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易军 页数:230
前言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李淑明女士所著案例式教学系列丛书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法总则》、《债法各论》四本。按照出版社预先的规划,这四本书均由我国大陆学者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的相关规定增删改写,以转变为主要以我国大陆的民法研习者为阅读对象的著作。不过,虽然合同法国际性程度较高,同有法性淡薄,但台湾地区“民法”第二编第二章“各种之债”与大陆地区《合同法》分则部分仍有极大差异,若以《债法各论》为蓝本改写,则不仅繁复,而且改动部分极多,不啻于推倒重作。因此,前三本书均以上述合作研究的写作方式完成,但此书未采取此种方式,而由我独立撰写。本来,按照大陆的用语习惯,本书应名为“合同法分则”,不过,为本丛书名称的融惯性计,还是称为《债法各论》。在本书的特色上,亦如其他三本著作一样,未采取一般教科书惯常的写作方式,而是采取实例题带动的方式;不期冀面面俱到,而是追求重点突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本书采用的绝大部分案例为我国大陆司法考试试题和台湾地区律师或司法官考试试题,而对来源于台湾地区的案例题,本书均将其纳人大陆法制的背景下,以大陆的民事法律为依据进行分析。
内容概要
本书以我国合同法分则为研究对象,阐述了买卖、赠与、租赁、承揽、建设工程、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理论上与实践中重要的合同类型。 本书未采取一般教科书惯常的写作方式,而是采取实例题带动的方式;不期冀面面俱到,而是追求重点突出,以轻松活泼的面貌阐述合同法的原理与制度。 本书采用的绝大部分案例为我国大陆司法考试试题与台湾地区律师或司法官考试试题,而对来源于台湾地区的案例题,本书均将其纳入大陆法制的背景下,以大陆的民事法律为依据进行分析。
作者简介
易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硕士,毕业后就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04--2006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等刊物上,发表《法律行为制度的伦理基础》、《个人主义方法论与私法》、《私人自治与法律行为》、《物权制度设计的正义维度与效率维度》等文章二十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买卖合同 一、概说 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案例1 三、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案例2 四、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案例3 五、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案例4 六、买卖合同中的利益承受 案例5 七、保留所有权买卖 案例6 八、试用买卖 案例7 第二章 赠与合同 一、概说 二、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案例8 三、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案例9 四、赠与合同的穷困抗辩 案例10 五、赠与人的违约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 案例u第三章 租赁合同 一、概说 二、租赁权的性质 三、出租人保持租赁物处于适于用益状态的义务 案例12 四、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案例工3 五、转租 案例14 六、买卖不破租赁 案例15 第四章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 一、概说 二、次承揽 案例16 三、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案例17 四、承揽人移转工作物的义务 案例18 五、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 案例19 六、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 案例20 第五章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第六章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章节摘录
第一章买卖合同一、概说买卖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最典型、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也是日常生活中最普遍的法律行为。然而,何为买卖合同?对此,在立法上及理论上一直存在着狭义与广义两种不同的观点。狭义的观点认为,买卖合同是财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的合同,即出卖人移转财产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广义的观点则认为,买卖合同是财产权有偿转让的合同,即出卖人将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移转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由此可见,这两种观点的区别在于买卖标的物的范围不同,狭义的观点认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财产所有权,而广义的观点则认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包括财产所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显然采纳了第一种观点。不过,考虑到世界上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对买卖合同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而且采纳第二种观点确实有助于扩张买卖合同制度的规制范围,笔者建议,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应采纳广义的观点。据此,买卖合同就是出卖人将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移转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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