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财产法精解

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约翰G斯普兰克林  页数:742  译者:钟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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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书介绍美国财产法。在美国,人们认为,财产法体现社会必须作出的某些基本选择,如应该如何分配社会资源。因此,财产法是美国经济制度的基础之一。这本书可以为对美国财产法历史、理论和原则感兴趣的学者、官员、法官、律师以及学生提供一些帮助。人们认为,中美关系是21世纪最重要的关系之一。永恒的关系应当建立在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在今后的岁月里,美国人民希望进一步了解包括财产法规则在内的中国法律制度。中美两国可以互相学习的东西很多。希望本书可以增进中国读者对美国法律制度的理解。

内容概要

美国著名财产法教授约翰·G.斯普兰克林撰写的《美国财产法精解》一书共四十章,大致可以分为三大部分,结构合理,内容丰富,富有时代气息,吸收了美国联邦、各州法院的最新判例以及美国法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介绍了美国财产法的基本概念和法理基础,阐述了捕获规则、无权占有规则、添附规则、拾物规则、赠与规则、委托保管规则、善意购买规则、知识产权规则、共有规则和婚姻财产规则,主要探讨了不动产权益的分类、设立、转让、抵押、登记、产权保证以及土地利用控制和国家征收等法律制度。本书广受美国法学学生的欢迎,比较适合中国读者的阅读习惯。阅读本书可以了解美国财产法的全貌和精髓,也有助于思考如何完善中国物权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

约翰·G.斯普兰克林,1950年出生,著名法学教授、学者,加利福尼亚大学文学士、法律博士(J.D.),斯坦福大学法学硕士(T.S.M.)。曾在全美最大的财产法律师事务所之一米勒、斯达&雷戈里亚合伙律师事务所执业14年,并任执行合伙人。曾在哈斯丁斯大学法学院和斯坦福大学法学院任教。1992年起任太平洋大学麦克乔治法学院教授,先后担任主管学术事务的副院长和临时院长(InterimDean)以及美国法学院联合会财产法分会主席。全美公认的财产法权威,撰写的《美国财产法精解》是全美法学学生的必备书。与他人合著的《财产法的全球化问题》(G10bal Issues in Property Law),系全美第一部从国际化角度比较研究财产法的专著。曾在《芝加哥法律评论》、《康奈尔法律评论》等主要法律期刊发表不少财产法论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何谓“财产”第二章  财产法的法理基础第三章  野生动物上的财产权利第四章  动产拾得人第五章  动产赠与第六章  知识产权第七章  其他动产规则第八章  地产权制度的历史第九章  当前产权第十章  共有第十一章  婚姻财产第十二章  未来权益导论第十三章  转让人持有的未来权益第十四章  受让人持有的未来权益第十五章  不动产租赁法导论第十六章  租赁产权的设立第十七章  出租的房产状况第十八章  租赁权益的转让第十九章  租赁产权的终止第二十章  买卖合同第二十一章  不动产的状况第二十二章  抵押第二十三章  契据第二十四章  不动产产权的基本原理第二十五章  登记制度第二十六章  产权保证方法第二十七章  无权占有第二十八章  死亡时的财产转让第二十九章  侵扰第三十章  侵入第三十一章  地面权、地下权和空间权第三十二章  便役权第三十三章  地约权第三十四章  衡役权第三十五章  区分所有建筑物与其他共有利益社区第三十六章  分区规划的基本理论第三十七章  灵活分区规划的方法第三十八章  现代土地利用争议第三十九章  国家征收第四十章  土地利用管理与征收条款索引译后记

