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任强 页数: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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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曾经一度着迷于西方文化与法律的博大精深,对中国的传统文化与思想不屑一顾,我以为,这两种文化传统根本不属于同一个档次。我把康德的“三大批判”①放在床前,断断续续地读了两年,深深地陶醉其中,流连忘返。有一天我很偶然地读到了牟宗三的《圆善论》,牟宗三批驳康德“将无限的智心人格化而为一个体性存在”②,我当时被深深地震撼了,原来中国古典文化还有这样的过人之处,于是我四处托人从海外求购牟宗三等新儒家的著作,一口气读了下去,这时我才明白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对无限智心的实践肯定,对一切存在的理性决定。这也就是牟宗三所说,中国的儒释道都是“圆实之教。圆者,满也,实践上的圆满;实者,无虚也,实践上的无虚。”③此时,我恍然大悟,中国古典文化和思想的下手处在于“实践功夫”,对待它的内容有“知识”与“智慧”的态度区别,如果仅仅把它当做和主体对立的客观经验知识,它就只能为阅读者增加一定的信息而已。只有让它进入阅读者的心灵,阅读者能在价值判断上接受它,以心身来实践它的内容,呈现它的内容,创造它的内容,这种文化和思想就直接转化为实践者的功夫境界。这时,道德、良知、心性才能“穆穆不已”,“活泼泼”昭示出来,它就成为人生智慧了。
内容概要
本书从“道成肉身与道法天命”、“信仰与理解”、“法律与信仰”三个方面,对基督教与儒家思想进行了比较研究,探讨了儒家礼法思想与西方法律思想的信仰基础。接着界定了儒家思想中礼义与礼仪;分析了礼义与礼仪的含义与社会作用并以现代法律与道德的基本属性为视角,对儒家思想中的“礼”与“刊”进行了解读。又以“善良”为线索,针对社会治理模式,分析了儒家、柏拉图与海德格尔人治理念的终极理由及其差异,解读了人治理论的实现途径及其困境,从而论证了从人治到法治是人类社会的必然选择。最后,以“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和“个人自由与政府权力”两对范畴为分析框架,剖析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理论内涵,实现条件及其与儒家礼法思想的关系。
作者简介
任强,1970年11月生,甘肃天水人。中山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哲学博士,2003年7月至2005年7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现为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领域为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英美法、法学方法论、司法伦理学、法律史等,在《中国社会科学》(中、英文版)、《法学研究》等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广东省社科“十五”规划项目等多项课题的研究。
书籍目录
引言:问题的提出 第一章 思考的路径——从儒家的礼法思想谈起 一、研究范式的哲学基础 二、思考方法的两种进路 第二章 为法律赢得神圣 ——儒家与基督教法律观念的信仰基础反思 一、问题的提出:如何面对有限生命之中的悲苦与邪恶欲望? 二、道成肉身与道法天命 三、信仰与理解 四、法律与信仰 第三章 从“理念与仪则”到“约束与强制”——解读儒家思想中的“礼”与“法” 一、儒家思想中的礼义与礼仪 二、儒家思想中的礼与刑 三、“封建法”与“道德的法律化”:儒家礼法与英国普通法的比较观察 第四章 “善良”为何如此重要?——儒家与柏拉图、海德格尔人治思想之比较 一、形而上的思索:人治思想的终极理由及其差异 二、形而下的解读:人治理念的实现途径及其困境 三、从人治到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五章 法治中国与儒家礼法思想——以两对范畴为分析框架 一、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 二、个人自由与政府权力 三、复兴,还是倒退?结语 附录 研究综述 世纪的儒家礼法思想研究 一、儒家礼法思想的超越根源 二、儒家思想中的礼法关系 三、儒家礼法思想的旨趣——无讼 书评后记 再版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思考的路径——从儒家的礼法思想谈起这些年来,有关“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论著和论文很多,但是从方法论上进行反省者却比较少,有鉴于此,笔者试图以“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为哲学基础,以儒家的礼法思想为典型例证,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思考方法予以审思。研究范式的哲学基础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在《人性论》一书里说: 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需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
后记
