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律评论

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北大法律评论》编辑委员会 编  页数:304  

内容概要

本辑《北大法律评论》分为“主题研讨”、“论文”与“评论”三大主体部分。    纵观20世纪西方史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其重大变化之一就是传统史学的主流地位逐渐为社会文化史所取代,文化、经济、政治、法律等各种因素之间的微妙关联与深层互动,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与重视。这种如今方兴未艾的学术风潮,对于中国法律史研究而言同样是极具启发意义。我们本期组织的主题研讨“清代中国的法律与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有着共同的学术追求:五篇文章虽然具体主题各有不同,但都试图通过对法律、文化、经济诸因素之间的关联与互动进行重新审视,从而在更为广阔的历史情境下深刻展现帝制中国后期法律实践及其社会背景的复杂面相。    中国古代的讼师正逐渐为越来越多的中外学者所关注,围绕其所产出的相关研究成果颇丰,但囿于资料所限,先前的研究大多属于对这一特殊群体的整体性研究,往往偏于对总体特征的宏观描述,而欠缺对具体个案的深入探讨。林乾的《从叶墉包讼案看讼师的活动方式及特点》所探讨的案例,虽然也曾为其他学者(例如Melissa Macauley)所简要提及,但先前的研究均未能如此详细地加以探讨。林乾利用这一有着丰富意涵的案例材料,将之放置于当时的历史情境之下详加分析,向我们展示了一个活跃于清代中国、有着广泛活动网络的讼师形象,而这一鲜活形象背后所潜藏着的有关清代法律实践和社会现实的诸多信息,亦随着分析的深入展开而逐渐得到显现。

书籍目录

编者按语主题研讨 清代中国的法律与社会 林乾 从叶墉包讼案看讼师的活动方式及特点 唐泽靖 彦牛杰 译 清代的诉状及其制作者 李典蓉 被掩盖的声音——从一件疯病京控案探讨清代司法档案的制作 邱澎生 法学专家、苏州商人团体与清代中国的“习惯法”问题 巩涛 邓建鹏 译 失礼的对话:清代的法律和习惯并未融汇成民法论文 向燕 从财产到隐私——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重心之变迁 陈颀 美国私营监狱的复兴——一个惩罚哲学的透视评论 陈绪纲 “朗道尔革命”——美国法律教育的转型 蔡桂生 学术与实务之间——法教义学视野下的司法考试(刑法篇) 海尔穆特·库齐奥 朱岩 张玉东 译 欧盟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研究 周清林 中国语境中的“权利能力” 郭丹青 周琰 译 1995年以来的中国法制:稳步的发展与显著的延续性编后小记

章节摘录

主题研讨从叶墉包讼案看讼师的活动方式及特点 林 乾内容摘要:道光时期,由于控告官吏勒折浮收等不法行为的京控案被作为“咨交之案”处理,因而地方官事实上成为最后的裁决者,这就使得事关民众根本利益的控告难以得到公正审理,当原告大多成为被惩治的对象,法律的天平更多向权力一方倾斜时,累积的官民二元社会问题也就有了全面撕裂之虞。本案的主角叶墉从告发书吏开始,走向开设客店,雇请讼师,包揽南汇县京控,并隐然建立从案源、作词,到伴护、投递全过程,覆盖省城至京城间的讼师活动网络。而作为劣迹累累、无数次京控中被告的南汇县漕书朱超宗,尽管短时间受到惩罚,但旋即回复原职(役),继续鱼肉民众。而叶墉的后继者们,仍然在一开始就知道结局的京师之路奔走,毕竟,到皇帝那里评理是他们最后的希望。关键词:咨案 京控 叶墉 讼师 朱超宗学术界以往有关讼师的研究,已取得丰硕成果,或许由于资料的限制,这些研究多属宏观,或对这一群体的整体研究,个案研究尚不多见。叶墉案可能是迄今我们看到的记载讼师活动较为详尽的案例之一。研讨官方主导的定案材料,在惊叹讼师给官府及传统法律秩序带来挑战的同时,该案所透露出的诸多信息,不得不让我们产生某种疑虑:难道讼师就是一个以教唆词讼为职业,以逐利为目的,而罔顾事实的群体吗?他们是否被强制贴上“讼师”的标签,以便官府对这些事实上在基层社会拥有较多“话语权”的特殊人群施以打压?

编辑推荐

1.《北大法律评论2009(第10卷)(第1辑)》创刊于1998年,是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独立组织和编辑的法学学术集刊。《评论》坚持学术自主、自尊和自律的原则,秉承兼容并蓄、思想自由的北大传统人文精神。现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集刊。2.《北大法律评论》对来稿不做字数上的限制,不考虑稿件作者的身份和以往学术经历,  只有学术水准和学术规范的要求。关于引证规范,请具体参见尾页所附之引证体例。3.《北大法律评论》实行两轮审稿和双向匿名复审制度。凡是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文章,无论录用与否,编辑委员会均会提出较为具体的书面审查意见(包括修改建议)。在作者进行修改、达到初审通过要求后,编辑委员会再隐去所有可能透露作者身份的信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门研究人员进行匿名复审。匿名复审人提出复审意见后,由编辑委员会反馈给作者,但不会透露复审人的个人信息。作者可以提出回应意见,交由编辑委员会再审。对于重要的或有争议的稿件,编辑委员会安排相关领域的多名编辑,会同编辑部之外的专门研究人员协商讨论后,最终决定是否录用。但只以学术价值为衡量标准。4.《北大法律评论》编辑委员会拥有对在《评论》上已刊作品的版权。作者应保证对其作品具有著作权并不侵犯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著作权,译者应保证该译本未侵犯原作者或出版者任何可能的权利,并在可能的损害产生时自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编辑委员会或其任何成员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5.来稿需同一语言下未事先在任何纸面和电子媒介上发表。稿件请附英文标题,注明作者身份和联系方法。译稿需同时邮寄原文稿,并附作者或出版者的翻译书面(包括e-mail)授权许可。《北大法律评论》自第5卷第1辑起开始支付作者、译者稿酬。6.《北大法律评论》欢迎对所刊文章的转载、摘登、翻译,但应尊重原作者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权利,并在实施转载时注明“转自《北大法律评论》第x卷第x辑(xx出版社xxxx年)”和原作者、译校者署名,同时书面通知《北大法律评论》编辑委员会。7.为扩大本刊及作者知识信息交流渠道,除非作者在来稿时声明保留,则视为同意《北大法律评论》拥有以非专有方式向第三人授予已刊作品电子出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数字化汇编、复制权;和向《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和中国人民大学书报复印资料等文摘类刊物推荐转载已刊作品的权利。8.来稿请寄电子邮箱:pkulawreV@gmail.com。为了实现办公信息化,要求作者必须以电子邮件方式投稿,本刊不再接受纸质投稿。任何来稿视为作者、译者已经阅读或知悉并同意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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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北大虽然不是当年的北大了,但是此书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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