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保险法精解

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美〕杰瑞,〔美〕里士满 著,李之彦 译  页数:382  字数:414000  译者:李之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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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本书第一版的序言中,我开篇写道:“保险法向来是美国法律院校和学生最不重视的部门法,不过这种现象近年来有所改观。”如今,斗转星移,20年过去了,变化越发明显。保险法的教学材料、判例集和学术著作已经大为丰富,专著和期刊都很齐备。在本书第一版于1987年出版时,美国法学院协会保险法分会尚未诞生;如今这一组织已经相当活跃,协助学者们加强对保险法的教学与研究。就我所见,越来越多的学生开始选修保险法课程。确实,师生们现在对于律师们长期以来所持的观点似乎都深有同感:保险法是一门极其重要的学问,任何法律业务都会或多或少地与之相关。鉴于保险法的博大精深,挂一难免漏万,因此本书的目的是相当节制的。两位作者的目的是要对法学院讲授保险法的过程中所涵盖的内容进行概述性的分析,篇幅仅以一册为限。如果法官和律师也认为本书对他们有所补益,这固然很好;不过我们的主要目的是要向完全不熟悉保险法的学生和一般法律工作者讲解保险法的基本原理而已。本书的大部分内容自然都以讲授为主。不过,我们也希望向读者呈现一些观点,包括历史的观点,经济学的观点,甚至是政治观点。我们认为,从不同的角度来观察法律,可以更好地将今天的学生培养成明天的律师。为此,我们毫无保留地表明自己对保险法规则及其发展路向所持的批判态度;但是,我们会尽可能地将讲授内容与批判观点清楚地区分开来。任何领域的研究者都是站在杰出前辈们的肩膀上开展自己的研究的。因此,我们需要对保险法领域的“资深学者”们一一致谢,这些学者包括罗伯特·基廷、斯宾塞·金博尔、爱德温·帕特森以及威廉·万斯,他们都在这一领域作出了突出贡献。我们还从同辈的其他法学院教师和其他律师的著作中获益良多,部分年轻的保险法学者所发表的优秀论文也给了我们深刻的启迪。

内容概要

《美国保险法精解》在美国是一本久负盛名的保险法著作,于1987年首次出版,至今已历四版,是美国保险法初入门者的必读书之一。全书以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为主线,将纷繁复杂的保险合同法规则全面而系统地组织起来,让读者可以一目了然,读起来清晰流畅,便于理解和记忆。而且,在分析保险合同法的一般规则时,作者还对保险中介以及保险监管等内容有所涉猎,并且辟出不少篇幅对财产险、人身险和责任险等主要险种的特别规则进行阐述,使读者可以更全面地认识美国保险法。  此外,本书的另一个重要特色是备有丰富翔实的注释,作者在写作过程中做了大量的资料搜集工作,对几乎每一个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都列出了详细的专著、论文和判例清单,任何希望深入研究特定保险法课题的读者都可以按图索骥,找到丰富的相关资料。所以,对美国保险法感兴趣的法学院学生、教学和研究人员、法律工作者甚至法官都具有相当高的价值,是一本难得的保险法专著。

作者简介

小罗伯特·H.杰瑞,美国佛罗里达大学利文法学院利文·梅比和利文讲席教授(Levin Mabie&Levin Professor Law),同时兼任该院院长。他是美国知名的保险法专家,出版过两本专著,并发表过很多的保险法论文。杰瑞教授还曾经担任过美国法学院联会保险法分会会长,是美国法学会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保险法的渊源  第一节  保险监管理念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  第三节  合理期待原则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过程:概述  第二节  成立合同的法律条件  第三节  合同成立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第四节  暂保单  第五节  保单的送达  第六节  保险中介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作用第三章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的起源和目的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与补偿原则的关系  第三节  财产保险与保险利益原则  第四节  人寿保险与保险利益原则  第五节  时间要求:何时需要具备保险利益  第六节  弃权与禁反言:禁止保险人否认保险利益的存在  第七节  财产保险与保险利益原则:常见争议  第八节  人寿保险与保险利益标准:常见争议第四章  保险责任:受保护的人和利益  第一节  “被保险人”的含义  第二节  确认被保险人(或付款人)  第三节  人寿保险中的利益  第四节  人寿保险中的受益人  第五节  受让人  第六节  财产保险中的特殊问题  第七节  抵押与有条件销售  第八节  买卖交易  第九节  抵押与不动产买卖:观点与分析  第十节  永佃人与剩余所有权人。  第十一节  出租人与承租人  第十二节  货物贸易  第十三节  保管合同第五章  保险责任:承保风险  第一节  承保范围  第二节  一切险与特别险保单  第三节  保险期间  第四节  因果关系第六章  被保险人支付保费的义务  第一节  支付保费义务的性质  第二节  支付保费的必要性  第三节  宽限期第七章  索赔的程序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通知条款  第三节  损失证明  第四节  索赔中的虚假誓言  第五节  理赔:替代诉讼的方法  第六节  诉讼时效  第七节  非诉条款与直接诉讼法  第八节  被保险人的合作义务第八章  保险人的给付义务  第一节  给付义务的渊源  第二节  被保险人减轻损失的义务  第三节  财产保险中的损失额计算  第四节  人身保险中的损失额计算  第五节  代位求偿权  第六节  提存确认之诉索引译后记