本书出版一年多即已告罄,当北大出版社的年轻编辑王晶君和我联系再版时,我感到十分意外,在这个红尘滚滚的年代,竟然还有人花钱买这些闲言琐语,我心里既高兴,又忐忑不安。这本书只是我这些年读书的一些心得,娱己当然没有问题,若想给别人一点启发或者娱乐,压力自然就大了。所以,我只好硬着头皮尽全力做好修订,以期能对得住读者的赏脸。近来,不止一个读者提问:儒家礼法思想在当代司法中究竟有什么价值?书中为何突然煞尾而语焉不详?也有读者来信对其中的一些内容提出了疑问和不同的看法。为此,我专门在第五章补写了一节,并对读者疑问的地方进行了解答或修正,算是对读者也是对自己的一个交待吧。本书出版之后,承蒙徐忠明教授、刘诚教授、杜金博士厚爱,拔冗评论,这些大作均发表在国内有影响的杂志上,引起了读者的关注,现将其附上,这些评论和质疑会对拙著起到有益的补充作用,引导读者进一步思考。另外,近日获悉,本书获得了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中国法律史学会、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设立的全国性法律文化研究奖项——第一届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三十年成果奖(1978.12-2007.12)三等奖,对我这个后学而言,这既是鼓励,也是鞭策。最后,我在这里要特别感谢初版编辑李霞老师和再版编辑王晶君,感谢她们为本书付出的辛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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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仰与超越:儒家礼法思想解读(增订版)》作者以其所深得的中西学问的认识和了解,在中西的比较中发掘出新鲜、他人所无法看到的问题所在,从而提出新的问题,提出新的回答问题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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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礼法思想的理想类型解读解读儒家礼法思想,并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与时下崇尚标新立异的学术风气相比,任强的这一选题似乎是一项“吃力”却不怎么容易“讨好”的工作。只消翻一翻本书作者在附录中所做的研究综述,便可窥见相关研究成果是何等的浩如烟海。如何在这“烟海”之上闪烁出璀璨波光,而不致被湮没,对于本书的作者来说,恐怕既是挑战也是压力。虽然解读儒家礼法思想的学术论著比比皆是,其间也不乏资料扎实、论证严谨的作品,但却时常让人产生一种阅读的沮丧感。这种沮丧,很大程度上是出于研究者心灵与研究对象之间的隔阂。许多研究者都站在旁观者的立场上,抱着追求客观真实的心态来进行考据、梳理和点评的工作;这固然无可厚非,但是,结果却使这些作品大多成了儒家法律思想史上的“人物”陈列馆,而其叙述方式则是罗列材料和评点贡献,然而却无法使我们把握此一发展的内在理路。因此,这种千人一面的研究模式使人产生了虽有知识增进、却无法融入儒家法律思想本身的沮丧感。诚然,“求真”是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取向,但是就思想史而言,如何进入研究对象的思想世界,真正做到“同情的理解”,恐怕是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实际上,这正是本书作者所竭力追求的目标。在他看来,“同情必然是动情的,客观的解释算不上同情”(自序,页3)。这种“动情”,即是美学所说的“移情”,也是陈寅恪先生所谓的“与古人神游冥合”的境界。正是这种“动情”的写作态度,使《超越》呈现出不落窠臼的风格。鉴于中国现代的法学已经成为一门“西学”,《超越》的作者选择了把儒家礼法思想放在比较的视野中进行审视,藉此探讨法律在中西方文化中的不同内涵,以及为什么西方法律思想能够完成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而儒家礼法思想却无法实现这一转变。对于前者,已有很多研究论著问世,可以说“中西比较”是当下法律文化研究乃至整个法学研究中的热点,但是它们大多缺乏方法论上的反思和自觉,往往变成中西方法律文化特征的罗列,颇有“比而不较”的缺陷。有感于此,作者在本书开篇“思考的路径”中,即清晰地阐明他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作者以休谟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作为哲学基础,并巧妙地引入了马克思•韦伯的“理想类型”对其进行了扩展性的研究,成功地搭建起一个逻辑严密的理论框架。在此基础上,作者将儒家礼法思想研究范式的进路归纳为两种:还原与解释,推展与原创。前者将思想作为一种“事实”来客观描述,而后者则强调接受思想家的价值取向,以体悟的方式进入思想本身,与思想家进行交流。对于目前偏重史料梳理、理论思考相对不足的儒家法律思想史学界而言,《超越》所体现出来的理论自觉,无疑值得我们认真对待。当然,作者虽不惜花费大量笔墨来阐述从“还原—解释”到“推展—原创”的方法来思考儒家礼法思想的过程,但是我仍有一点的疑惑:由于我们每一个人的前见、理解、掌握的材料和解读材料的方法等都有不同,因而做出的“还原”和“解释”自然也不尽相同(作者也不否认这一点),而这势必会影响到“体悟”的过程。那么,究竟哪一种体悟才是真正“同情”古人的体悟呢?特别是作者提出,“体验者必须把体验活动看成是对儒家礼法思想再创造所进行的重构,这种重构必然使许多原作者尚未体悟到的东西被发掘出来”(页20)。如若这样的话,那么我们如何来确定我们所体悟出来的而原作者尚未体悟到的内容,没有脱离原作者的思想呢?在对本书的研究方法进行了必要的说明之后,作者以“为法律赢得神圣”为出发点,踏上了反思儒家礼法思想与基督教法律思想的信仰基础的途程。对此,作者从“道成肉身与道法天命”、“信仰与理解”、“法律与信仰”三个题域入手,对儒家思想与基督教思想进行了比较和分析,认为无论是西方基督教的法律思想还是中国儒家的礼法思想,都有自己的信仰基础,这种信仰正是法律神圣性的来源,而这种神圣性的根源则是由“超越性”所赋予。