险法理念,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全面论述了保险法基本原理,并对法律更叠时新旧法律的适用、不可争条款、弃权与禁止反言、临时保险保障、第三领域保险和预约保险等国际通行保险法理论和保险惯例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另一方面,基于相对应的保险法理论,通过对精选的典型保险案例进行分析和评判,全面阐述了在我国保险纠纷案件的司法和仲裁审理中,如何准确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原理和规则、如何借鉴和适用国际通行的保险惯例,以公平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保险法司法理念。 作为国际保险市场的组成部分,我国保险市场已经成为国际知名保险公司竞相投资的热点。同时,随着人们防范风险意识的提高,商业保险已经逐步成为我国社会民众和团体首选的转嫁危险损失的方式。但是近年来,由于保险公司拒赔的增加而产生的大量保险纠纷,对我国商业保险的信誉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因此,完善我国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险法核心理论,不仅是规范保险市场和保险行为的当务之急,也是我国保险市场走向成熟的需要。 本书不仅适合从事保险法研究、司法和仲裁工作的读者,也适合从事保险业务和研习保险法的读者。
作者简介
史卫进 男,1963年4月生,山东文登人,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保险法、公司法和证券法。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体系与渊源 第二节 保险法的地域效力 第三节 保险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节 保险的概念与保险业的特许经营 第二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 投保 第三节 承保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对价 第五节 保险人的行为能力 第六节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行为能力 第七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八节 保险合同的合法目的 第三章 保险合同的形式 第一节 口头保险合同与书面保险合同 第二节 临时保险合同与正式保险合同 第三节 保险费收据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解释 第一节 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 第二节 不利解释原则 第五章 保险利益 第一节 保险利益概述 第二节 财产保险利益 第三节 人身保险利益 第六章 不实陈述和不告知 第一节 告知与陈述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 不告知和不实陈述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无争议条款 第四节 错误与欺诈 第七章 保证和条件 第八章 保险人抗辩权的丧失 第一节 保险人的抗辩权 第二节 保险人弃权 第三节 保险人失权 第四节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九章 保险费 第一节 保险费的支付 第二节 保险费的退还 第十章 保险期间 第一节 保险期间与保险期间的开始 第二节 保险期间的终止 第三节 保险期间的中止与复效 第十一章 保险合同的转让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转让 第二节 寿险保险合同的转让 第十二章 承保风险 第一节 承保风险的构成条件 第二节 人身保险中的承保风险的几个法律问题 第十三章 损失原因与举证责任 第一节 近因原则 第二节 举证责任 第十四章 补偿责任 第一节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二节 保险金责任的确定 第三节 保险人的赔付与先予赔付 第十五章 保险索赔 第十六章 重复保险合同 第一节 重复保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第二节 重复保险的通知义务 第三节 重复保险的效力 第四节 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 第十七章 保险代位权 第一节 保险代位权的概述 第二节 保险代位权的取得 第三节 保险代位权行使的限制 第四节 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 第十八章 再保险合同 第一节 再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再保险合同的条款 第十九章 保险代理 第二十章 保险监管制度 第一节 保险公司 第二节 保险经营规则 第三节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后记
章节摘录
(二)思考方向本案的核心问题主要有: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发布的《答复》是否属于有权解释?第二,因法律的修改或更迭所产生的旧法与新法差异,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的影响应当如何处理?(三)法律规定1.《保险法》第187条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第2条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第3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第4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释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3.《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后记
保险法是理论性与实用性紧密结合的领域。为提高自身的保险法理论学识水平,我醉心于保险法理论名家论著的学习和研讨之中,幸运的是,在我对保险法理论学习处于彷徨时,陈欣先生的《保险法》巨著,给了我全新的保险法理念,它不仅使我明确了关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险法理论宗旨,更使我全面地学习了英国保险法理论;在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的半年期间,聆听了著名保险法专家江朝国先生对保险法的讲授,他给予我学术研究上的指点,化解了我多年的种种保险法理论上的疑问。为了提高自身的保险法实务应用能力,我游走于全国各地的法院和仲裁机构等裁判机构之间,以丰富自己的保险法司法实务经验;畅谈于基层保险公司的管理者和业务人员之间,以完善自己对保险营业问题的对策性分析和处理能力。在不间断的积累中,我建立了对保险法理论和实务的完整认知理念。现在,记载着十数年来自己对保险法认知结晶的书稿付梓出版,心中顿生无限的感慨。继承了父母的教师衣钵,我在烟台大学法学院已经从教二十四年了。在烟台大学法学院的从教过程,是我人生的成长过程。这个时期,我得到了著名民商法学专家郭明瑞先生、房绍坤先生的教诲和帮助,他们严谨而专注的治学态度极大地影响着我;我得到了法学院同仁们的帮助,他们对知识的孜孜以求的精神激励着我。在此我表示深深的感谢。同时,感谢我的妻子余蔚红女士对我的工作所做出的大力支持。在撰写本书的过程中,恰逢我国《保险法》修订和颁布之际,笔者对新《保险法》所倡导的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险法宗旨做出了系统的论述。由于我国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与修订前的《保险法》在条文体例和内容上有重大的变化,为使读者能够全面掌握修订后的《保险法》的内容,笔者根据我国2009年《保险法》的条文编写了本书各章节中的保险法原理和案例评析部分的内容;在各章节中的案情简介、案件审理和自测案例等部分,仍按原案例所引用的修订前的《保险法》的条文,保留了典型案例的原貌。敬请读者注意新旧保险法条文的对照。限于笔者的水平,本书存在的疏漏之处,还请读者指正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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