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与实务

出版时间:2008-8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冯瑞,李良 主编  页数:309  

前言

  保险基础与实务是高职高专金融类专业必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是参加全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必考课程。为了加速发展相关实用性技能人才的培养,培养学生有关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与实务操作技能,培养学生应用相关理论与方法分析、解决保险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具备从事保险相关职业的职业资格、职业能力与职业素养,具备从事保险销售、简单承保与理赔、保险客户服务等的相关职业能力,并为后续工学交替、顶岗实习夯实基础,我们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苏州旅游财经职业技术学校、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联合编写了这本实用性的教材。  本书根据高职院校的定位及培养目标,以“操作为主,理论够用”为特色,力求突出对学生技能的培养、与保险相关资格证书考试相联系,尽量用案例增强教材的可读性,并可通过教学过程的模拟培训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通过教材的准确叙述和深入浅出的讲解,使学生对保险学的基本概念、知识和保险实务有比较深刻的认识和比较全面的掌握。  为了探索工学结合的高职人才培养新模式,我们在此书的编写过程中还特意邀请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的陈铁军、中银保险公司的邱军、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胡湘华等职业经理人和领导对本书提出了很多指导意见,为学生的工学结合模式做了相关准备。  保险学是一门不断发展的学科,作为编者,我们虽然尽了最大努力,力求精准,但难免有疏漏和不当之处,敬请同行和读者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保险基础与实务是高职高专金融类专业必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是参加全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必考课程。本书根据高职院校的定位及培养目标,以“操作为主,理论够用”为特色,力求突出对学生技能的培养、与保险相关资格证书考试相联系,尽量用案例增强教材的可读性,通过模拟培训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使学生对保险学的基本概念、知识和保险实务有比较深刻的认识和较全面的掌握。    本书着重介绍了保险学的基础知识、保险实务基本技能等内容。各章由导学、正文、复习思考题和主要参考文献四部分组成。内容包括保险概述、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与保险法、保险市场、保险合同、保险实务、保险营销等13个方面。    本书适宜于作为高职高专院校保险专业课的教材,也可作为各类保险培训教材,还可供对保险感兴趣的读者参阅。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保险概述  第一节 风险与风险管理    一、风险的相关概念    二、风险代价    三、风险管理    四、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第二节 保险的基本概念    一、保险的相关概念    二、保险产生的条件    三、保险的分类  第三节 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一、保险的职能    二、保险的作用第二章、保险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二、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二、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二、近因认定的一般准则与方法    三、保险条款对近因原则的修正与限制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第三章 保险公司与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公司    一、保险组织的形式    二、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三、我国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节 保险法    一、保险法概述    二、我国保险法概述第四章 保险市场  第一节 保险市场概述    一、保险市场的含义    二、保险市场的要素  第二节 再保险市场    一、再保险的含义    二、再保险方式    三、再保险的安排方法  第三节 保险监管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和方式    三、保险监管体系与监管内容第五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保险合同概述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主体    二、保险合同客体    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及处理    一、保险合同纠纷及其产生原因    二、纠纷的处理第六章 人身保险实务第七章 企业财产保险与家庭财产保险第八章 货物运输保险实务第九章 运输工具保险实务第十章 责任保险实务第十一章 信用保证保险实务第十二章 保险营销第十三章 社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三节健康保险  一、疾病保险  (一)投保范围  由于年龄大的人患病的概率较大,身体抵抗力较弱,保险赔付率较高,所以保险公司一般将疾病保险的保险范围限定在一个年龄较小的范围。例如,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的年龄为16~50周岁的男性。有的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的年龄放宽,但强调被保险人必须身体健康。例如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的《健安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凡l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是在被保险人患上重大疾病或者某种特定疾病时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例如,《平安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四种保险责任:第一种责任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一类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第二种责任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二类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第三种责任是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豁免本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第四种责任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对于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是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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