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刑法学名家讲演录(第一卷)

出版时间:2009-2  出版社:北京大学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编  页数: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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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荀子云:“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学术的进步,学术的昌明,即在于学者们的不断积累和前进。今人之学术成就,以前人之学术成就为基础,又为后人提供向前、向上迈进的阶梯。刑事法学术的演进过程,虽一时断流,几近干涸,然其勃勃生机却于今日重新焕发,目下充栋之成果亦显现这一学术的生命脉络。30年来,刑事法学之进步,是古今中外学术积累之重现及延伸,只是在30年的集中进发,看似一日千里,实际上仍是继续积累和前进的过程。积累,必然意味着脚踏实地、循序渐进,同时也鼓励推陈出新,提倡有突破性的研究,反对简单重复、无病呻吟、华而不实、盲目照搬。学术研究,虽然难免受政治的影响、利益的诱使,但学术研究当有其自身之道,亦秉承其独有的价值。学术研究,当有其中立的立场、济世的信心、客观的批判、不断的自省。学术的纯粹性,并不意味着自闭于象牙塔内自欺欺人,而在于能在纷繁之中保持独立而自主的立场,这也是社会赋予学术研究崇高地位的使命所在。法治的进步也在于不断积累。民国时期,只见法制之近代化,不见法治的近代化。过去30年,法制建设成绩斐然,而法治仍“路漫漫其修远”。法治进步,既要克服因历史而形成政治、文化上的惯性阻碍,又要应对中国本土之社会诉求,因而其缓慢发展自有其客观原因。我们相信,只要不断积累有利于法治的积极力量,并使之形成促进法治发展的有力因素,社会主义法治会在某一天有跃进式的发展。法学学术之进步,是法治进步的精神主导和动力,为法治进步设计“路线图”。学术的力量,在法治建设中会日趋壮大,而学术亦应坚持自身之道并有这样的担当。

内容概要

本书是从2005年11月至2008年11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组织的34次“刑法名家讲座”、6次“明德刑事法论坛”活动中,精心挑选的部分国内外刑事法专家、学者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讲演的文稿或录音整理稿,按时间先后顺序汇集而成。主讲人大多在国内乃至国际上享有崇高的声望。将这本讲演录呈现给读者,既是对他们学术成果的一次集中推广,也是中心履行其设立宗旨和承诺的一项活动。编者们希望,中心提供的舞台不仅面向校园,面向学术界,也能够面向社会,时时刻刻与公众形成共鸣。

书籍目录

现代法治社会的刑法理念面对各种新型犯罪的刑法刑事立法解释的疑问刑法解释“溯及既往”的效力——兼谈刑法适用的逻辑路径日本刑法的共犯基本问题量刑与刑的量化——兼论“电脑量刑”德国犯罪原理的发展与现代趋势我国死刑制度的基本理念美国监狱状况与服刑人员权利保护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扩大解释完善死刑核准制度的几个问题我国贿赂犯罪刑法规范的变革与反思刑事一体化——刑事一体化的观念和方法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批判性清理死刑政策的司法运用亚洲的法律、社会与死刑论量刑的精确制导中国死刑制度刑事一体化的改革——以司法为视角刑法上应否承认过失共犯的概念医疗行为与患者同意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及其最近的动向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日本死刑存废论的最新动向犯罪概念:刑法之内与刑法之外荷兰刑事司法制度中检察官的职权刑事人格化构想比较法角度与国际视野下的量刑问题——国际量刑与刑法比较:我们所知的以及我们需知的犯罪构成体系之争日本刑罚是重还是轻荷兰王国的刑事处罚制度

章节摘录

面对各种新型犯罪的刑法主讲人:哈塞默尔,德国法兰克福大学刑事科学和法哲学研究所教授、联邦宪法法院副院长、第二大法庭庭长时间:2005年11月26日主持人: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翻译:冯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一、状况大约自20世纪70年代起(而并非是通过2001年9月11日的事件才引起的),在德国以及在整个西欧,刑法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在此,我不谈美国的情况。这种发展既涉及实体刑法,也涉及刑事诉讼法,其特点是刑事政策的强化,而刑事政策的强化绝对没有违背公众的意志,而是得到公民的各种正面期待和赞同。就像我认为的一样,明显可以在刑事政策的各种背景中来解释这些发展。这些解释表明,刑法和刑事政策中的各种发展是巨大的和稳固的。因此,如何明确地划定这些发展的界限,是难以分析性地确定、预测性地断言和规范性地保障的。1.买体刑法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德国及各种类似的刑法秩序中,通过引入各种新的构成要件(例如:环境刑法、经济刑法),通过强化各种刑罚威吓(例如:麻醉剂刑法、行业犯罪),进行了实体刑法中的各种改革。在方法上,立法者现在极其强调和普遍运用了一种早就被引入的众所周知的手段:各种抽象危险犯。这种犯罪形式使刑法很容易运用于司法实践:与各种侵害犯的构成要件相反,即与传统的核心刑法的犯罪类型相反,各种抽象危险犯的构成要件放弃了各种构成要件性前提条件的一部分;各种抽象危险犯的构成要件没有描述犯罪结果,因此,也不要求在犯罪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而是满足于描述一种抽象危险的犯罪行为(例如:传统上是用欺骗、认识错误、财产处分和损害来描述诈骗的,但是,关于补助金诈骗,则用发表不正确的声明来描述)。采用这种方式,刑事立法者就使法官容易判定各种构成要件上重要的事实;同时,刑事立法者就使刑事辩护工作变得困难:同样用各种可罚性前提条件的数量来减少刑事辩护的各种出发点。此外,立法者还从各种既被普遍又被模糊表述的法益中寻找出路(例如:把大众的健康视为麻醉剂刑法的法益,把资本市场的功能发挥视为经济刑法的法益,或者像在《刑法典》第261条规定的洗钱罪中一样,把合法的财政体制和经济体制的稳定性和纯洁性视为法益);采用这种方式,立法者就减少了从方法上对各种构成要件的扩大进行批评的机会;法益使一种刑罚威吓变得正当,但是,现在所有可能的东西都能够变成法益。刑法的不法就变得不清楚了,丧失了其规范的(并且也是道德的)轮廓。因为一种风险业务的失败而导致的背任,就完全不同于由一伙好斗者所实施的危险的身体伤害,人们也完全能够在相应的刑事诉讼中观察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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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刑法学名家讲演录(第1卷)》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编写。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是专门从事刑事法研究的新型综合性学术研究机构,1999年11月经教育部批准,成为教育部首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人文社会科学百所重点研究基地之一,也是刑事法领域唯一的国家级重点研究机构。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依托中国人民大学雄厚的人文社会科学基础与人大法学院坚实宽广的法学学科实力,以作为国家重点学科点的刑法学科为龙头,涵盖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与刑事证据法、刑事侦查与刑事物证技术、刑事法律史、国际刑法等刑事法律学科群中的基本和主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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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通过不同的刑法名家之间的思想碰撞,可以更加深入了解各种思潮的不同之处,对于学生的刑法思想和法律思维有很大帮助
  •   每个法律专业人士的必备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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