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树德 页数:282
前言
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研究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其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刑法的超规范研究越来越深入,成为刑法理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当中,刘树德以《宪政维度的刑法思考》(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宪政维度的刑法新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政治视域的刑法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等书展示了其对刑法超规范研究的学术成果。现在,刘树德又完成了《法政界面的刑法思考》一书,进一步延续了前面这些书所开始的对刑法的超规范考察,这是令人振奋的。 本书是基于政治而对刑法的思考,因而必然涉及政治与刑法的关系。在《刑法知识论》一书中我曾经指出:“在相当的一个时期内,刑法问题的思考都是一种政治考量、一种意识形态考量,因而所谓刑法知识完全混同于政治常识、意识形态教条,刑法知识的学术化完全无从谈起。刑法知识的政治化以及意识形态化,实际上是政治对刑法学的一种侵蚀,有损于学术的独立性和知识的纯粹性。”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提出了刑法知识去政治化的命题。刘树德曾经就此问题与我讨论,如何理解刑法与政治、刑法知识与政治之间的关系,能不能说:刑法知识应当去政治化,但刑法却不能去政治化。对于这些问题,是应当深入思考的。在刑法知识的政治化与去政治化问题上,我的立场是鲜明的:刑法知识应当去政治化,保持其与意识形态的相对区隔,唯此刑法学才有学术可言。那么,刑法呢?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刑法本身就是政治,因此,刑事政策也被称为刑事政治。刑法与政治能够分得开吗?是否同样可以得出刑法的去政治化的命题呢?对于这个问题,我陷入了长久的沉思。确实,刑法与政治的关系剪不断、理还乱。我思考的最终结论还是主张刑法与政治的分离,但这种分离并不是否认刑法与政治之间的联系,恰恰是为使刑法与政治各得其所,才应当保持刑法的自主性与独立性。我们的主流话语总是主张一切都要为政治服务,因此,刑法也应当为政治服务。
内容概要
《法政界面的刑法思考》是以“刑事政治”为主题来研究的,刑事就是与犯罪有关的事务,而政治就是公共事务的管理,犯罪这一公共事务的管理或者治理可以称为“刑事政治”,“刑事政治”就是研究国家如何运用各类资源,当然主要是刑事法律,来治理犯罪现象的学问。从方法论上如何将刑法学与政治学、宪政学的研究结合起来,如何从政治的高度、宪政的视角来看待刑法的一系列问题,是《法政界面的刑法思考》着力的一个方向。
作者简介
刘树德(善若水,邵新),1970年10月生,湖南新邵县人。1990年至2000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先后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2000年至今,先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刑一庭、研究室工作。曾于《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四十余篇,已出版《行为犯研究》、《罪状建构论》等著作多部。
书籍目录
刑政学的呼唤(代自序)第一章 政治意识形态与刑法的关联分析一、政治学里的意识形态二、刑事古典、近代学派的政治意识形态基础三、我国刑法的政治意识形态基础第二章 阶级分析方法的刑法学定位一、什么是“阶级分析方法”二、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中的当代命运三、阶级分析方法在刑法研究中的合理定位第三章 法治视野下宪法与刑法的关联思考一、法治需要激活宪法二、法治需要善待刑法三、法治需要刑法及时跟进宪法第四章 政治系统语境的刑法分析一、政治系统理论是一种研究范式二、从政治系统一元中心向多元中心的发展看刑法三、作为系统的政法机关与刑罚体系第五章 政治沟通分析框架下的刑法机制建设一、政治系统中的政治沟通二、刑法运行机制的建设三、刑事法律人共同话语机制的建设第六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政治的双重解读一、从刑事政策到刑事政治二、“依附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读三、“独立型宽严相济”刑事政治解读第七章 现行政治架构中司法权统一行使的保障机制一、最高法院承负保证适用法律统一的宪法职责——比较法的考察二、我国司法权统一行使的现行保障机制——多元制三、我国司法权统一行使的未来保障机制——司法解释与案例指导二元制四、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建构——具体问题与资源利用第八章 死刑复核权力统一行使的实体保障一、死刑实体法控制的方法论二、死刑复核权力统一行使的实体保障——死刑立法方法三、死刑复核权力统一行使的实体保障——死刑司法方法第九章 刑罚权与行政权介入经济领域的边界(上)——非法经营罪“口袋径”的把握一、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干预与刑罚介入二、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溯源第十章 刑罚权与行政权介入经济领域的边界(下)——非法经营罪“口袋径”的把握一、非法经营罪的司法命运二、非法经营罪“口袋径”的合理把握——以《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为基点第十一章 司法改革的方法论一、“司法”、“司法改革”的语词辨析二、司法改革的定位:政治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三、司法改革的关键:司法职权的合理配置四、司法改革的配套:系统思维与整体推进五、司法改革的运行:架构与程序主要参考书目术语索引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政治意识形态与刑法的关联分析 意识形态,在政治学意义上,属于政治系统的软件部分。此处从政治意识形态的视角对刑法作些分析。 一、政治学里的意识形态 19世纪初,法国哲学家德?特拉西首先在《意识形态原理》一书中创造了“意识形态”(ideolog)这这个概念,具体指的是向人们揭示观念的成见和偏见的根源的“观念科学”。此术语不久就成了一个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甚至颇有贬义的名词,常常成为政治攻讦的工具和自标。随着马克思生前未出版的著作《德意志意识形态》在1927年出版,以及德国哲学家曼海姆(Mannheim)的《意识形态与乌托邦》在1929年出版(1936年被译成英文),“意识形态”这一概念重新流行起来。此后,“意识形态”在不同的学者那里得到了不同的定义和解释,以致形成了“一个概念家族”。比较典型的定义②,例如,1.马克思的定义。按照G.马尔库塞的观点,马克思在三种意义上使用“意识形态”:(1)它是对历史唯心主义的否定和揭示,因为以往的哲学、社会政治理论将其观念和体系看作是历史发展的动力。(2)它是一种对社会存在的系统解释。马克思在这里关心的是统治阶级的思想怎样成为社会的统治思想,即如何与统治权力结合起来。(3)它在总体上是一类确定的文化。这种文化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受社会存在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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