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8 出版社:北京大学 作者:阮传胜 页数:268
前言
在现代社会,刑法在人类社会生活、国家生活中依然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彰显出其无尽的魅力。刑法学作为一种文化的凝结,激发着一代代的学人为之皓首穷经,兀兀穷年。刑法学的发展正是这样薪火相传,生生不息。在这样的传承过程中,《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文库》(以下简称《文库》)就像涓涓细流或一缕烛光,以学者或学子们自身的沉思和耕耘为刑法学的研究和刑事法治的发展注入自己的精神,闪烁出自己的智慧。继承前人之心智和毅力,“安知不如微虫之为珊瑚与赢蛤之积为巨石也”(章太炎语)。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科是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早在1981年就获批设立刑法学硕士点,现已设立刑法学博士点和博士后流动站;刑法学课程被评为上海市精品课程和华东政法大学精品课程,曾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银行的重点资助;现在又成立了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中心,为研究刑法学的学人提供了坚实的平台和良好的氛围。《文库》就是中心推出的系列著作中的一部分。作为博士们思想和智慧的结晶,作为他们宣传和弘扬刑法文化的窗口,《文库》中的著作包含着华政刑法专业博士生们的追求、志向和期望,维系着他们对法治前景的憧憬。 理论和学术的追求在于“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司马迁语)。着书立说,匡济天下,一直是中国文人的最高追求,这一根脉至今仍然浸润在当代学人的精神深处。在我看来,作为刑法文化的研究者,“弘扬、建构、批判”是基本的要求也是终极目标,也是《文库》追求的基本价值取向。
内容概要
本书以比较研究的方法,主要从刑法学角度系统地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要件、与相关犯罪的比较、刑事管辖权、有关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的立法完善等问題进行了研究,为进一步的具体立法奠定了基础,也为司法实务提供了理论积淀,其创新之处在于结合国内立法与国际公法的发展的互动关系研究立法问题。
作者简介
阮传胜,1995年毕业于安徽省阜阳师范学院政法系,1997—2000年在华东政法大学师从叶松亭教授、郑伟教授攻读法学硕士学位,2002—2005年在华东政法大学师从刘宪权教授攻读博士学位。现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副教授、韩国地方行政研究院访问学者、兼职律师。主要学术成果:在《法学》、《政治与法律》、《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期刊、报纸上发表六十多篇学术论文,论文多次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参著《中国刑法解释》等学术著作多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恐怖主义犯罪研究导论 一、恐怖主义行为的历史渊源 二、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犯罪学角度的分析 三、恐怖主义犯罪发展趋势第二章 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国际公约概述及略评 一、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国际公约概述 二、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公约评析第三章 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的界定 一、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界定的价值 二、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的立法与理论分歧考察 三、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的界定第四章 恐怖主义犯罪的客体要件 一、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客体 二、恐怖主义犯罪的侵害对象第五章 恐怖主义犯罪的客观要件——基于国际法、国内法的分析 一、国际法视角下的恐怖主义犯罪的客观要件 二、国内法视角下的恐怖主义犯罪的客观要件 三、国际公约与各国国内法对恐怖主义犯罪行为方式规定的变化趋势第六章 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要件——基于国际法、国内法的分析 一、国际刑法视角下的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要件 二、国内法视角下的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要件 三、恐怖主义组织第七章 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观要件——基于国际法、国内法的分析 一、国际法视角下的恐怖主义犯罪主观要件 二、国内法视角下的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观要件 三、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第八章 恐怖主义犯罪与邪教犯罪的比较 一、邪教犯罪概述 二、恐怖主义组织与邪教组织的比较 三、恐怖主义犯罪与邪教犯罪的比较第九章 恐怖主义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关系 一、黑社会(性质)犯罪概述 二、恐怖主义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比较 三、恐怖主义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比较第十章 恐怖主义犯罪与洗钱犯罪的关系 一、洗钱犯罪概述 二、洗钱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的联系 三、恐怖主义犯罪与洗钱犯罪的区别第十一章 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管辖权 一、国际公约规定的沿革及发展 二、国际公约规定的实现 三、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四、恐怖主义犯罪的引渡问题第十二章 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立法研究 一、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沿革及现状 二、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模式选择 三、我国刑法的完善附录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 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上海公约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二)结论 笔者认为,在上述特征有机组合的基础上,加以适当的补充和修正,恐怖主义犯罪可界定为:基于特定的某种政治性犯罪动机或社会动机、宗教动机,任何个人、组织,使用暴力或暴力性、破坏性手段,残害无辜,制造社会恐怖气氛,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将其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这一定义主要说明的是恐怖主义犯罪的本质特征及其基本特征,而不是对它的具体描述。因此,对“政治目的”、“无辜”、“使用暴力”,都不在定义中作具体界定。在“使用暴力或暴力性”后面加上“破坏性手段”,是考虑到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泯灭人性的恐怖主义分子会充分利用科学技术的进步,所采取的犯罪手段不一定是传统意义上的暴力手段,但却具有巨大的破坏性。在“残害无辜”后面加上“制造社会恐怖”,是为了清楚地说明恐怖主义者残害无辜的意图:他们采取灭绝人性的手段残害群众,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制造一种社会恐怖气氛,以达到自己的某种政治目的、社会目的和宗教目的。同时,作为犯罪行为,恐怖主义犯罪必须在国际公约或国内法有规定,否则难以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和国际公约的立法精神。 (三)几组概念的辨析 在界定恐怖主义犯罪时一般会涉及以下几个概念:恐怖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恐怖主义、恐怖主义活动。①我国《刑法》将“恐怖主义组织”表述成了“恐怖活动组织”,国际社会和外国政府在立法的时候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刑事立法应当科学、严谨地将恐怖活动组织规定为“恐怖主义组织”,将恐怖主义犯罪明确表述,而不使用“恐怖活动”、“恐怖组织”之类的概念,以免引起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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