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2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仁玉,陈敦 著 页数:485
内容概要
本教材共分五个教学单元和学习单元,第一单元为民法总论,此单元按照学科体例又分为四个分单元,分别为第一分单元民法绪论、第二分单元民事权利主体、第三分单元民事权利客体、第四分单元民事权利变动。为了教学的需要和学生学习的逻辑顺序,我们将人身权制度纳入民事权利主体的内容之中。第二单元为物权,包括物权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第三单元为债权,此单元按照学科体例又分为四个分单元,分别为第一分单元债权总论、第二分单元合同总论、第三分单元合同分论、第四分单元法定之债。为了教学的需要,我们将侵权责任制度纳入法定之债的内容之中。第四单元为知识产权,包括知识产权绪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第五单元为亲属权,包括婚姻、收养、继承。
作者简介
李仁玉,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律师与公证指导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民商法研究地副会长,中国民法研究会理事。
书籍目录
第一单元 民法总论 第一分单元 民法绪论 一、重点问题解读 二、同步训练试题 第二分单元 民事权利主体 一、重点问题解读 二、同步练习试题 第三分单元 民事权利客体 一、重点问题解读 二、同步训练试题 第四分单元 民事权利变动 一、重点问题解读 二、同步训练试题第二单元 物权 一、重点问题解读 二、同步练习试题第三单元 债权 第一分单元 债权总论 一、重点问题解读 二、同步训练试题 第二分单元 合同总论 一、重点问题解读 二、同步训练试题 第三分单元 合同分论 一、重点问题解读 二、同步训练试题 第四分单元 法定之债 一、重点问题解读 二、同步训练试题第四单元 知识产权 一、重点问题解读 二、同步训练试题第五单元 亲属权 一、重点问题解读 二、同步训练试题附参考答案
章节摘录
第二分单元 民事权利主体 一、重点问题解读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例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条规定是否意味着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本例涉及对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理解问题。对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大致有三种立法例:一是采概括主义,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规定,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二是在某些事项上胎儿具有权利能力,如《法国民法典》第1923条规定,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已怀孕的胎儿,视为在继承开始前出生,具有继承的权利能力;三是采胎儿利益保护主义。即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但应当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民法釆第三种立法例。如果认为胎儿具有权利能力,则胎儿享有继承权,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所保留的遗产份额应当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而非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2.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问题。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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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2版)》的特色是以案例来说法,寓教学于题目。《民法学(第2版)》以教学单元为基本单元,将每一单元的重点问题逐一排列,并辅以例解;又在每一单元后附同步训练试题,使学生在掌握基本法学知识后又进一步得到强化训练,提高理论研究及实际分析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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