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4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党江舟 页数:302 字数:340000
Tag标签:无
内容概要
讼师,是中国传统法文化中不可忽视的现象。然而遗憾的是,在汗牛充栋的法文化研究成果中,学界对讼师的关注才刚刚开始且少之双少。概略地说,讼师在古代社会中扮演着准律师的职能。他们可能为金钱利益而充当“挑词架讼”的讼棍角色,也可能因以法维权而赢得讼师的尊称,具有极强的两面性。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的国度里,对于讼师这样的现象绝不能简而言之,它的出现和存在具有深刻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文化等根源,与西方源远远长的律师现象有相当大的区别。 讼师的行为,主要业务是代写书状,这些书状包括遗嘱、各种契约、呈状以及工商行政方面的申请,更多的是谋写诉状。 讼师的活动,离不开具体的有形物质基础。他们的外化名称在不同的时期因不同的社会背景而不同,但这一职业的内涵 和外延则大同小异。讼师多出身于运途不畅的士人,具有一定社会关系的吏人、干人、衙役宗室的子弟,以及胆大横行的豪民。不同时代,讼师活动则因社会经济、政治诸方面的差异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 讼师和儒家的精神从根源上并不是不可调和的冲突。因为讼师们所处的社会背景是儒家思想的德礼之治,所以,他们的思想毫无疑问地带着儒家的烙印。 讼师秘本是讼师世界的全方位的再现和反映,它不但使我们对讼师群体的书写状文技巧有了全面的了解,而且,从中展现了古代讼师在法文学、道德和法律普及教育以及教育以 及笄状谋方面的卓越成就。同时对古代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至于对今天的法制文明推进,也具有十分可贵的借鉴价值。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章 讼师概况及形成原因 第一节 关注中国古代的律师——讼师 第二节 讼师文化与讼师群体 第三节 讼师形成原因第二章 讼师发展阶段及特征 第一节 讼师萌芽——西周民事代理制度 第二节 讼师兴而后禁——春秋至秦对“离谓”的批判 第三节 讼师活动的背景框定——从汉牮“春秋决狱”到唐代的“以礼立法” 第四节 讼师的大发展期——宋代民间的好讼之风 第五节 严格书状,扩大代理——元朝对讼师职业的分解 第六节 “词讼必由讼师”——明清时代讼师活动的极致 第七节 讼师向律师的转型——清末及民国时期的律师制度第三章 讼师行为与业务 第一节 代写书状 第二节 咨询和谋划诉讼 第三节 贿役通吏 第四节 把持捏造 第五节 教习讼学 第六节 调解和宣传 第七节 同代书交涉第四章 讼师的物化环境 第一节 讼师的名称 第二节 讼师的出身和来源 第三节 讼师的级别 第四节 讼师的活动场所 第五节 讼师的行业组织 第六节 讼师的地域性第五章 传统诉讼制度环境与讼师 第一节 制度和诉讼制度 第二节 古代的诉讼制度与诉讼泛滥风 第三节 古代案件的起诉与讼师 第四节 案件的受理与讼师 第五节 案件的审判、上诉与讼师……第六章 讼师的精神世界第七章 析讼师秘本兼论讼师对中国法文化的贡献结语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其时漏三下,晚衙已闭,巡逻之役见执奸至者,谕令姑停班馆,俟早衙呈报。于是安置生妇于密室,而群众外室以待旦。师密持重金,偕生妻饮泣而来。役识讼师,佥日:“先生何为暮夜至此?”师指生妻日:“是为予外妹,所执之男子,其夫也。妹误谓杀奸,则夫已死,痛不欲生。予日:‘执奸者为族人,焉敢杀?’妹不信,必欲一睹夫面,予故偕来。”语次,以金授役。役笑日:“既为先生妹,请至密室观之,无恙焉。”健妇扶妻入。未几,天曙,传呼放衙,师呼妹出,仍披发掩面,唤舆送归。无何,官升座,讼者入告,命役将生与妇人帏而给衣,生出,诘之日:“儒者作奸犯科,可乎?”生日:“夫妇居室,人之大伦,何为不可?”官日:“被执者是汝妻耶?”生日:“然。”官日:“安得同宿某家?”日:“生与某姓至戚,向为司事,戚某死,其妇少寡,生欲别嫌,是以偕妻同居,不意族人误执也。”遂唤生妻出,众见非妇,气馁而不敢辩,遂杖族人而释生夫妇。二人归,厚酬讼师。 这是具有典型意义的讼师贿役通吏的案例,此案中讼师并没有参与写诉状,所有的业务都是由讼师和衙吏交涉进行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讼师与吏役贿通的整个过程: 首先,当生与少妇因和奸而被当场抓获送官后,此事可说是定案定性了。按照《大清律例》,和奸者,无夫者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双方均被当场拘禁,连衣服也没穿,人证俱在,除非异想天开,生与少妇必受惩罚无疑。所以后来生妻求讼师,讼师说:“奸已执双,何从置辩?”意思是此案奸被捉双在床,铁板钉钉,没有辩解和翻案的余地了。 接着,生妻示重金而予,讼师乃言:“能从我计,尚可为也。”这说明讼师除了已经设想好计谋外,还有一层成功把握的因素,那就是此计谋必须通过役吏才能顺利实施。他之所以胸有成竹,说明他与吏役有非同寻常的工作关系。 于是,讼师乃嘱生妻披发毁装,唤健妇扶之,“密持重金”,携同往班房。这里,讼师已作好了贿通衙吏的准备,并且采取现金交易的方法。而“役识讼师”,也就是说,讼师早已不是完全地下运作了,而是同官府吏役勾通,已发展成为半公开的职业,所以和衙役都是老熟人了。 及至,役吏问日:“先生何为暮夜至此?”即装作一本正经,又很尊敬地故意问讼师意欲如何。讼师授给其金钱后,吏役态度马上转严肃为笑。
编辑推荐
讼师在古代社会中扮演着准律师的职能。他们可能为金钱利益而充当“挑词架讼”的讼棍角色,也可能因以法维权而赢得讼师的尊称,具有极强的两面性,它的出现和存在具有深刻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文化等根源,与西方源远流长的律师现象有相当大的区别。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无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