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10 出版社:北京大学 作者:沈炳熙 页数: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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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美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以来,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并带动了非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资产证券化产品已成为金融市场上最具活力的成熟产品。 资产证券化之所以能够得到如此迅速的发展,是因为它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能够加强经营管理、分散信用风险;在连通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等方面具有多重功能,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对商业银行而言,首先,信贷资产证券化为其解决资产负债期限匹配矛盾提供了一种重要的工具。
内容概要
2005年3月,中国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标志着资产证券化在中国从理论开始走向实践。经过3年的实践,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也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并且还在继续健康发展。而与此同时,爆发于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现已演变成金融危机,世界金融市场正经历激烈动荡。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说明了什么?中国的成功经验在哪里?这是许多人希望了解的,也是本书所力图解答的。 本书并不侧重于系统论述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论,而是重点阐释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内容。它以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为主线,通过介绍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背景、剖析试点过程中的重要事件、分析各类试点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做法,试图向人们说明下列相关问题:中国为什么要进行资产证券化试点;中国是怎样建立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制度的;中国的不良贷款证券化与美国的次级按揭贷款证券化区别在哪里;二者为什么不能简单作类比;中国的资产证券化的主体产品为什么是ABS而不是MBS;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前景究竟如何。
作者简介
沈炳熙,浙江省人。1952年出生,1978年10月至1990年7月,先后在杭州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就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99年10月至2000年4月,在东京大学做客座研究员。曾任杭州大学助教、讲师,1990年7月进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任金融体制改革司副处长,政策研究室、研究局处长,中国人民银行驻东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现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先后出版过《公开市场操作原理和方法》、《中央银行国际惯例》、《利率市场化问题研究》等多部著作,在《经济研究》、《金融研究》、《财贸经济》、《改革》等杂志上发表了《通货紧缩与货币政策》、《货币政策与信贷政策》、《日本金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做法与经验》等一百多篇学术文章。
书籍目录
导言第一部分 从研究到试点 第一章 前期研究 第一节 资产证券化概念的引入 第二节 运用性研究的开始 第三节 操作性研究的进行 第二章 三年试点 第一节 资产证券化的第一阶段试点 第二节 资产证券化的扩大试点 第三节 资产证券化的立法研究第二部分 制度建设 第三章 基本规则 第一节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发起机构与特定目的信托 第三节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第四节 贷款服务机构 第五节 资金保管机构 第六节 保护投资人的权益 第七节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交易 第四章 抵押权变更 第一节 抵押权变更登记的重要意义 第二节 解决抵押权变更问题的基本思路 第三节 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问题的解决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责任人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六章 信用评级 第一节 证券化信用评级的特殊性 第二节 证券化信用评级的基本方法 第三节 证券化信用评级的管理 第七章 会计处理 第一节 资产“出表”的会计标准 第二节 特定目的信托的会计处理 第三节 其他证券化相关机构的会计处理 第八章 税收处理 第一节 关于印花税的免征 第二节 关于营业税的区别对峙 第三节 关于所得税的征管 第四节 税收政策的进一步完整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参与机构的市场准入管理 第二节 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管理 第三节 证券化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章 投资管理第三部分 证券化实例 第十一章 一般贷款证券化 第十二章 小企业贷款证券化 第十三章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第十四章 商用房屋抵押贷款证券化 第十五章 汽车贷款证券化 第十六章 不良投资证券化 第十七章 企业资产证券化第四部分 前景展望 第十八章 前景展望第五部分 附录 附录一 相关政策制度 附录二 本书作者相关论文 附录三 资产证券化大事记后记
章节摘录
由于这是在试点前进行的一次研究,大量的问题实际上已经集中于操作性问题,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先立法还是先试点 先立法还是先试点,是2004年前后大家议论得最多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必须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否则,不仅难以进行试点,还可能把一件好事搞糟。另一种观点认为,目前我国要进行资产证券化立法,条件还很不成熟,如果等到立法结束再进行试点,实际上必将是一个旷日持久的等待。所以,应当先进行试点,等在试点中积累经验后,再进行立法。由于这两种意见都有一定道理,如何解决这个难题,就成为能否顺利进行试点的关键。 人民银行先后与国内经济、金融专家以及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外专家就这个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最后,“立法与试点并行”的意见成为主流意见。“并行论”认为,试点确须有规则,但立法也非一日之功。因此,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把立法和试点结合起来,在试点开始前,列出试点中必须解决的法律、会计、税收、监管等问题,制定解决这些问题的计划;在试点开始后,试点单位主要解决微观方面的问题,政府有关部门着重解决外部制度性问题。同时,把试点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继续列入问题清单,一并研究解决。还要把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制度化,使其成为部门规章,指导试点的全面展开,同时也使之成为立法的基础,为今后高层次法律法规的制定做好准备。 “并行论”解决了立法与试点孰先孰后的问题,为国务院批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扫清了障碍。应该说,这一研究结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如何选择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类型 当今世界上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类型很多,尽管一般信贷资产证券化(assets back security,ABS)、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gage back securitv,MBS)作为最基本的类型,各国大体相同,但是每一类ABS和MBS都可以细分出许多子类。我国进行资产证券化试点,应从哪类开始?这个问题显然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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