章节摘录

政府监管的第四个理由则是政府作为大家长的义务。哪怕市场上关于替代产品的信息非常充分、俯拾皆是,仍然有人认为,此时的消费者还是可能会作出不理性的抉择,因而仍需要政府进行监管。这种所谓的“家长义务”经常引起争议,因为这种观点把“个人选择的自由”与“公共利益”对立起来。近几年许多州立法强制要求所有机动车乘员佩戴安全带的做法就引发了类似争议。对于某些人而言,如果他没有佩戴安全带的习惯,则这类法律有助于其改变不理性的选择,减低其出事故的风险(对于公众而言这也是成立的,因为交通事故导致伤害发生的总体成本能够因此下降);然而,对于其他人而言,他可能视自主抉择为最神圣的权利,政府的这种做法反而侵犯了他的自由。对于保险业来说,也存在类似的争议,其中一个例子就是各州关于禁止回扣的法律。很多州用立法的形式禁止保险代理人把自己的部分佣金收入退还给被保险人。支持这类立法的人认为,保险代理人通过自己的服务向被保险人提供信息,从而帮助后者作出合理选择,而如果代理人得不到足够的补偿,他就不可能很好地完成这一任务;如果允许消费者和代理人就回扣金额讨价还价,就会减少代理人的收入,使其失去提供信息的积极性。这种观点自然认为:如果代理人没办法协助消费者,消费者就不能作出理性的抉择。换句话说,政府作为一个大家长比消费者自己更了解消费者,知道什么对他们好,什么对他们不好。认为消费者会作出不合理抉择的观点与自由主义关于每个人都是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不符,与自由选择至上的原则也不相符,但家长主义仍然成为了政府对行业(包括保险业)进行监管的一个理论基础。政府实现监管的第五个理由是要维护重要的公共利益。有时候,自由竞争的市场根本无法实现社会所高度珍视的价值观。例如,美国所有州都立法禁止保险业盛行的各种歧视做法,因为自由竞争的市场上必然会出现一些让人无法接受的歧视性做法,因此政府有必要通过监管来实现平等主义的主张。机动车保险就是这样一个社会关注的领域,其中又以补偿事故受害者最为人们所关注。

后记

《美国保险法精解》是在原著第四版的基础上选译而成,第四版也是该书最新的一版(2007年完成)。在翻译时,译者将原著第一、十、十一、十二、十三和十四章略去,同时将第二、六和九章节译,其余各章则全文翻译。这样处理实在是不得已,其中最重要的原因首先是因为篇幅所限,原著正文长达1024页,远远超出了国内同类著作的长度,基于成本和读者习惯考虑,断无可能全部保留。其次,原著并非为美国以外的读者所写,在涉及美国独特的保险监管体系和美国各州的保险实体法时,并无太多的铺垫和背景材料,使得中国读者不易理解这些部分的内容(读者们恐怕也不会有兴趣理解),因此译者不得不忍痛割爱。既然是节译,译者不得不对中文稿重新进行章节排序,连带这些章节的脚注编号也不得不重新安排。还有,注解当中凡是交叉索引到没有翻译的部分时,只要不影响原意,译者都相应予以缩略。全书结尾的索引部分也按同样原则处理。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原著与译稿在编排体例上的对应关系:原著的第二至九章分别对应的是译稿的第一至八章,这里所说的“章”指的是原著中的“chapter”;原著中的“§”对应为译稿的“节”,原排列方式是“chapter序号+§序号(从0开始)”,同类内容的附加节再加上英文字母(例如§10指的是chapfer 1当中的第一个§,§13A指的是chapter 1第3个§的附加节),译稿统一改为按数字顺序排列的节;“[a]”及其他英文字母编号相应改为“一”,按数字顺序重新排列;而以阿拉伯数字排列的“[1]”等节点,相应改为“1.”,顺序递增;至于罗马数字排列的“[i]”等节点,则相应改为“(1)”,顺序递增。

