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朱锦清 页数: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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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朱锦清编著的《证券法学(第3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系统全面的介绍了证券法相关理论知识,本教材适于高等院校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高年级本科生及研究生使用;同时,对于科研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者或经营者、证券经营者或投资者,以及证券市场的其他参与者也可作参考读物。
作者简介
朱锦清,男,1956年4月出生。1984年3月至1987年8月,在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为系里开创了农业法课程。1986年提为法学讲师。1987年8月至1993年8月,在美国读书,先后取得明尼苏达大学、耶鲁大学和纽约大学法学院的法学硕士学位;访问过密西根大学和哈佛大学等法学院;先后四个暑假在丹佛、纽约和华盛顿特区的多家律师事务所工作,从事公司与诉讼实践。1990年,因写作比赛获胜而荣任纽约大学《国际法与国际政治》杂志编辑;1991年春,进入该校的法学博士(S.J.D.)计划。1993年9月至1994年8月,在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担任法官文书,起草了大量判词。这些判词已经成为美国判例法的有机组成部分。1994年9月至1995年8月,从事诉讼实践,多次出庭,与美国一流的律师唇枪舌剑、针锋相对,从不示弱。1995年9月至1997年10月,在华尔街律师事务所sullivan&cromwell的公司部当律师。1996年2月,被纽约州法院正式接纳为该州律师,而后任美国全国律师协会官员。1998年3月至今,在浙江工商大学(原杭州商学院)担任公司法、证券法、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美国法律制度(英文)和美国公司法(英文)的教学工作。2002年提为法学副教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什么是证券
第一节 股票
第二节 公司债券
第三节 投资基金
第四节 衍生证券
第五节 其他证券——类似股票的投资份额或权益分享
第六节 证券定义的概括性讨论
第二章 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第一节 证券的发行
第二节 证券的交易
一、二级市场的作用及其与一级市场的关系
二、二级市场对发行人的影响
三、二级市场的四种结构
四、证券交易所
五、柜台市场
第三节 我国的证券市场及活动于其中的各类主体
一、我国的证券市场
二、活动于我国证券市场内的各类主体
第三章 证券法基本原理及其运用——批准、公开、原则
第一节 证券法的基本原理
一、公开的意义
二、目的是保护投资者
第二节 我国证券法中的发行批准制度讲评
一、法律规定
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三、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1933年证券法》立法简史
四、我国发行批准制度的改革方向
附:路漫漫其修远兮
——一个民营企业家的27次上市“公关”路
第三节 我国证券法中的公开制度讲评
一、发行公开
二、发行之后的信息持续公开
第四节 关于“三公”原则及其他
第四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主观责任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承销人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专家——为发行、上市、交易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
第二节 违法行为
第三节 损害后果
第四节 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 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实况评说
附:艾斯考特诉巴克利司建筑公司案
第五章 几种违法行为的讨论
第一节 内幕交易
第二节 操纵市场
第三节 欺诈客户
第六章 公司收购
第一节 公司收购的内容和形式
第二节 征集投票代理权
第三节 对公司收购的防御
第四节 法律保护投资者
第五节 举例说明
一、派泼航空器公司诉科里司一克拉夫特实业公司案
二、诺林公司收购案
三、莫冉诉国际家用公司案
四、芮夫朗公司上诉麦克安觉司与福布斯控股公司案
五、海克曼诉阿门森案
六、弯伯格诉全石油产品公司案
第七章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
第一节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中国证监会的发行审核程序
第三节 对发行核准的司法审查
第四节 全面管理和目标体制
第五节 自律性组织
第八章 现行证券法条文讲评
第一节 《证券法》总则
第二节 证券发行的规定(《证券法》第二章 )
第三节 证券交易的一般性规定(《证券法》第三章 第一节 )
第四节 证券上市的规定(《证券法》第三章 第二节 )
第五节 信息持续公开的规定(《证券法》第三章 第三节 )
第六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证券法》第三章 第四节 )
第七节 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证券法》第四章 )
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可丘是公司出纳,又是首席财务官员。作为一位注册会计师,他对巴克利司的财务状况了如指掌。他知道巴克利司与太尔考特合同的条件,知道客户们没能按期付款。1961年5月,他与拉索一起,努力将太尔考特应付过去,一直到募集的资金进来为止。他知道募集来的资金将如何使用,并且确保按照这些计划的用途使用。他也安排了公司官员们的贷款并知道一切与此有关的事实。此外,可丘作为执行委员会的一员,有人不断地向他报告那些不属于他直接管辖的部门的情况。他知道正在经营和将要经营的球馆,知道大厦被包括在1960年的销售额中,布里奇和约克思被包括在1961年第一季度的销售额中,而事实上这些球馆都还没有卖出去。他也知道包含在未交订货数字中的客户合同是有问题的。事实上,后来他还特别批评了拉索对T形球馆的处理。总之,可丘知道所有有关的事实。可丘参与了登记陈述的准备工作。他与格拉特、有时也与巴勒特商量,并回答他们提出的有关公司的问题。他很内行,手头有说明书的文本,知道里头说了什么和不说什么。可丘为自己辩护说,他以前从来没有参加过登记陈述的起草工作,不知道那里头应当含有什么内容,因此他完全依赖于格拉特、巴勒特和披马维克的指导。如果文件内容有什么错的话,那完全是他们的责任。不管怎样,他对他们说的话都在公司的记录簿内,只要这些专家们去看一下这些簿子,就会找到同样的事实。反正他如实地回答了所有的问题。如果他们懂得太少,因而问的问题不对或者没有给他适当的指示,那并不是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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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学(第3版)》是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经济法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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