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北大法律评论》编辑委员会 编 页数:318 字数:383000
书籍目录
编者按语
主题研讨:国际法研究新进路
导言
国际法律体系中的“公私法分立”
论区域贸易安排的所得税协调机制
国际投资条约中投资定义的扩张及其限度
十九世纪的“文明”与“野蛮”
——从国际法视角重新看待甲午战争
论文
亚历山大的威胁与共和政体的优越性
清末民初刑法变革之历史考察
——以人口买卖为中心的分析
早期普通土地法上的Breve de Rect0与Novel Disseisin
动产善意取得功能辨
评论
破产程序中的合约安排
——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检讨
近三十年来国内对清代州县诉讼档案的整理与研究
新立法者培根
从法官间的对话到法官的地位提升
书评
对抗制刑事审判的起源、权力构造及其政治本质
——以约翰·朗本的历史研究为例
编后小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在国际法学者中,普芬道夫是少有的对霍布斯自然状态理论进行详细评论的一位。与洛克不同,普芬道夫侧重批评霍布斯关于国际社会的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的假设。普芬道夫认为,“促使霍布斯得出人们希望伤害他人的理由只是特殊的例子,比如在个人之间,而绝不意味着这些理由足够的重要,以至于使得作为集体的人们对于其他人们发动全面战争成为不可避免。认为不冒犯他人的人们是生活在具有攻击性的、邪恶的人们中间,或者后者总是想侵扰前者,也不总是正确的”。在普芬道夫看来,国际社会的自然状态不是一种战争状态,而是一种和平状态,原因包括:(1)距离,即地理上的远距离会阻止对他人造成伤害;(2)实力均等,即企图伤害他人的人会担心与其具有同等实力的人进行反击;(3)理性与感情,比如理性会促使人们意识到在没有受到挑衅的情况下发动战争是不恰当的、没有好处的。普芬道夫认为,这种和平建立在以下法律基础之上,即他“不应当伤害没有正在对他造成损害的人”;“应当允许任何人利用自己的财产”;“应当诚实地履行任何已经达成一致的内容”;“只要不受任何更迫切的义务的约束,任何人应当自愿促进他人的利益”。诚然,我们不能否认这三个因素有助于国际社会之自然状态的和平属性,但这些因素显然并不可靠,因为实力均等的情况往往不存在,而地理距离也可以通过科技进步加以克服。进一步看,虽然根据自然法,国内社会中的个人与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在伦理上都是平等的,但自然法并未否认个人间与国家间存在的事实上或者物质性的不平等,比如不同国家拥有的领土面积、人口规模等并不相同。在现实世界中,这种事实上或物质性的不平等很可能否定伦理意义上的平等。杰里·辛普森对于大国在1815年以来的国际关系中如何把国家主权平等玩弄于股掌之上所做的描述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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