媒体关注与评论

本书的大部分内容自然都以讲授为主。不过,我们也希望向读者呈现一些观点,包括历史学的观点,经济学的观点,甚至是政治学的观点。我们认为,从不同的角度来观察法律,可以更好地将今天的学生培养成明天的律师。为此,我们毫无保留地农明自己对保险法规则及其发展路向所持的批判态度;但足,我们会尽可能地将讲授内容与批判观点清楚地区分开来。鉴于保险法的博人精深,难免挂一漏万,因此本书的目的是相当节制的。两位作者的目的是要对法学院讲授保险法的过程中所涵盖的内容进行概述性的分析,篇幅仅以一册为限。我们的主要目的是要向完全不熟悉保险法的学生和一般法律工作者讲解保险法的基本原理。  ——小罗伯特·H.杰瑞

编辑推荐

《美国保险法精解(第4版)》是精解书系中的一本,在美国是保险法专业流行的教科书,介绍了基本的保险法概念,同时又分章节针对某个具体的保险法问题进行讨论分析,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既可以作为法学院学生的参考教材,又可以为保险业界专业人士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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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6条)

 
 

  •   原著把美国的保险法分析地很细致生动,而且有翔实的例子。并且引用的各种都给出了链接,让读者有据可寻。只是,在阅读中,我发现译者并没清楚地区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尤其是在人身保险部分,容易让读者迷惑,不知道原著是怎么样的。。
  •   这本书也是一本保险法的经典之作!不过我有点奇怪的是,为什么这本比我在图书馆借的同版长了一截,很奇怪......
  •   翻译的流畅准确,作者的语言功力很深,读起来不费劲
  •   选购体验很好!我正需要此书,学习欧美经济法。
  •   写得很好,言之有物。
  •   好。。。。。。。。。。。。。。。。。。。。。。。。
  •   这个本书我用了两个走看完的,还是不错的,但是如果大家要读的话就要时刻牢记这本书是美国保险法,里面有很多的内容和我国的保险不一样,甚至很不一样,希望那个大家记住,谢谢
  •   印刷质量不错,排版美观。尤其难能可贵的是,译者将原著的大量脚注全部保留并翻译——国内的很多翻译作品往往将这些宝贵的资料删去。翻译质量也属上乘,没有很多书籍常见的翻译腔、西化语句。再说原著本身:这本书的和很多西方教材一样,并不是想向读者灌输一种正确的观念,而是将各种看法都陈列出来,将判断、思考的权力留给的读者。比如现实世界中,法官对某个保险原则的各种观点,在书中都可以看到,而这时作者甚至会不表明自己在这些问题上的立场。原著作者的这种作法,在国内书籍、尤其是教材中非常罕见。而且,原著行文简洁有力,将很多复杂的保险原理,叙述的很清晰。说到本书的不足之处,就是译者在书的后记中坦白,由于篇幅限制、也由于作者认为其他部分对中国读者没什么用处——自己只翻译了原著的一部分,而将很多部分抛弃——换言之,我们现在看到的是一本“节译本”。除了一声长叹,我对译者的这种作法无法表示任何态度。
  •   书不错!值得已读。
  •   半专业吧,有参考性
  •   学术专用
  •   不知道怎么回事,在当当网上买的几本书,印刷和纸张质量都不怎么样,真是郁闷,但是我想可能是出版社或者印刷厂的问题吧,建议当当网进货渠道要严格把关啊
  •   尽管此书冠LexisNexis之名,尽管译者履历炫目,但也难以让读者满意:翻译的句子语病处处皆是,对于理解书中所讲的知识造成很大困难;注释很多不知所云;从多章节的译文行文风格来看,该书译稿并非出自一人之手,对于急需了解美国保险法的读者的时间和近五十元的价格,出版社和译者能不能秉承对读者负责的态度,认真的把好的教材所承载的知识运送到读者手中,而不要如此急功近利,出书了事,要么就别拿到图书市场上坑人。比比法律社的美国保险法,你们不觉的汗颜么?!
  •   很好的介绍和理解了美国保险法,这本书的翻译虽不是很完美,但是也不错。是研究保险法人士的必读之书。
  •   书很好!早就期待了!!
  •   不错的书,很多实例。这次买书很快就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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