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

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郑云瑞  页数:350  

内容概要

民法是以权利为中心构建的,即以权利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权利的行使方式(法律行为和代理)、权利的种类以及权利的保护方式(民事责任)、权利的保护期限的限制(诉讼时效)等为调整对象的规范体系。这个规范体系是民法总论的研究对象。    《民法总论》第三次的修订,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民法总论》第二版自2007年出版以来,分别于当年1月、6月和12月印刷三次,本着对读者负责的态度,此次对全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力求尽可能减少错误和纰漏;另一方面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破产法》、《合伙企业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也进行了修订,《民法总论》应及时反映法律的发展变化,体现我国的立法成果。    本次修订对文字、格式和内容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使文字和格式更趋规范、合理,内容更为简洁,论述更为清晰。体例方面作了较大的变动,将正文中涉及的几乎所有的法条内容都放人了脚注中,使阅读更为流畅。    《民法总论》的修订,对我也是一个学习和提高的过程。民法总论是对物权法和债法理论的抽象和总结,本次修订是我在《民法物权论》的修订和《合同法学》的编写之后进行的,因对物权法和债法的研究增进了对民法总论理论的理解,故而再次对《民法总论》中的一些观点和内容进行修正和完善。

作者简介

郑云瑞 男,1965年12月生,江西上饶人。1990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于1993年和1998年先后获得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曾在海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乡镇企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主要从事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章  民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第三节  民法的效力    第四节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第五节  民法的本位  第三章  民法的法源与解释    第一节  民法的法源    第二节  民法的适用    第三节  民法的解释  第四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种类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变动  第五章  权利体系    第一节  权利的概念    第二节  权利的分类    第三节  形成权      第四节  请求权      第五节  抗辩权      第六节  权利的竞合      第七节  权利的行使      第八节  义务与责任  本论  第六章  权利主体一一自然人      第一节  权利主体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自然人      第三节  人格权的保护      第四节  监护权      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六节  自然人的住所    第七章  权利主体一一法人      第一节  法人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      第三节  法人的能力      第四节  法人机关与住所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第八章  权利主体一一合伙      第一节  合伙概念      第二节  普通合伙      第三节  有限合伙    第九章  权利客体一一物      第一节  物的意义      第二节  物的分类    第十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五节  意思表示      第六节  条件与期限      第七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十一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念      第二节  代理权      ……  第十二章 民法上的时间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绪论  第一章 民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1949年之前的民法  在清朝末年之前,中国既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也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中国的成文法最早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李悝的《法经》,《法经》有盗法、贼法、囚法、杂法、捕法和具法六编,均属于刑法。商鞅改法为律,才有后来的《秦律》、《汉律》、《唐律》、《明律》和《大清律》,形成了所谓的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一起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系的影响扩展到日本、朝鲜和东南亚诸国,历时千年之久。随着西欧在近代崛起,进而在19世纪世界范围内的殖民统治,从而使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影响遍及全球。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以及伊斯兰法系,因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历史进步的要求,而衰落、中断直至被取代。  中国传统法律的优势是刑法和行政法,偏重公法制度,私法制度较弱,私法规范主要体现在礼制之中,户律、婚律、户役、田宅、婚姻、钱债等均涉及私法规范,而且还采用刑罚的制裁方式,实质上属于刑法规范。  由于中国历史上的政治文化传统,既不可能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也不可能形成理论化的民法学。这和欧洲民商法律制度和理论极为发达的历史传统,形成鲜明对照。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长期实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基本属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商品交易极为简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被限制在非常狭窄的范围内,没有形成民法所调整的商品经济关系。中国社会长期以来一直奉行宗法等级制度,强化道德制度,强调以等级划分为特征的君臣关系、父子关系、夫妻关系,强大的伦理道德制度强化了人与人之间的身份等级意识,没有形成民法所赖以生存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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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0条)

 
 

  •   华东政法的正版民法总论,好书。
  •   我认为最适合初学者的民法总论教材
  •   书的发货速度快,及时,且书的质量很好
  •   还不错,当教材阅读可以的
  •   质量不错,继续努力
  •   与考点一只
  •   就是我所需的那本
  •   送货速度好快的说~
  •   华政的民法总论啊 看着觉得怪怪的
  •   买多了一本,我要退货啊~要自己给邮费么没有说明啊~~~
    教材嘛,还能说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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