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汤欣 编 页数:321
前言
本文集是“私人总检察官”(private attotney general,PAG)研究项目和2006年12月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召开的专题研讨会“为了公共利益的私人诉讼”的论文集,作者会后对提交的论文进行了补充和更新。项目研究和研讨会预设的主题是“通过私权诉讼机制,实现公共利益”(private litlgatlon forpublic interests),具体而言,我们希望探讨在日前国内的现实环境中,能否通过私权的行使机制(尤其是以维权为目的的民事或行政诉讼),来实现法律、法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目标:如通过鼓励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在公司法、证券法领域,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维持证券市场的公正和秩序;在消费者保护领域,提升商品生产及销售者的诚信意识和负责精神;在环境保护领域,促使企业减少排污,并最终改善环境质量;在行政法领域,起诉政府部门因行政不作为而造成的私人财产甚至人身的重大损失;在程序法律制度中,则思考公益诉讼的终极关怀,研究如何提供相关机制的配套和促进。中律原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和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项目为本项目研究和清华研讨会提供了慷慨的资助。 显而易见,一部分法律和法规的制订和执行意在实现公众利益而未必在于维护个人权利,按理凭政府执法机制来执行看起来较为合理,但现实中的政府执法机制可能存在一些不足,如在人力、财力、信息、动机和激励等方面存在缺失。虽然存在争论,但多数理论认为,鼓励通过私权的实现机制以维护个体权利,可能构成针对违法行为的“私人总检察官”,在一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执法的不足,有助于实现立法的目的。卜述理论在中国大陆仍然成立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如何支持上述机制得以建立、完善并发挥效用?来自不同法律学科的五位国内专家,包括肖建国教授、王洪亮博士、王明远博士、陈欣新博士和汤欣博士,在各自熟悉的领域内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内容概要
本书探讨在特定的法制背景下,能否通过以维权为目的的民事或行政诉讼,来实现法律、法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目标。书中涉及的领域包含公司、证券、消费者权益、环境保护、行政法及程序法等方面,贡献洞见的既有内地的专家,更有来自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和中同台湾地区的权威学者。鼓励通过私权的实现机制以维护个体权利,有无可能构成针对违法行为的“私人总检察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执法的不足?阅后当会有所启发。
书籍目录
改革证券集团诉讼制度——试论证券集团诉讼的威慑作用及其功能的发挥证券团体诉讼 ——台湾地区的法律与实践私人诉讼与公司治理私人总检察官在环境法执行过程中的作用私力执行是解决环境执法不力的良药吗?环境保护私人检察官制度探讨——以原告资格扩张为中心 德国公益诉讼消费者法上的集体性私人执行——关键问题企业自由与社会约束视角下的消费者集团诉讼——对司法职能认识的缓慢变化 公法救济中的私人作用民事诉讼中的私人执法——以中国民事诉讼为中心后记
章节摘录
改革证券集团诉讼制度——试论证券集团诉讼的威慑作用及其功能的发挥 质疑证券集团诉讼存在价值的批评者差不多已经提出了所有可以想到的反对理由,却唯独忽视了其中最为明显和有力的一个。长久以来,实务界(即公司律师)和一些学者对证券集团诉讼的最为通常的批判是,证券集团诉讼中“滥诉”的比例远高于其他诉讼,从而对股东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与之相关的论调认为,证券集团诉讼模式导致了系统性的过度赔偿,这种诉讼的损害赔偿额超过了其所要填补的社会危害,因此应当对损害赔偿的数额加以某种形式的限制。法院也表示了同样的忧虑,本届任期的最高法院在又一次注意到了证券诉讼中所存在的特有的“缠讼”现象。而另一方面。原告的律师团(以及一些学者)则认为,1995年的《个人证券诉讼改革法》(PSLRA)已经极大地限制了证券集团诉讼的范围,并在某些重要的证券欺诈的领域中(例如欺骗性的前瞻性陈述)排除了证券集团诉讼。但是,所有这些争论都没有切中问题的要害,那就足从日前的情况米看,证券集团诉讼既没有发挥补偿功能,也没有实现其廊有的威慑目的,其效果仅仅是使财富在股东之间进行流转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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