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1 出版社:北京大学 作者:陈安,房东主编 页数:1512
内容概要
《国际经济法学资料新编》是由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会长、厦门大学法学学院陈安教授主持编纂的综合性参考资料读物。如所周知,国际经济法是新兴的、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和综合性法律部门,它所涉及的资料范围广泛,数量繁多,形式各异。目前的国内法学著作在论述时对有关资料多有引据或转述,但一般读者难以查索对照原始资料的全文或全译。为适应社会急需,本书特在较大范围内较为系统地择要选编有关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其他国际性的法律文件,以便读者掌握第一手资料,联系实际,扩大探索,加深理解。全书共约200余万,分为上、下两册。
书籍目录
上册 第一编 国际经济法总论 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1962) 建立国际经济秩序宣言(1974)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1974)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4) 科托努协定(节录)(2000) 关于对欧共体和菲加太国家间《伙伴关系协定》豁免义务的决定(2001) 七十七国联合宣言(1964) 建立南方中心协定(1994) 南方首脑会议宣言 哈瓦那行动纲领(2000) 第二编 国际贸易法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 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1994) 服务贸易总协定(1994)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 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1995)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 会电子签名示范法(2000) 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2001)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1988) 统一汇票本票法(1930) 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 华沙-牛津规则(1932)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UCP600)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1998) 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1995)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第三编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转让法 第四编 国际投资法 第五编 国际货币金融法 第六编 国际税法 第七编 国际海事法下册 第八编 国际经济组织法 第九编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 第十编 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成案汇编后记
章节摘录
第二节 副本第六十七条 每一汇票持票人有权作成该汇票的副本。缮制副本须与正本内容一致,并记载正本上的背书和所有其他事项。副本应注明录白正本的何处为止。副本得与正本同样方式背书和以“担保付款”保证之,其效力亦同。第六十八条 副本须注明占有正本票据的人的姓名。该人有义务将正本票据交于汇票副本的合法持票人。如该人拒绝交出,持票人在拒绝证书作成并载明正本经其要求未获归还前,不得对在副本上背书或以“担保付款”保证的人行使追索权。如正本票据上的缮制副本前的最后一个背书后载有“此后仅在副本上所为的背书方为有效”字样或相同含义者,正本上后加的背书无效。第十章 更 改第六十九条 汇票文义如有更改,则签名在更改之后者,依更改后文义负责;签名在更改之前者,依原有文义负责。第十一章 时 效第七十条 汇票上对承兑入主张权利的一切诉讼,自到期日起算,3年后丧失时效。持票人对背书人和出票人主张权利的诉讼,自在恰当时间内作成拒绝证书之日起算,或如有“退票时不承担费用”的规定者,自到期日起算,1年后丧失时效。背书人相互间和对出票入主张权利的诉讼,自背书人接受并清偿汇票之日起算,或自其本人被诉之日起算,6个月后丧失时效。第七十一条 时效中断,仅对与时效中断有影响的人有效。第十二章 规 定第七十二条 汇票的付款在法定假日到期,在其后1个营业日之前不得请求付款。因此,所有有关汇票的其他票据事宜,特别就提示承兑和作成拒绝证书而言,仅得在营业日办理。如任何票据行为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者,而其最后1日为法定假日,则其期限可延长至假期届满后第一个营业日。期限中的假日,包括在应计算的期限内。第七十三条 法定或合约上的期限不包括该期限开始之日。第七十四条 宽限日,不论是法律上或司法上的,均不予适用。
后记
本书分工如下:陈安、房东:主编房东:第一编、第二编、第七编、第十编。王中美:第三编、第四编、第五编。程红星:第六编、第八编、第九编。其中第十编翻译工作的具体分工是:于湛曼:A1—24;程红星:A25—30、32—37、39、B5—15;房东A31、38、40一56;王中美:A57、59—98;邱冬梅:A58、B1—4。校译工作由房东承担。全书由陈安、房东负责统稿。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王海浪博士以及博士、硕士研究生张泽忠、何亮、徐慰、黄雅嘉、程晓丽等人也参加了本书的校对工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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