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5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赵国岭,王海涛 主编 页数:332
内容概要
如何有效预防和减少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犯罪被害?本书首次从控制被害的角度、以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此给出了开创性的回答。 作者深谙被害人学的相关理论背景,娴熟运用SPSS软件对原始调查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尤其注意收集大量新型案例,在此基础上对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犯罪被害的样态、特征、责任等进行了分类探讨;最后详细阐述了应该如何全面完善被害人保护和救济制度。 作为一项应用性研究成果,本书值得知识产权与犯罪学研究者、知识产权实务工作者共同关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研究的理论背景 第一节 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犯罪 第二节 犯罪被害人学研究要览 第三节 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的界定 第四节 整体研究思路和方法第二章 侵犯著作权犯罪被害人研究 第一节 侵犯著作权犯罪被害人特征描述 第二节 侵犯著作权犯罪被害人的责任与被害后的反应 第三节 侵犯著作权犯罪被害控制政策解析和批判 第四节 侵犯著作权犯罪被害控制政策与措施的调罄第三章 侵犯专利权犯罪被害人研究 第一节 侵犯专利权犯罪被害现象描述 第二节 侵犯专利权犯罪被害原因分析 第三节 侵犯专利权犯罪被害控制研究 第四章 侵犯商标权犯罪被害人研究 第一节 侵犯商标权犯罪被害人概况 第二节 商标权被侵害的典型形式 第三节 被害人遭受商标侵权的自身原因分析 第四节 侵犯商标权犯罪被害预防第五章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被害人研究 第一节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被害概述 第二节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被害原因简析 第三节 商业秘密权利人自我保护及相关立法建议 第六章 其他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研究 第一节 侵犯“地理标志权”被害人研究 第二节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被害人研究 第三节 侵犯“域名权”被害人研究 第四节 侵犯“商号权”被害人研究第七章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研究 第一节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被害现象 第二节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被害原因探微 第三节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的角色作用及其保护第八章 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的心理学探讨 第一节 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的心理学研究现状 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三节 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的心理反应第九章 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保护与救济(上)——非刑事保护与救济 第一节 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保护和救济的历史源流 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保护和救济的具体制度和路径 第三节 现有非刑事救济途径之完善第十章 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保护与救济(中)——刑事保护与救济 第一节 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市法的历史与现状 第二节 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实体立法中的问题及其完善 第三节 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程序立法中的问题及其完善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保护与救济(下)——新制度构建 第一节 知识产权犯罪非监禁刑执行委员会的设立 第二节 交纳知识产权犯罪再犯保证金与投保信用保证探险制度的构想 第三节 国家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补偿与援助制度的蓝图附录Ⅰ 调查问卷附录Ⅱ 主要参引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研究的理论背景 第三节 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的界定 任何犯罪均有其被害人,犯罪人及其被害人是构成犯罪缺一不可的主体要素;从被害人的角度看,一个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犯罪正是因为有人被害。按照目前建立在犯罪(人)中心论基础上的通说,一般将刑事法律关系界定为“国家——犯罪人”关系,被害人无从体现,被害人概念大多出现在犯罪学或被害人学的事实研究之中,作为法律概念则极少涉及。 由于犯罪学(被害人学)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学科侧重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在刑事法学中对犯罪被害人的定义也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前者侧重于被害人所承受被害事实的描述,名为“犯罪被害人”;后者侧重规范其法律地位,名为“刑事被害人”。但事实上,二者并无本质差异,只是反映侧面有所不同而已。无论如何,被害人首先需要关注的是“被害”因素,正因其被害而区别于其他人,对应于“加害人”或“犯罪人”。现象描述是犯罪学所长,从承受犯罪损害的角度,被害人是指“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使其人身或财物遭受损失的人”或者说“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即危害结果的承受者”,这里包含以下三个要素:(1)现实的损害;(2)该损害为犯罪行为所致;(3)该损害由被害人承担。当然,这里的犯罪是犯罪学而非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 二、犯罪被害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得到很多的犯罪被害人分类模型,被害人学的最初发展也正是建立在对被害人的描述性分类之上的,汉斯·冯·亨梯和本杰明·门德尔松等被害人学的创始人都在此领域做出过突出的贡献,本书根据主题需要对一些比较重要或者新颖的分类方法在此进行简要的介绍和评析,为后面进一步的分析论述提供思路和依据。 (一)以被害人主体特征为标准的分类 1.从所保有法益角度的分类 根据犯罪所侵犯法益的不同,可以将犯罪分为侵犯个人法益犯罪、社会法益犯罪和国家法益犯罪等三个基本类别,在后两个类别当中,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国家机关)除直接作为国家法益的保有者之外,也往往是社会法益的代表或代管人,这样被害人就可以简化为个体被害人和国家被害人,个体被害人又可以区分为自然人被害人和法人组织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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