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12 出版社:北京大学 作者:陈兴良 页数: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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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为《刑事法评论》第21卷,将“共同犯罪研究”作为一个主打栏目,对海峡两岸及美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理论进行了深度探讨。陈子平的《论共犯之独立性与从属性》一文,结合大陆法系以及台湾地区立法例,对共犯的独立性与从属性之关系作了十分详尽的研究。在“死刑研究”栏目中,德国学者海因茨·舍许的《死刑的被害人学视角》一文,提出了抑制被害人要求以死刑形式进行毁灭性报复的破坏性愿望,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在“罪刑法定研究”栏目中,何庆仁的《罪刑法定十年》一文,描述了罪刑法定原则近十年间在我国司法中的命运。在“刑事程序研究”栏目中,朱桐辉的《绩效考核与刑事司法环境之辩》和韦汉克的《论刑事诉讼中的当庭宣判》两篇文章的风格完全不同,但结论都同样引人思考。在“犯罪学研究”栏目中,重点推出《“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高峰论坛”实录》,这是近年来为数不多的、反映犯罪学最高学术水平的一次会议。在“域外传译”栏目中,美国学者达博的《积极的一般预防与法益理论》一文乃是不同法系之间的思想碰撞,对我国刑法学研究颇有启迪。在“专题研究”栏目中,刘树德的《刑法类型的政治分析》一文采用政治学分析方法对刑法类型作了探讨,具有相当意义。刘大群的《国际法上的国家刑事责任问题》一文是本卷的压轴之作,作者在参与前南国际法庭审判之余,辛勤著述并有独到见解,实为难能可贵。
作者简介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与刑法哲学,提倡一种超越刑法法条之上的终极性思辨即刑法哲学的探讨,以及刑事一体化的法学研究模式。
学术兼职: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监狱学会副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科评审组专家等职。
学术成果:个人专著《刑法哲学》、《刑法疏议》、《刑法适用总论》、《本体刑法学》、《规范刑法学》、《死刑备忘录》等十余部,以及《当代中国刑法新理念》、《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当代中国刑法新境域》、《当代中国刑法新径路》等八部论文集。合著《刑法学原理》等六部;合译《英国刑法导论》等五部;主编《刑法全书》等三十余部;担任《刑事法评论》、《刑事法判解》等多种刑事法丛书主编;另参撰《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等三十余部;发表论文三百多篇。
学术荣誉:1997年入选国家教委首批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并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9年当选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1年获教育部第二届高校青年教师奖;2004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教师;2004年入选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004年入选教育部文科首批”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有六项科研成果获国家、省部级科研成果奖。2007年荣获美国法律社会学协会”国际学术奖”。
书籍目录
主编絮语/陈兴良共同犯罪研究 论共犯之独立性与从属性/陈子平 一、问题之提出 二、德国、日本与台湾地区之共犯立法例 三、共犯独立性说与共犯从属性说 四、实行从属性(从属性之有无) 五、要素从属性(从属性之程度) 六、结语 共同正犯:承继性与重合性——高海明绑架、郭永杭非法拘禁案的法理分析/陈兴良 一、案情及诉讼过程 二、罪名分析 三、共犯关系:承继性 四、共犯关系:重合性 五、结语 论间接正犯概念内涵的演变/蔡圣伟 一、前言 二、间接正犯概念的形成缘由 三、间接正犯概念于现代犯罪论中的应有风貌 四、间接正犯概念的扩张:正犯后的正犯 五、结语 论教唆犯的性质/张明楷 一、前提:共犯人的分类 二、二重性说:难以接受的学说 三、独立性说:缺乏实质根据的观点 四、从属性说:本文的立场 共犯论中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阎二鹏 一、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初探 二、共犯处罚根据论 三、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 四、共犯本质论——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 五、简短的结论 论美国刑法上的共犯——以《模范刑法典》为中心的考察/江溯 一、共犯类型:从普通法到《模范刑法典》 二、为自身行为承担责任的人 三、在法律上为他人行为承担责任的人(上) 四、在法律上为他人行为承担责任的人(下)死刑研究 死刑的被害人学视角, 死刑缓期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依据——以故意杀人罪为例的实证分析/欧阳玉静 一、研究对象与样本及研究方法的选择 二、实证检验 三、规范死缓适用的路径 四、结语:死缓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刑种 论美国的死刑情节及对中国的启示——以死刑适用标准统一化为视角/于佳佳 一、死刑合宪性与死刑情节 二、死刑情节的具体内容 三、死刑情节与诉讼程序的推进 四、中国死刑适用司法标准的统一化罪刑法定研究 罪刑法定十年/何庆仁 一、罪刑法定:新旧刑法之间 二、寻找罪刑法定:十大争议 三、走出罪刑法定:十大事件 四、回到罪刑法定:代结语 成文法制度下罪刑法定原则的确证与强化——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与中国刑事法治建设/杨磊 一、问题的提出 二、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制度定位 三、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制度意义 