但是,基督教认为,上帝律法与世俗法律乃是一种“二元对立”的结构,具有外在“超越”的特征,从而孕育出了“法律至上”和“限制王权”的法治理念;与此相反,在儒家看来,天道与礼法是“体用一如”的关系,有着“内在超越”的品格,正是这种独特品格,在传统中国政治的价值内核上只能推出“圣王治世”的人治理念。接下来,作者着重对儒家思想中的“礼”与“法”进行了细致的解读。作者先对“礼”的两层含义——礼义与礼仪做了清晰的阐释:礼义是礼的精神,礼仪是礼的仪式;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手段。进而对“礼”与“法”的关系进行了梳理。通过前者可以看到,作者反对那种简单地把“礼”与“法”的关系理解为道德与法律的观点,而是试图将“礼”划分为两种性质不同的规范来理解——即“法律化的‘礼’”和“道德化的‘礼’”。不过让我稍感遗憾的是,作者对“法律化的‘礼’”与“刑”之间的关系,表达得似乎不是特别清晰,不免令人产生些许困惑:所谓“法律化的‘礼’”,究竟是不是今天我们所说的法律?按照作者的表述,二者似乎可以等同。因为书中提到“并不是所有的‘礼’都是法律,有些‘礼’只具有道德的性质”(页91);也即是说,有一部分“礼”就是法律。因为这一类“礼”不但“对人们的言行举止都做出了严格的规范”,而且“对人们的行为有直接的约束力”(页91);同时,一旦违反了“法律化的‘礼’”,那么“危害后果就可能会触及刑律,遭到行为上的处罚”(页92)。但问题是,既然“法律化的‘礼’”与“刑”都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法律,其调整对象都直接指向行为,也都具有惩罚性,那么为什么又说“礼”是“以心灵影响行为”,而“刑”则是“以行为影响心灵”的呢?难道两者的不同之处仅仅在于:“‘礼’只具备约束力,而‘刑’则具有强制力”(页99-100)吗?或许,作者可以就这一问题稍加解释,以免使读者产生理解上的障碍。接着这一论题,针对人们习惯于将“封建法”和“道德的法律化”视为儒家礼法的基本特征的观点,作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封建法”这一概念在中西法律文化中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英国的封建法律是分权的结果,而儒家礼法所孕育的“封建法律”却是集权的象征。在作者看来,对于两种不同的“封建法”,如果我们不加以区分的话,会将研究带入困境。另一方面,本书作者提出,以“道德的法律化”来概括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同样存在着问题:中国古代社会只有一部分道德被法律化了;再者,道德的法律化也并非传统中国所独有的现象,在英国普通法的发展历程中,同样出现过“道德法律化”的现象。事实上,如果稍稍放宽一下视野,我们甚至可以这么说,就世界主要法律体系而言,道德的法律化恐怕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那种以“上帝的物归上帝,恺撒的物归恺撒”的说法来论证西方法律史上的道德与法律“二元主义”的观点具有化约论的缺陷。而真正的问题恐怕是:在儒家礼法思想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过于纠缠;与此不同的是,在西方法律史上,道德与法律的界限,随着法律技术化程度的提高,两者之间逐渐形成了相对清晰的界限。随后,作者以“‘善良’为何如此重要”为题,对儒家、柏拉图、海德格尔这三种人治思想展开了比较。作者认为,儒家人治思想的基础是“以善摄真摄美”,推出了“圣王之治”的理想;柏拉图是“以真推善推美”,建构了“哲学王之治”的理念;而海德格尔则是“以美摄真”,遗忘了“善”的价值,勾画出“诗人之治”的蓝图。然而,无论哪一种人治模式,都具有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基于这种现代价值的基本判断,作者认为“从人治走向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页152)。我的疑问在于,既然是“必然”,为什么又说是“选择”呢?换言之,在“必然”与“选择”之间如何平衡呢?人们不禁要问:既然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而儒家礼法思想的“核心价值”则是人治,那么我们研究这一思想,对于当下中国还有什么意义呢?本书的最后,作者很好地回答了这一问题。作者以儒家礼法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典范,对照西方法治社会的形成原因,运用“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和“个人自由与政府权力”这两对范畴作为分析框架,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理论内涵和实现条件展开了论述。在他看来,儒家礼法思想开显的生活方式,必须遵守理性的法治规则;但另一方面,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由于儒家礼法思想能够担当提供人生终极意义和完善道德人格的重任,所以,它理应成为一种法治社会的合理思想资源而被纳入“特别保护”的范畴。在此意义上,儒家礼法思想与法治理念之间存在着整合的可能性。就当代中国社会而言,传统文化中的儒家礼法思想也可以被纳入到现代法治理论构筑的总体文明之中。事实上,中国法律史和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时常会面临一个尴尬的问题:研究内容似乎与当代社会的法律生活疏离和脱节。作为一名研习中国法律史、法律文化史的学人,我也常常会听到这样的质疑:“你们研究这些东西,究竟有什么用?”语气中一半是不解,一半是不屑。我想,在这一问题上,任强的《超越》一书已经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答案。——任强:《知识、信仰与超越——儒家礼法思想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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