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国枢 编 页数:328 字数: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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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诉讼法系列:刑事诉讼法学(第4版)》主要内容包括: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等。
作者简介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法学部召集人之一,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法学评议组副组长。代表作有:《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主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主编)、《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陈光中等著)、《陈光中法学文选》(三卷)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概念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一节 人民法院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
第三节 公安机关
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诉讼参与人
第二节 当事人
第三节 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内容和意义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
第三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第四节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
第五节 法律监督的原则
第六节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
第七节 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第八节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第九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第十节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十一节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
第十二节 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的原则
第十三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四节 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十五节 审判公开的原则
第十六节 两审终审的原则
第十七节 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第十八节 国际司法协助的原则
第六章 管辖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管辖概述
第二节 立案管辖
第三节 审判管辖
第七章 回避
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和人员范围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意义
第二节 辩护人的范围和辩护的种类
第三节 辩护人的任务和地位
第四节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节 律师的辩护活动和律师辩护的意义
第六节 刑事法律援助
第七节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
第九章 证据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法定的证据种类
第三节 理论上的证据分类
第四节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
第五节 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
第六节 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
第七节 收集证据
第八节 审查判断证据
第十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强制措施的概念、性质和作用
第二节 拘传
第三节 取保候窜
第四节 监视居住
第五节 逮捕
第六节 拘留
第十一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二章 期间和送达
第十三章 立案
第十四章 侦查
第十五章 提起公诉
第十六章 审判概述
第十七章 第一审程序
第十八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九章 死刑复核及因特殊情况减轻处罚案件的核准程序
第二十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
第二十二章 特别程序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八节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了这项原则的具体内容。我国《宪法》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一节中,对这项原则的具体内容用更妥当、更合适的言词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宪法》第134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应当包括如下三方面内容: (1)各民族公民,凡是涉及诉讼的,不管是当事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都享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都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回答问题,发表意见,书写证言、鉴定意见、上诉书、申诉书及其他诉讼文书。 (2)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义务指定或者聘请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都有义务为各民族公民行使这项诉讼权利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3)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同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制作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对各族公民来说,这是他们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而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来说,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行使这项权利,则是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不管他们属于哪个民族,都应为他们翻译,为他们行使这项权利提供切实的保障。 我们的国家是个多民族的国家。在这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大家庭里,各民族无论大小,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法律上都应一律平等,这是党和国家在民族问题上的一个总原则、一项坚定不移的政策。这个原则和政策精神反映在刑事诉讼中,它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实行各民族公民都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这条原则不仅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而且规定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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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诉讼法系列:刑事诉讼法学(第4版)》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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