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10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彭插三 页数:300
内容概要
本书立足于商业信托制度的发展及其在大陆法系中的应用这两个宏观背景,对信托受托人的法律地位进行了体系化的研究:着眼于信托制度基本法律构造,对信托制度各方当事人尤其是受托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研究;对英美法系中信托制度赖以构建的衡平法基础——被信任者法(或信赖关系法)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并以此为理论基石,分析了大陆法系此种衡平法基础的缺失对信托制度移植所带来的法系契合与冲突等问题;集中研究了商业信托的概念、范畴、典型形态法律构架及其发展对受托人法律地位的影响;从受益人权利保障机制角度对受托人制衡问题进行侧面研究。在上述基础性研究之上,本书提出商业信托受托人制度构建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对商业组织内部制度安排的借重,各种利益;中突行为的法律规制等。
作者简介
彭插三,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200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民商法学博士学位。曾发表《信托制度受益人追踪权分析及应用》、《公司监督机制及完善》、《公司董事义务及其立法完善》、《预约合同效力分析》等论文,并参与撰写“十五”规划教材《证券法教程》。
书籍目录
导论 第1章 信托制度下受托人法律地位的概述 1.1 从民事信托到商事信托 1.1.1 信托的概念 1.1.2 信托的起源和发展 1.1.3 信托制度的现代化发展和运用 1.1.4 民事信托和商业信托之比较 1.2 信托制度的基本框架——以成熟的英美法系为背景 1.2.1 信托的基本分类及本文所关注的商业信托性质 1.2.2 信托的基本要素及基本法律特征 1.3 受托人地位的基本分析 1.3.1 受托人的概念及界定 1.3.2 受托人与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第2章 信托制度的衡平法运行基 2.1 衡平法下的信赖关系 2.1.1 衡平法以及信赖关系 2.1.2 信赖关系以及信赖义务的构建 2.2 信赖关系的理论基础和诠释 2.2.1 委托代理理论对于信赖关系的阐述 2.2.2 交易成本理论 2.2.3 合同理论 2.2.4 关键资源理论(critical resource theory) 2.3 信赖法律关系的应用 2.3.1 信赖关系与合同关系 2.3.2 信赖关系与公司制度 第3章 商业信托典型形态法律构架 3.1 商业信托概述 3.1.1 商业信托的起源及发展现状 3.1.2 信托的商业化运用 3.1.3 商业信托概念——范围的选择 3.1.4 国内关于商业化信托、商业信托研究的观点 3.2 商业信托的法律特征及基本法律构架 3.2.1 商业信托的基本法律特征 3.2.2 商业信托的基本法律关系 3.3 商业信托的辨 3.3.1 商业信托与传统信托(私人信托) 3.3.2 商业信托与营业信托 3.3.3 商业信托与集团信托 3.3.4 商业信托与证券投资信托 第4章 商业信托制度发展对受托人法律地位的影响 4.1 受托人地位的彰显——商业信托功能分析 4.1.1 商业信托的功能 4.2 商业信托受托人法律地位的构架——理论(制度约束以及成本控制)和实务(法律约束)两面的分析. 4.2.1 受托人与其他当事人的关系 4.2.2 受托人法律地位彰显所带来的难题(消极面)——代理成本问题的集中研究 4.3 信托业法对商业受托人的法律调整——各国制度比较研究 4.3.1 信托业的法律调整框架 4.3.2 信托业法制立法例 4.3.3 我国信托业法制的现状及发展 第5章 商业信托下受益人权利保障机制——对受托人的控制 5.1 信托关系受益人权利保障机制 5.1.1 受益人的基本概念 5.1.2 受益权的性质 5.1.3 受益权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5.2 受益权权利保障机制 5.2.1 受益权的局限性 5.2.2 受益人追踪权——受益权保障机制的突出体现 5.2.3 商业信托受益人权利 5.3 商业信托内部权利制衡机制 5.3.1 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分离 5.3.2 机遇与风险并存——商业信托组织化发展两面观(基金持有人会议) 5.3.3 保障与约束共生——受托人功能的分解 5.3.4 我国商业信托法制受益权保障机制的现状与完善 第6章 商业信托受托人制度构建 6.1 商业信托受托人制度构建的法律规则基础 6.1.1 合同法的规则 6.1.2 信托法的规则 6.1.3 被信任者法规则 6.1.4 商业组织法的规则 6.2 受托人职权的演化——信托财产管理职能的扩张 6.2.1 传统信托法中的受托人职权 6.2.2 现代信托法中受托人义务的发展 6.3 受托人义务之构建 6.3.1 受托人信赖义务概述 6.3.2 受托人注意义务 6.3.3 受托人忠诚义务 6.4 商业信托受托人信赖义务体系构建——以证券投资信托为例 6.4.1 注意义务 6.4.2 商业信托受托人的忠诚义务要求 结语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1章 信托制度下受托人法律地位的概述 1.2 信托制度的基本框架——以成熟的英美法系为背景 1.2.2 信托的基本要素及基本法律特征 1.2.2.1 信托的基本要素概述 作为财产移转及管理的手段,任何一项信托的成立,都需具备基本的法律要素。最通常的观点认为,一项明示私人信托的设立,首先,要求委托人具有设立信托或持有财产的资格和能力;其次,必须满足三个确定性的要求,这包括设立信托意图的确定性、信托包含的财产的确定性以及信托受益人的确定性;最后,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适当方法,将信托标的物转移给受托人。亦有学者总结为信托在构造上的五个基本要素:信托设立的依据、信托财产、受托人、受益人和信托目的。 而关于一项有效设立的信托所体现的基本法律特征,即据以区别其他法律制度的特性,亦有不同的学理归纳。如有学说认为最能凸现信托特色的基本法观念有四个;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独立性、有限责任和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亦有学说认为信托应当具有如下特征:信托由三方法律关系构成,从而区别于买卖、赠与、借贷等;信托关系的成立须以有效的转移信托财产为要件;而信托目的亦是必备要素。 大陆法系在借鉴英美法系信托制度的过程中,对于信托制度中双重所有权问题、财产权移转问题等亦有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处理方式(参见第一节中信托概念辨析中有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关信托概念和特征的具体阐述)。 英美法系下信托制度最为突出的特征可谓双重所有权的设计:信托整个的精髓就在它移转并分割所有权之设计。这种所有权的分割实际上体现为责任和利益相分离的设计:享有名义上所有权的受托人担负了随着该所有权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受益人则享有信托利益,而这种责任和利益的分离是建立在信赖关系的基础之上的,正是这种信赖关系对受托人施加了相应的信赖义务,从而确保了受益人受益权的实现,那么信托关系的实际运作则体现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以说,责任和利益相分离是信托关系的基本制度设计特征,而信赖关系则是这种制度设计的坚实基础,那么信托财产的独立则是整个信托制度的运作方式。无论大陆法系采取何种方式对待英美法系信托制度中的双重所有权的设计,就信托制度的基本设计中,亦基本保持了英美法系中信托制度有关责任与利益分离的设计、信赖关系的特性以及信托财产独立的制度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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