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权保障与裁判外纷争处理

出版时间:2008-1  出版社:北京大学  作者:沈冠伶  页数: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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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沈君研究之基本,可谓德意志民事诉讼法于台湾地区之展开,法系意识自觉于其中。较之台湾同行早期著述,问题意识上有所不同,更具时代特色,抑或见地上与时俱进,大有发展。个人拙见,台湾同行早期著述偏重于传统上法解释学,其中陈荣宗、杨建华等诸位先生之作堪称典范;世纪之交,倡导程序保障及其于现代民事诉讼程序上之意义观念兴起,邱联恭先生于此领域颇有建树,成果丰硕。相比之下,沈君之作,学术价值上极具承前启后之意义,各文均对研究对象于立法上、学说上、判例上之到达点交待仔细,是为台湾同行新锐一代之问题意识及研究实力之反映。

作者简介

沈冠伶 
学历:台湾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
主要经历:台湾政治大学法律学系专任助理教授、副教授。
现职: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
主要著作:
Die Erledigung der Hauptsache als verfahrensrech—tliches Institut zwischen
Dispositionsmaxime und kostenrecht(Peter Lang Verlag,2000)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诉讼权保障与民事诉讼 ——以大法官关于“诉讼权”之解释为中心   一、前言   二、诉讼权之内容   三、诉讼权侵害之救济   四、结论第二章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之分工与合作 ——专业审判与权利有效救济间之选择   一、问题之提出   二、审判权限之冲突问题   三、先决问题之判断与诉讼程序之停止   四、先决问题判断时所适用之程序规定   五、民事判决于行政争讼程序上之效力   六、结论  第三章  第三审许可上诉制之探讨 ——以通常诉讼事件为中心及“原则上重要性”之标准建立   一、前言   二、第三审上诉限制规定之旨趣   三、当然违背法令之第三审上诉   四、第三审许可上诉之要件   五、结论  第四章  “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之评析   一、立法背景   二、法理基础及立法目的   三、选定法官之合意性质:诉讼契约   四、合意之成立 五、合意之拘束力 六、上诉之限制   七、结语  第五章  多数纷争当事人之权利救济程序 ——从选定当事人制度到团体诉讼   一、前言   二、选定当事人制度 三、团体诉讼   四、团体诉讼与选定当事人制度之差异   五、扩充选定当事人制度之准团体诉讼   六、结论  第六章  示范诉讼契约之研究   一、前言   二、诉讼契约   三、示范诉讼契约   四、示范诉讼契约与其他纷争处理制度之关系   五、由法院依职权择定之示范诉讼   六、结论  第七章  仲裁鉴定制度之研究 ——作为纷争解决之程序制度   一、绪言   二、仲裁鉴定契约之意义、类型及性质   三、仲裁鉴定制度与仲裁制度之区别   四、仲裁鉴定契约之效力   五、仲裁鉴定程序上之程序保障   六、结语  第八章  “律师之和解”作为裁判外纷争处理制度 ——从德国经验引进台湾地区之可能性   一、前言   二、德国法上之律师和解制度   三、律师和解制度引进台湾地区之可行性探讨   四、结论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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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弥补行政诉讼的不足与无力。
  •   非常喜欢着两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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