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1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冯震宇 页数:226
前言
在全球化、国际化的经贸趋势以及追求永续发展的理念下,技术创新已经成为各国和地区经济成长与提升生活品质的基础。也由于这种趋势,高科技产业亦成为各国和地区竟相发展的产业,更成为引领全球经济发展的主流。 一般而言,所谓的高科技产业,乃是指产品附加价值高、生产技术复杂、技术人力及研发经费投入比率高之产业。由于台湾地区制造业者在不断地投入研发经费、人力与提升技术的驱动下,使得台湾地区的产业结构已经转向以技术及资本密集为主的高科技产业。再加上台湾地区厂商不论在产品研发的技术水准与弹性生产的能力方面都有目共睹,也使得台湾高科技业者能够领先其他竞争对手,并使台湾成为全球重要的高科技大区。例如,在九二一大地震时,台湾科技产业受创就直接影响到全球科技业者,就是台湾高科技产业实力的最佳例证。 而台湾地区选择发展高科技产业也对自身产生深远的影响。根据“行政院”主计处统计,从1991年到2000年之10年间,随着全球高科技产业蓬勃发展,与政府推动产业升级的影响,台湾高科技产业生产总值从1991年的1兆7 000亿元新台币扩增至2000年的4兆6000亿元新台币,平均年增率高速6.2%,占工业及制造业比重均超过五成。直到2001年间,因为受到全球景气趋缓的影响,方才减缓了此种爆发性的成长。 也由于此种高速的成长,台湾高科技产品出口值在2000年达到828亿美元,按1991年的276亿美元,10年间成长高达3倍,平均每年成长率更高达13%。而高科技产品的出口占台湾出口总值的比重,也从1991年的36.3%逐年成长,并在2000年一举超越50%,达到55.8%。
内容概要
高科技产业在面对竞争之际,必须采行适当的策略以强化自己的竞争能力,但采行的策略有何法律风险,应该如何规划,就是高科技产业必须深思的重要课题。本书从法律与管理角度出发,探讨高科技产业在全球化与西进的趋势中,于面临竞争与全球化挑战时所可以运用的法律策略与规划,是企业人士与关心高科技产业发展者不可忽视的实用法律策略书籍。
作者简介
冯震宇,中原大学财经法律系教授
学历:美国康乃尔大学(Cornell)法学院法律博士(JD)
美国宾州大学(U.of Pen)法学院法学硕士
台大法学硕士、法学士
著作:营业秘密的理论与实务(1997年)
与他人合着有民法概要(负责民总部份,1996年)
消费者保护法解读(1996年)
认识消费者保护法(1996年)
了解智能财产权法(1995年)
商事法(负责保险法部份,1994年)
著作权法解读(1992年)
著作权契约范例(1992年)
书籍目录
第1篇 高科技产业之全球化策略与世界观 全球化制造策略之法律考量 壹、前 言 贰、全球化已成国际趋势 参、企业拟定全球制造策略应考虑之法律因素 肆、结 论 企业全球化制造策略的租税考虑 全球运筹体系下的契约与法律问题 壹、前 言 贰、全球运筹的类型 参、全球运筹所可能涉及的契约类型 肆、结 论 全球运筹体系下开发(设计)合约的重要内容 全球运筹体系下采购合约的重要内容 国际委外之趋势与应注意的问题 壹、前 言 贰、国际委外的趋势 参、国际委外的优劣考量 肆、国际委外之类型 伍、进行国际委外的考量因素 陆、国际委外所应注意的特殊法律问题 柒、结 论 高科技行销之法律考量 壹、前 言 贰、传统行销模式所面临之法律问题 参、网络行销与品牌经营之法律问题 肆、结 论 从不断发生的智财权侵害指控谈高科技厂商之因应策略 壹、前 言 贰、台湾厂商所面临的侵害指控类型 参、台湾业者面临侵害指控的可能因应策略 肆、结 论第2篇 高科技与投资并购 企业并购大趋势──企业并购法的诱因与优惠 壹、前 言 贰、国内并购相关法制 参、企业并购法的规范重点与特色 肆、结 论 并购高科技公司之法律架构与注意事项 壹、并购乃为因应国际竞争的必要策略 贰、高科技并购的趋势 参、我国厂商进行并购的历史 肆、并购的基本法律架构 伍、并购的法律程序 陆、结 论 高科技公司进行并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智能财产权正当调查的检查表(Check List) 在美国并购应考虑的免税模式 策略性投资与并购的特殊法律考量 壹、前 言 贰、并购的过去与现况 参、面对新并购热潮的特殊法律考量 肆、结 论第3篇 高科技产业所可能面临的不公平贸易与进口救济第4篇 企业全球化与加入WTO的法制新貌第5篇 企业布局大陆的法律考量
章节摘录
(四)商务部最后决定 在商务部作成初步决定之后,该部会提供外国厂商一个确认的机会。此时,商务部人员会亲自访查被控外国厂商的设施,并就该公司的财务、业务、销售、生产的资料仔细检查。若发现事实与该公司所提供的问卷调查答复不符,商务部就可以直接以现有事实来计算该公司的倾销差额。除此之外,商务部亦会举办公听会,并请各界于初步调查决定后50日内提供书面意见,商务部就根据其实地调查所得资料与各界所提供的书面资料,作出其最后决定。 (五)ITC最后决定 原则上,ITC应于商务部作成初步决定后120日内,或是商务部作成最后决定后45日内(以较晚者为准),作成其有关实质损害的最后决定。此时,ITC必须基于其调查所得之证据,就被控的外国厂商是否造成,或威胁造成美国产业的实质损害作出最后决定。与进行初步决定时相同,ITC此时仍以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并由ITC人员就调查所得的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后提出报告,ITC也会举办公听会,并请各界提供意见,以作为其最后决定的依据。 (六)商务部颁发反倾销命令课征反倾销税于接获ITC通知,认定外国厂商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或威胁造成实质伤害的最后决定后7天内,商务部必须要发布反倾销税命令,并要求美国海关对被控的进口产品课征倾销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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