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协调论

出版时间:2009-5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紫烜  页数: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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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积极吸取国内外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相关学科研究的最新成果,注意总结经济法制建设的新鲜经验;同时,坚持以马克恩主义哲学为指导,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在经济法的一系列学术问题上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体现了一种自成系统的经济法理论——“国家协调论”。    全书分为导论、本论、结论三个部分。除了导论以外,本论部分全面、系统地论述了经济法与经济法学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地位、体系、主体、理念、基本原则、渊源、制定、实施和责任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在结论部分,概括了十六个方面的60个观点。        经济法总论是研究经济法现象的共同问题和经济法发展一般规律的经济法学学科。它是从对多层次的各类经济法制度及其发展规律的研究中概括起来的,对于正确认识和全面实施多层次的各类经济法制度具有指导意义。

作者简介

杨紫垣,1934年出生,l958年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后留校任教。现任北大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两所高等学校法学院名誉院长、多所高校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先后担任北京市人民政府专家顾问团顾问、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全国人大代表和法律委员会委员。
曾从事法理学与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从1979年起,主要从事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工
作。先后在我国和国外多个国家讲课、作学术报告、参加学术会议,指导国内外硕士生、博士生、博士后和访问学者共l02名。撰写、主编的教材和专著22部,发表了一批有影响的学术
论文,提出了“国家协调论”和“国际协调论”。先后参加了许多重要法律的调研、起草、座谈、讨论、修改和审议工作。
曾获北京大学教学优秀奖,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被司法部授予先进教师称号,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并由国务院颁发证书。

书籍目录

导论   一、 经济法学的概念和地位   二、 经济法学与经济法的关系   三、 研究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和方法   四、 研究经济法总论的意义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 经济法产生   二、 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   三、 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   四、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 第二章 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上)   一、 外国经济法学产生的概况和评析   二、 外国经济法学发展概况   三、 对外国经济法学发展的评析 第三章 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下)   一、 中国经济法学产生的概况和评析  二、 中国经济法学发展概况   三、 对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评析 第四章 经济法的概念  一、 经济法概念的语源   二、 对经济法这一概念下定义应该注意的问题   三、 经济法的定义及其基本含义 第五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 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上的观点正确与否的衡量标准   二、 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三、 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四、 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的内容 第六章 经济法的地位第七章 经济法的体系之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和结构第八章 经济法的体系之二:市场监督管法第九章 经济法的体系之三:宏观调控法第十章 经济法的立体第十一章 经济汉的理念第十二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十三章 经济法的渊源和经济法的制定第十四章 经济法的实施和经济法的责任制度结论 “国家协调论”的主要观点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三,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部门,还是国际法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它属于国际法体系,这是笔者和一些学者的见解。就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公法的关系而言,它们都是由两个以上国家创制的法律规范组成的,因而都属于国际法体系;同时,它们都各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是各自独立的法的部门,它们的关系是并列关系,而不是从属关系。  有些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或“一个特别分支”,是“国际公法的一个部门”或“特殊部门”。其“理由”是: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公法的主体相同,只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这里应该指出三点:一是将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等同于国际公法的主体是不符合实际的;二是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不是法的主体,而是法的调整对象;三是国际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国际公法的一个部门,因为国际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它的调整对象并不从属于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有些国际经济法学者持“综合部门法论”虽然不妥,但是他们认为国际经济法不是国际公法的一个部门的观点是正确的。  此外,德国学者汉斯·卡尔·尼佩代(Hans carl Nipperdey)认为,经济法有六个方面内容,其中包括国际经济法。①对于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它混淆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界限,既否定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又否定了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就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在地位方面的异同而言,它们有共性,有个性。其共性是: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都是整个法的体系中的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或边缘性综合体,更不是法的独立学科或者边缘学科;它们对于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都属于公法的范围,而不属于私法的范围,也不是所谓第三法域。其个性是: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而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体系;经济法主要在维护本国经济秩序,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作用,而国际经济法主要在建立国际经济秩序,推动世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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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要好好读的书
  •   这本书我还没读完,但我觉得挺好的,对我考研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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