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8 出版社:北京大学 作者:周伟 主编 页数:247 字数:305000
内容概要
一个曾经视人权为异端的国家在短短十几年间发生如此巨大的变化,确实令人匪夷所思。但这其中又蕴涵着必然:既有改革开放带来的思想变革因素,也是经济制度变化和经济快速发展的推动使然;既是走向国际社会接受国际准则的要求所致,也是本国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的必然走向;既是官方人权政策审时度势的调整的推动所致,也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关注自身权利保护的必然结果。而人权和人权法的研究、教育工作,在推动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 《人权法评价》的编辑出版是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人权法中心近年来教学、学术活动水到渠成的结果。她的面世标志着上海交大法学院建设及人权法中心的发展迈出了新的可喜的一步,也是我国人权及人权法研究领域的一件令人欣慰之举。《人权法评论》是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人权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学术刊物,旨在推动人权法研究和人权教育,将是上海交大法学院的人权法教学、研究人员与国内外同行们切磋、交流的平台,也将是人权和人权法信息交流的中心。 在酝酿与筹备过程中,我们面临诸多困惑。例如在众多的以书代刊的刊物中,《人权法评论》能够扮演什么角色?能否扮演预期的角色?再如在目前对CSSCI学术期刊或核心期刊趋之若鹜的情形下,主办《人权法评论》这样的代刊还有意义吗?在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犹豫之后,我们最终还是下定决心主办这样一个刊物。因为中国的人权研究刊物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研究人权法的高质量成果不是足够了,而是仍然十分匮乏;推动人权教育和研究的力量不是太大了,而是依然十分弱小;并且民众的人权意识不是已经很高了,而是非常需要人权法基本知识的普及。如果对这些有共识的话,《人权法评论》就一定能够得到从事和关注人权研究的同行专家的关心和支持!
书籍目录
卷首语理论论坛 和谐社会与权利保障 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 关于主权和人权的历史和法理学反思国际人权法 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人权法的渊源 人权国际保护的司法维度——美洲人权法院的诉讼管辖实践 “酷刑”含义的演变及其界定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A Common Standard of Achievement各科专论 论公民的刑事司法权利 论正当法律程序与保障人权 早修刑诉法 强化律辩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人权保护理念 中瑞刑事法中的人权保护之研究 Reforming the Chinese Criminal Defence System 人权、参政权与国家主权 传染病防治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协调平衡 论受教育权的性质 Discrimination in Education on the Grounds of Sexual Orientation:An Anstralian Perspective法窗夜话 与大师对弈——“德沃金法哲学思想国际研讨会”侧记稿约 上海交通大学《人权法评论》稿约 Call for Papers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人权法研究中心
章节摘录
一、非法证据的排除模式体现了一国的人权保护理念 随着刑事司法文明化、民主化的进一步发展,现代诉讼已不再将发现案件的真相作为刑事诉讼的惟一目的,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已经成为刑事诉讼另一个不可忽视的目的。因此,如何看待和更好地协调刑事诉讼的两个目的,会直接关系到一国法治中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有的国家侧重于强调人权保护原则,通常以积极的态度肯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多实行强制排除的模式,如意大利、美国等。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法律明确规定以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作为一般性原则规定予以排除,同时又以例外的形式对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况加以严格地规定,法官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基本上要依据法律的规定。也有的国家更注重于发现案件的实质事实,即通常以消极的态度肯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或以积极的态度否定之,其中肯定者多采用自由裁量的方式,如英国。这种裁量排除模式的特点是:法律不规定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一律排除。对非法证据是否予以排除,交由法官决断。法官通过斟酌个案的公平正义性来做出裁定,法律只是就裁量的标准范围做出规定。而否定者一般在其法律中不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即无论证据是否违法,只要是对发现案件事实有利就一律加以采用(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以上两种非法证据的排除模式各具特色,各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其中强制性排除模式强调对人权保护的重要性,并将人权保护的理念精神置于惩治犯罪之上。同时这种模式对于排除的范围具有更大的明确性,容易保证统一适用法律,也就是说,不同的法官对相同或相似的案件能够做出一致的裁决。但是在这种模式下,由于不具体考虑非法获取证据的实际情况,诸如非法搜查、扣押行为的严重程度,主观的故意和过失,以及一些具体的证据的证明力情况等,只要是非法取得的证据就一律予以排除,法官完全没有裁量权,一些重大的案件将会由于证据的非法取得而无法得到审判。而裁量排除模式相比较来说兼顾了保护人权与惩治犯罪的双重目标,在法律适用上更具灵活性,法官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从而可以避免由于一刀切而产生放纵犯罪的危险。当不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会严重损害程序的公正,严重侵犯关系人的合法权利时,法官可以决定排除这一证据。但是,在裁量排除模式下,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细则指示法官如何行使裁量权,其结果可能导致法官裁量权的滥用。①换句话说,一定程度上,法官的这种自由裁量会给其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留下一个缺口。
编辑推荐
回应国际国内社会面临的时代性命题,推进人权法领域观念性与制度性、国际性与国内性、理论性与现实性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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