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4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克雷格·布拉德利 页数:294 译者:郑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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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刑事诉讼”是指与把刑事被告人交付审理有关的全部活动。其起始活动是警察的侦查,包括对房屋、汽车等的搜查,对可能的嫌疑人进行列队辨认或者照片辨认;之后的程序是逮捕、讯问、初次聆讯、预审、大陪审团起诉、审理、量刑、上诉以及对定罪的附带争议。“刑事诉讼革命”是指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一系列宪法性判例,对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革命。例如,联邦最高法院要求违反宪法获得的证据必须在州的刑事审理中被排除,警察在讯问之前必须向刑事犯罪嫌疑人告知其宪法权利(米兰达警告),在任何可能导致监禁刑的刑事审理中,必须为贫穷的被告人提供免费的律师。在施加这些要求时,对最高法院裁判的批评是激烈的。很多人抱怨说,法院是在“给警察戴上手铐”。不断上升的犯罪率被认为是最高法院判例导致的结果,并且理查德·尼克松在1968年的总统竞选中提出了任命“法律与秩序”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作为自己竞选的重要口号,并成功当选了总统。在尼克松任命了四名大法官之后,舆论开始转到了相反的方向。对“伯格法院”持批评态度的自由主义者抱怨说,对公民自由的宪法保障正在被抛弃,并且法律实施官员的“警察国”战术即将重现。
内容概要
在20世纪60年代早期,通过一系列标志性判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警察程序进行了革命,即对警察程序施加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今天,沃伦法院的法学原理虽然存活了下来,但参与刑事司法制度的每一个人--警察、检察官、被害人、学者以及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内的法官--都认为最高法院在这个领域颁布的规则是一个失败。本书作者令人信服地说明了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因为美国的宪法体制导致其刑事诉讼规则以零碎的、一案一判的方式发展起来,而没有像其他国家那样以一部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典的方式制定出来。只有美国期望其警察遵循如此累赘、如此复杂的规则,仅仅刑事诉讼的一个领域--搜查和扣押--就需要一部四卷本的专著来予以论述。作者建议,美国应当与国际潮流一道,用一部综合的、全国适用的法典来规范警察程序。他解释了为什么美国刑事诉讼规则的制定制度是一个失败,并介绍了其他国家是如何制定其刑事诉讼法的。 本书为推动美国对其法院制度进行系统性和实质性的改革做出了重大努力,它引起了法学、政治学和犯罪学领域学者的强烈兴趣。
作者简介
克雷格·布拉德利,男,美国印第安纳大学伯明顿分校法学院教授,主讲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课程。1967年取得北卡罗林纳大学文学学士(BA)学位,1970年取得弗吉尼亚大学法学博士(JD)学位。曾任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市助理联邦检察官(1972-1975),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伦查期待大法官的书记官(1975-1976)。主要从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領域的比较研究,曾在德国马普所和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工作较长时间。已出版《刑事程序国际比较研究》、《伦查斯特的法学遗产》等著作。
书籍目录
第一章 革命之前 第二章 刑事诉讼革命 第三章 刑事诉讼革命的失败 来自各方的批评 各项研究 具体领域 第四章 失败的原因 不确定性原则 不完整性 第五章 其他国家的做法 英格兰和威尔士 澳大利亚 加拿大 法国 德国 意大利 结论 第六章 面临的任务 第七章 刑事诉讼的备选模式 刑事诉讼的两个模式 目前运作的模式 扩展联邦规则 附录一 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节选【含修正】(英国) 附录二 《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执行守则修正稿节选(英国) Table of Cases Bibliography
章节摘录
第一章 革命之前直到20世纪60年代,“刑事诉讼”的概念与今天具有不同的含义。法学院中并不存在刑事诉讼课程,最多是在刑法课程中谈及有关刑事诉讼的某些问题。“刑事诉讼”的通常含义是刑事司法体系的正式的法律程序,从逮捕到量刑。这样,如果阅读“刑事诉讼”规则,例如1930年通过的美国法律协会的示范规则,就会发现里面没有关于搜查、讯问或者警察主持的辨认程序的内容。①那些我们现在认为是该领域核心内容的部分,完全被忽略了。因为这些事项发生在正式的司法体系之外,律师们和法官们把它们忽略了。普通法的规则是:“你如何获得的证据并不重要;即使你是偷的,它也可以在法庭上被采纳。”②这种不排除的政策,把法院系统与证据收集过程分割开来。“刑事诉讼”是法院系统的事情,而“证据收集”是警察的事情。这种分离政策的问题在于,很难协调联邦和州的下列问题的宪法性规定:禁止不合理的搜查扣押;要求刑事被告人被给予“平等保护”和“法律的正当程序”。③这些宪法性权利保障致使最高法院开始对警察程序中的宪法空白进行探索。但是,在最高法院开始解决对犯罪侦查有关的问题之前,它主要关心的是审理过程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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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革命的失败》为推动美国对其法院制度进行系统性和实质性的改革做出了重大努力,它引起了法学、政治学和犯罪学领域学者的强烈兴趣。《刑事诉讼革命的失败》作者令人信服地说明了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因为美国的宪法体制导致其刑事诉讼规则以零碎的、一案一判的方式发展起来,而没有像其他国家那样以一部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典的方式制定出来。只有美国期望其警察遵循如此累赘、如此复杂的规则,仅仅刑事诉讼的一个领域——搜查和扣押——就需要一部四卷本的专著来予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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