四、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制度建构刑事程序研究 绩效考核与刑事司法环境之辩——G省x县检察院、司法局归来所思/朱桐辉 一、经过和一些交待 二、公安机关的绩效考核 三、检察机关的绩效考核 四、其他几个值得思考的情况 五、宁可呆在看守所——司法现状及司法的社会环境 六、绩效考核问题剖析 论刑事诉讼中的当庭宣判/韦汉克 一、引言 二、当庭宣判在中国的过去与现在 三、大陆法系的当庭宣判及其理论依据 四、英美法系的当庭宣判及其理论依据 五、对两大法系宣判制度的总结 六、对可能的反证的分析 七、对当庭宣判可能存在的制度便利的分析 八、对我国当庭宣判障碍的思考 九、有关整理案件庭审的审理方式的设想 十、结语犯罪学研究 “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高峰论坛”实录/王牧等 再论犯罪学研究的路径选择——以中国犯罪学研究为视角/严励 一、中国犯罪学研究路径的局限性 二、中国犯罪学研究的基本路径 三、中国犯罪学的突围途径 四、中国犯罪学实现路径的几个关键点 犯罪的宏观经济原因分析/郭东 一、一般经济因素与犯罪 二、我国主要宏观经济因素与犯罪的实证分析 三、经济管理制度与犯罪 四、经济形态与犯罪 刑法学人 老而弥新:储槐植教授学术印象/陈兴良 域外传译 积极的一般预防与法益理论——一个美国入眼里的德国刑法学的两个重要成就/(美]马库斯·德克·达博文杨萌 译徐久生校 全球语境下的刑罚反思/[英]韦恩·莫里森文刘仁文张晓艳译 一、一个惩罚或非惩罚的世界:哪个地区,谁来控制,怎样分析? 二、现代性的基础:托马斯·霍布斯的例子以及巨大分歧的开端 三、全球意识下刑罚的重塑,或放弃 四、结论:关于福柯观点的评论和全方位探讨问题的艺术 专题研究 刑法类型的政治分析/刘树德 一、宪政刑法与非宪政刑法 二、法治刑法与非法治刑法 三、自由刑法与威权刑法 非犯罪化与中国刑法/贾学胜 一、非犯罪化简史 二、非犯罪化的概念 三、非犯罪化的思想渊源和理论根据 四、非犯罪化的价值 五、非犯罪化的范围和方式 六、中国刑法的非犯罪化问题 正当化事由体系地位初探——以对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为切入/陈檬 一、本文的方法论:体系性研究方法 二、域外学说之介绍:正当化事由体系地位的研究史 三、法外根据之阐释:研究正当化事由体系地位的方法论探源 四、本土资源之梳理:中国国内学者关于正当化事由体系地位的研究 五、中国刑法之定位:构成要件位阶关系与建立后的正当化事由的体系地位 六、本文研究之归宿:探讨正当化事由体系地位的意义 七、结语 论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在现实刑法语境下客观不法的提出/许强 一、不法侵害初解 二、不法侵害的判断 三、不法侵害与违法性 四、客观不法之提倡及本文小结 英美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评析/张吉喜 一、英国的刑事证明责任分配标准 二、美国的刑事证明责任分配标准 三、英美刑事证明责任分配标准之比较 四、英美刑事证明责任分配标准之评价 国际法上的国家刑事责任问题/刘大群 一、国家刑事责任问题的历史沿革 二、国际法委员会对国家责任问题的编纂 三、学术界有关国家刑事责任争论的几个问题 四、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五、国际法院的案例 《刑事法评论》征稿启事
章节摘录
共同犯罪研究 共同正犯:承继性与重合性——高海明绑架、郭永杭非法拘禁案的法理分析/陈兴良 三、共犯关系:承继性 无论是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都存在共犯形态:既可以由一人实施又可以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在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情况下,共同正犯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共犯形态,参与劫持、看管的人均为正犯。台湾学者林山田在论及掳人勒赎罪的共同正犯时指出:掳人勒赎行为常多数人共同实施,或数人分担掳人、看守人质、取赎等工作,而构成共同正犯。判例肯定本罪可能成立相续之共同正犯,而认为掳人勒赎罪固以意图勒赎而为掳人之行为时,即属成立,但在被掳人未经放以前,其犯罪行为仍在继续进行中,行为人对于被告人被掳时,虽未参与实施,而其出面勒赎,系在掳人勒赎之继续进行中,参与该罪之勒取赎款之目的行为,自应认为共同正犯。台湾地区“刑法”中的掳人勒赎罪,相当于我国大陆刑法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因而在绑架罪中同样也存在这种相续的共同正犯或日承继的共同正犯。在本案中,从整个犯罪过程分析,高海明与郭永杭之间的行为存在承继性。从案情来看,劫掳被害人的行为是被告人高海明与方韩通、方韩均、赵建荣、赵全康等人策划并实施的,这些被告人成立先行的或日原始的共同正犯,而郭永杭是在被害人被劫持以后参与进来的,具体实施的是帮助找房并看管被害人的行为,因而其与高海明之间构成承继的共同正犯。 在刑法理论上,承继的共同正犯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而在整个犯罪没有结束的状态下,又有他人通过意思联络与之形成共同行为决意,实施行为继续犯罪的形态。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承继的正犯是在犯罪的实行行为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之前加入到犯罪的实行当中来,由此而与先行的正犯构成承继的共同正犯。我认为,在这里应当厘清一些概念:承继犯、承继的正犯以及承继的共同正犯。承继犯是一个大的概念,包括承继的教唆犯、承继的帮助犯与承继的正犯。而承继的正犯也不能等同于承继的共同正犯。承继的正犯是指后参与到犯罪的实行过程中来的正犯,以区别于先行的正犯。而承继的共同正犯,是指承继的正犯与先行的正犯构成的共同犯罪,是就共同犯罪整体而言。承继的正犯必须是在犯罪实行过程中参与到犯罪中来,因此如果在他人完成犯罪实行以后再参与进来,则不存在承继的正犯,而可能构成连累犯,例如窝藏罪与包庇罪。但如何理解实行行为的完成,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认为,对此应当根据犯罪形态加以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应当对犯罪区分为单一犯与复合犯。单一犯是指由单一实行行为而构成的犯罪,复合犯则是指由复合行为而构成的犯罪。在单一犯中,根据实行行为的特点又可以分为即成犯与继续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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