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1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孔庆江 页数:297 字数:3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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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998年我应邀赴湖北,参加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专业博士论文答辩。在答辩会上我认识了孔庆江先生。此后,世事纷杂,我俩各奔东西,没有留电话,也没有留地址。 2006年10月,在西子湖畔的一次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议上,我俩再次相遇。八年后的庆江先生,作为会议的东道主忙碌着。余暇有机会交谈,才知道博士毕业后,他就出国了。2002年9月才回国。现在任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 庆江先生是一个勤奋的学者,精力充沛,才思过人,中文和英文俱佳。他的许多文章在《国际法和比较法季刊》、《国际经济法学刊》、《世界贸易学刊》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这些匿名评审的刊物,要求十分严格。若是论文质量不过硬,只凭作者名誉,也难发表。 在这几年中,庆江先生还有多篇文章出现在出版界享有盛誉的剑桥大学出版社和牛津大学出版社的书或学术刊物中,另有两本英文专著也在其他出版社出版。这在国内中青年学者中十分鲜见。 杭州的那次会议结束前,庆江先生惠赠我一本他在国外出版的英文著作。由于工作忙碌,没有时间仔细地拜读,但我注意到多名中外国际法学者的良好书评。后来,我得知这本书还于2007年1月获得了首届钱端升法学成果奖的荣誉奖。 庆江先生现将部分外文论文译成中文结成集子并冠名《入世背景下的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出版,这对于他来说是其学术生涯的一个里程碑。他学术著作内容厚重,规范严格,对国内同行了解国外法学界的兴趣和学术规范也不无益处。
内容概要
本书由作者已经发表的七篇文章组成,这些文章均发表于国际知名的经济法律学术刊物,其中有六篇已被SScl收录。书中各篇文章看似独立,实则相互关联,它们从不同角度考察了中国加入WTO之前的历史背景和历程以及加入之后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虽然中国已经加入WTO并在各方面有了很大进展,但本书的内容并未因此而显得“过时”,书中所谈到的问题对于今天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仍有着重要的提示作用和理论价值。
作者简介
孔庆江,男,1965年12月出生,1998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近年先后在日内瓦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公法和国际法研究院、英国剑桥大学老特派特国际法研究中心和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等地从事研究工作,在Jou rn a1 0f I nte rn ational Economic Law、I nte rn atiO n aI and CotTlparative Law Qua rterIv、JotJrnaI of World T rade、 HeideIbe rg Jou rnal of Inte rnationaI Law、 ISS LJes&Studies Journal of Wo rId IntellectuaI Propertv JotJ rnaI of Wo rId Investment、Harvard Asia Pacific Review Harvard Asian Quarterly等学术杂志上发表了二十多篇学术论文,其中被收入sscI7篇。专著有China and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A Legal Perspective”(London:World Scientific,2002)。 现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知识产权局项目、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项目和浙江省教育厅重点项目各1项,曾两次获得浙江省高校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中国入世:承诺及影响 引言 一、中国入世之路 二、中国入世的代价 三、执行中国承诺 四、结束语第二章 中国实施WTO协议:幻想还是现实? 引言 一、中国与WTO 二、WTO协议及其在国际法上的执行 三、影响中国日后遵守WTO协议的因素 四、一些影响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中国实施的因素 五、在中国国内法中实施国际法 六、在中国国内法中实施WTO协议 七、反思和观点 八、结束语第三章 中国入世前夕的电信规制体系 一、电信市场化改革之路 二、《电信条例》透视 三、有关电信服务的WTO规定 四、中国入世的相关承诺 五、《电信条例》与WTO的相容性 六、结束语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对中美贸易关系的影响 一、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回顾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为何不力 三、人世关口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 四、中美知识产权合作 五、后WTO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中美关系走向的展望第五章 在线版权保护: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体制的例证 一、数字技术为著作权制度带来何种挑战 二、数字环境下“复制”的新维度 三、网络传播权:复制权还是传播权 四、对待“合理使用”的新方式 五、《著作权法》修订的选择 六、《著作权法》修订的新进展 七、结论第六章 一个中国法律人视野中的中国入世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引言 一、关于ACFTA 二、建立ACFTA的理由 三、中国人世与ACFTA的相互作用 四、ACFTA的法律框架 五、与ACFTA相关的深层次问题 六、结论:AcFTA的前景附录 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在中国内地的执行 引言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正确执行的经济意义 二、法院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行 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框架内建构香港特区法院与内地法院的司法关系 四、关于达成在内地执行香港特区法院判决正式协议的一个建议鸣谢
章节摘录
1999年2月,原来的中国电信局分解为三个独立的电信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从事固定电话业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局的寻呼业务转给了中国联通。与此同时,政府对电信业给予了优惠政策以培育新成立的公司。①在政府的全力支持下,中国联通改造成了国内第二大移动通信运营公司来和新成立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进行竞争。同样,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是作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国际互联网服务领域的竞争者而成立的。中国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现在是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固定电话服务领域的竞争者。所有这些变化都有利于创造一个竞争的国内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信息产业部的前身以及信息产业部职能的变化。和1998年以前的邮电部相比,信息产业部的职能是对电信、多媒体、无线电、卫星和国际互联网等相关领域进行规制,而不直接从事任何电信业务。②从此,电信行业的规制者不再扮演电信运营者的角色。 二、《电信条例》透视 考虑到电信的重要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电信法对管理这一行业更为适合。根据中国的立法和行政法规的等级体系,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比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更具有权威性。事实上,实证研究表明,重要的法律能较为一致地对各行业如铁路和电力进行规制。然而,考虑到在中国入世前建立全国规制体系的迫切需要,国务院首先颁布了一整套行政法规来规制电信行业。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电信条例》。 《电信条例》把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改革合法化,并昭示了在电信领域要实施的新改革。《电信条例》的总原则是“规范电信市场,保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第1条)。
媒体关注与评论
庆江先生学术经历丰富,工作实践扎实,其学术著作内容厚重,规范严格,对国内同行了解围外法学界的兴趣和学术规范也不无益处。 ——吴志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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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理所当然希望也必将在国际社会发挥越来越大的影响力。作为这个国家的国际经济法研究者,可能肩负着更多的在国际法律学术领域发出中国声音的道义责任,内心也会有在国际经济法律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的冲动,《入世背景下的中国与国际经济法》的出现应能起到一个提醒和提示的作用。《入世背景下的中国与国际经济法》的多篇文章在《围际法和比较法季刊》、《国际经济法学刊》、《世界贸易学刊》等学术刊物上发表。 《入世背景下的中国与国际经济法》的多篇文章在《国际法和比较法季刊》、《国际经济法学刊》、《世界贸易学刊》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这些匿名评审的刊物,要求十分严格,若是论文质量不过硬,只凭作者名誉,也难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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