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3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周林彬 页数: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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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从中国法律经济学理论与实践研究的现状出发,运用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借鉴国外法律经济学的最新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法律经济学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符合中国实际的法律经济学基本范畴、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论,进而提出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律经济学理论与实践体系的基本思路。本书不仅反映了作者的法律经济学研究水平由浅入深的学术发展规律,而且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中国法律经济学研究由不成熟逐步到成熟的学科发展规律。本书内容翔实,资料丰富,不仅是一部深入研究中国法律经济学理论与实践体系的学术著作,也是一部阐释中国法律绎济学基本原理的教材。
作者简介
周林彬,男,湖北宣恩人,生于1959年5月。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共党员。现任中山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山大学学术委员。1983年本科毕业于西北师范大学政治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研究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民法专业);2002年博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国际法专业)。1999年至2002年任中山大学特聘教授(经济法)。
书籍目录
引言 法律经济学在中国 一、改革的需求 二、学术研究的需求 三、人才培养的需求第一章 中国法律经济学的概念界定 一、作为研究方法的法律经济学 二、作为交叉学科的法律经济学 三、作为经济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 四、作为法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 五、法律经济学概念的特征和意义 附录1.1 法律经济学的产生与发展 一、萌芽期:对法律的“间接”经济分析 二、创立期:对法律的“直接”经济分析 三、成熟期:对法律的“全面”经济分析 附录1.2法律经济学的主要研究方法 一、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 二、成本收益分析 三、比较分析 四、博弈分析 五、案例分析 六、文化一历史分析第二章 中国法律经济学的学科建设 一、法律经济学学科建设的意义 二、法律经济学的学科定位 三、法律经济学的基本范畴 四、法律经济学的学派创立 五、法律经济学的教学与课程设计 附录2.1 传统法学的不自足与法律现实主义 一、传统法学的不自足 二、法律现实主义第三章 中国法律经济学的“非法学化”研究 一、经济学“独木难支”的法律经济学 二、主流法学对法律经济学的排斥 三、法律人如何从事法律经济学研究 附录3.1法律经济学的基本假设 一、稀缺性 二、经济人——对人的行为假设 三、小结第四章 中国法律经济学的本国化研究 一、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外国化” 二、“外国化”的合理性 三、“外国化”的弊端 四、如何发掘中国法律经济学的“本土资源” 附录4.1 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大陆法传统 一、法律经济学兴盛于英美法系的原因 二、大陆法系的法律经济学——现状并不乐观 三、中国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法系”问题第五章 中国法律经济学的实务研究 一、中国法律经济学发展之痛:多“理论”少“实务” 二、实务研究欠缺的原因 三、实务研究:中国法律经济学发展的关键之一 附录5.1部门法的法律经济学研究 一、“重法理学研究轻部门法研究”及其原因 二、部门法研究与法律经济学的学科地位的确立 三、如何实现对具体问题的深入研究 附录5.2侵权法的经济分析 一、侵权法经济分析的原理 二、侵权法经济分析的优势 三、侵权法经济分析的误区 四、侵权法经济分析的反思第六章 中国法律经济学的定量分析 一、缺少定量分析的法律经济学 二、定量分析的重要性 三、缺少定量分析的原因 四、如何理性引入定量分析 五、定量分析的一般方法和步骤 附录6.1 我国私力救济制度的经济分析:从定性到定量 一、私力救济的含义及其存在的合理性 二、私力救济的需求分析 三、私力救济的供给分析第七章 法律与经济增长的中国经验 一、“渐进式改革”与“双轨制立法” 二、“政府主导改革”与“经济行政法规泛化” 三、“先交易后产权”与“先债权法后物权法” 四、“从经济改革到政治改革”与“从经济立法到宪政立法” 五、“从制度的设计到实施”与“从立法到执法、司法” 六、“从正式制度到非正式制度”与“从国家法到民间法”第八章 中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法律经济学视野中的 市场、企业、政府 一、交易费用理论与市场经济立法 二、博弈论与公司法改革 三、行为经济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公共选择理论与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结束语 中国法律经济学发展中的“六个转变” 一、从“方法研究”到“学科建设” 二、从“经济研究”到“法学研究” 三、从“国外研究”到“国内研究” 四、从“英美法研究”到“大陆法研究” 五、从“理论研究”到“实务研究” 六、从“定性研究”到“定量研究”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中国法律经济学的概念界定: 法律经济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表明,法律经济学这一概念,来自于国外。①然而,国外学者至今没有对法律经济学的概念达成共识。法律经济学涉足经济学与法学两大领域,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对法律经济学拥有不同的学术世界观,所以,国外学界对法律经济学这一概念有不同的称谓。比如,国外经济学界一般将法律经济学谓之“法经济学”或“法与经济学”,认为法律经济学是归属于制度经济学的一种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研究方法或学科理论。②而国外法学界将法律经济学谓之“法律的经济分析”或“经济分析法学”,则认为法律经济学是归属于法理学范畴的一种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研究方法或学科理论。③ 我国学界在引入国外法律经济学概念时,也没有摆脱国外学者的影响。法律经济学的概念至今在国内学界仍无定论。为此,本章的目的在于针对有关法律经济学概念的若干争议问题,结合中国法律经济学研究现状,通过与国外法律经济学理论与实践比较研究的思路,提出符合中国实际的法律经济学概念体系,为有效指导法律经济学在中国的应用奠定理论前提。 一、作为研究方法的法律经济学: 经济学的本质是研究方法④,因此,法律经济学的本质也是研究方法。正如波斯纳指出的:“之所以会出现以经济学来全面阐述法律问题的法经济学,与经济学研究方法的优越性和科学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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