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票公开发行监管的合同选择

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柯湘  页数: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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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政府管制是否为公法学研究提供了替代性范式,是一个富有争议性的问题,而无论争议是否有结果以及争议的结果如何,政府管制作为一种研究范式为公法学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提供了新的概念、术语、研究方法和技巧,则是难以否定的。  经济学家较早地关注和研究政府管制现象,他们通过创设价格管制、进入和退出管制等管制术语来解释市场失灵的现象,为传统经济学研究拓宽了领域。而后,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也加入了研究行列,探求从政府管制中寻找新的研究资源。相对而言,公法学对政府管制的关注起步较晚,因为传统的研究资源基本上已经足够,公法学家们并没有迫切感到术语的缺乏和解释的乏力,按照科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的描述,这时处于一种“范式稳定”的阶段。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必须处理大量社会问题,如贫富分化、环境污染、失业救济、交通整治等,随之而来的必然是行政权力的扩张和行政职能的增加,这种情况在西方发达国家出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中国则出现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这就使得公法学,特别是行政法学不得不转移研究重点,将政治、政策、法律等系统变量纳入研究范围,这时候传统公法学研究范式的不足就开始显现了,它们无法解释研究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和诸多“异常现象”,这种“范式危机”的出现迫使公法学家们不得不去探寻新的“替代性范式”,政府管制研究范式便应运而生。按照美国研究政府管制的行政法学家约瑟夫·P.托梅恩教授和西德尼·A.夏皮罗教授的说法,政府管制研究范式可以对诸如管制国家的目标和目的、完善治理的构成条件、新公共议程的内容、官僚政府公共美德的构成条件等传统公法领域所不能解答的问题提供清晰而有解释力的答案。

内容概要

交易费用如何影响我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的变迁?这是本书的研究问题。本书根据中国股票市场的具体情况,以交易的顺利与否为标准将交易费用划分为原生交易费用和次生交易费用两种。在此分类基础上,本书以我国政府为解决投资者进入全国性股票市场时面临的原生交易费用和次生交易费用而选择的监管合同为主线,展现了交易费用在中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变迁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进一步对中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的未来变迁进行分析,试图为改革决策者提供可参考的决策方案或思考角度。    本书适合于关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决策者、研究人员和实践工作者,希望了解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轨迹的读者,尤其是有一定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基础的读者阅习。

作者简介

柯湘,1975年生于海南琼山,1994年考入中山大学法律系,1998年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获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先后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工作;2004年考入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2007年获管理学博士学位;现为广东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讲师。作者丰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与证券行业政府监管,曾在《改革》、《公共管理学报》、《现代经济探讨》等期刊上发表论文近二十篇,主持、参与课题数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问题 第二节 文献评估 第三节 研究意义 第四节 方法论 第五节 研究范畴之界定 第六节 结构安排第二章 交易费用分析框架    第一节 交易费用分析框架:产生与流变 第二节 交易费用分析框架:批判与回应 第三节  中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变迁的交易费用解释框架:一个组合式框架第三章 股票公开发行审批制——政府担保合同与审批权分享合同的选择 第一节 合同选择的背景——全国性股票市场的逐渐形成 第二节 政府担保合同 第三节 审批权分享合同 第四节 小结第四章 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审批权分享合同的终止与政府担保合同的存续  第一节  审批权分享合同的终止  第二节 政府担保合同的存续 第三节 小结第五章  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之展望——政府担保合同终止的可行性分析及若干建议 第一节  终止政府担保合同的主张之理据分析  第二节 政府担保合同终止的可行性分析 第三节 关于政府担保合同终止的若干建议 第四节 小结第六章 结语附录1 访谈提纲附录2  中国现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一览表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问题  交易费用如何影响我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的变迁?这是本书的研究问题。  由于证券市场所固有的高风险性,因此,尽管以新古典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市场失灵”论与以新自由主义为主要思想武器的“政府失灵”论对于政府是否应介入经济生活的纷争尚未平息,但与理论争论相映成趣的是,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各国政府规制范围中的一个“不变图式”,元怪乎连坚定的新自由主义者施蒂格勒也不得不承认:“在所有对经济活动的公共管制中,最受赞扬的也许要数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证券市场的管制了。”股票市场作为证券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自然是各国政府监管的重点,尤其是作为拟筹资公司进入股票市场的第一道门槛的股票公开发行监管,各国政府均未敢懈怠,只是监管方式有所不同。当前各国对股票公开发行的监管方式主要有注册制、核准制和混合制三种,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核准制,但在1993—2000年期间,我国还实行了世界上极为罕见的审批制。那么,我国股票市场建立初期为什么实行股票公开发行审批制?此后审批制为何向核准制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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