章节摘录

第二章 财产法的法理基础第四节 功利主义:传统理论一、内容功利主义理论视财产为“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至今为止,这是美国财产法中占统治地位的理论。根据这一理论,私有财产的存在是为了实现全体公民的整体幸福或者“功利”的最大化。因此,财产权利的分配与界定,是按照最有利于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方式进行的。正如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在州诉沙克案中所论述的,“财产权利服务于人类的价值,因符合这一价值而得到承认,并受这一价值的限制。”功利主义的现代之父是18世纪的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对边沁而言,财产权利不是起源于道德或者自然正义,而是起源于人类的发明创造。他认为,人类只是把财产权利作为一种促进社会功利的约定而加以确认。他主张“财产与法律共生共灭。没有法律,就没有财产;取消法律,财产就不存在。”在制定财产法时,立法者的作用就是实施“对社会幸福而言最本质的东西”;违反这一点,所制定的就是恶法。假定渔民A抓住了一条野生鱼。根据功利主义理论,社会确认A拥有该鱼,是因为这样可以促进整体的社会幸福。一般而言,渔民们可以从捕鱼中获得快乐,通过食用他们捕获的鱼而维持生活。因此,社会确认捕获鱼的渔民享有鱼的所有权。也许捕鱼会使得A脾气变坏或者甚至变疯,但造成A个人状况的事实与该理论无关。A的财产权利源自于适用于全体公民的一般规则。反之,为了保护濒危物种不受过度捕鱼的伤害,从而保证渔民的后代有鱼可捕,人类幸福可要求社会限制或者禁止捕鱼活动。这一分析同样适用于我们所假设的麦田金地。法律确认农民P是金地的所有人,是因为这一结果最有利于促进全社会的幸福,而不是因为P拥有任何自然或者道德权利。这怎么解释呢?一般而言,确认土地上的私有财产权利对全社会都有好处。没有私有财产权利,农民一般无法阻止侵入者收割其作物;在这种情形下,农民就不会投资时间、金钱和精力生产供应社会所需要的小麦。因此,财产权利可以给农民提供投资保障;有了这一保障,他们就愿意种植小麦以满足社会的需要。而且一般而言,农民可以从拥有、耕作土地的活动中获取个体的满足和快乐。

后记

约翰·G·斯普兰克林教授撰写的《美国财产法精解》一书,得到美国法学学生的广泛使用,因而于2007年推出第二版,吸收了美国法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美国联邦以及各州法院的最新判例。窃以为,在我读过的十几部原版美国财产法著作中,这本书比较适合中国读者的阅读习惯,原因在于它既具有案例教科书一般具有的资料齐全、判例丰富的优点,又不存在案例教科书普遍存在的冗长繁琐、晦涩难懂的缺点。本书共四十章,大致可以分为三大部分。结构合理,条理清晰,内容丰富,富有时代气息,阅读本书可以了解美国财产法的精髓。下面从中美法律制度的比较视角,介绍本书的主要内容。美国财产法属于英美法系,几乎不存在大陆法系的所有权尤其是绝对所有权概念。它认为,财产权由一束权利构成,其中的主要内容是排他权、转让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但是,这束权利究竟含有多少内容,是谁也无法穷尽的。本书第一章 阐述了美国财产法的这一观念,并探讨了财产权利可以存在于何种物匕。与第一章 一起构成本书第一部分的第二章 ,阐述了美国财产法的法理基。础,即为什么要承认私有财产、私有财产的依据何在以及应按照什么标准确认财产权利。它认为,先占理论、劳动报酬理论、功利主义理论、自由或者民主共和理论以及人格理论等等,均是美国财产法的理论基础;在不同的时代,盛行不同的理论,但不可能完全抛弃其他理论。虽然美国财产法体系与我国物权法体系的调整对象都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且调整的主要对象是不动产,但是,两者存在显著的差异,其中一个主要区别是,美国财产法还含有土地利用控制的内容。而在我国,土地利用控制一般不属于物权法而属于行政法的内容。本书第三章 至第七章 主要阐述动产权利规则,可视为本书的第二大部分,主要介绍捕获规则、无权占有规则、添附规则、拾物规则、赠与规则、委托保管规则、善意购买规则和知识产权规则,还探讨了人体组织的财产权利问题。第八章 至第四十章主要阐述不动产规则,可视为本书的第三大部分,其中的第三十六章至第四十章阐述政府土地利用控制制度,主要论述分区规划和国家征收法律制度。本书介绍的美国征收法律制度,尤其是其中的合理赔偿制度,可以促使我们更好地反思我国怪异的、丑闻接连不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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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财产法精解(第2版)》侧重于财产法方面的基础理论研究,对财产法的各个方面内容,如劳工法、土地租赁法、以及各种相关的政策和历史作了深入而细致的论述,《美国财产法精解(第2版)》可以与财产法方面的案例书配套使用,提供完备的理论基础。《美国财产法精解(第2版)》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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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   图书在理论上颇有见解
  •   非常好看,受益匪浅
  •   得看一阵儿了,真的好厚
  •   研究美国财产法必读经典。
  •   挺好的一本书,个人觉得是学习美国法的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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