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欣 页数:374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改革的日益深化,商业保险的重要作用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使用商业保险作为主要的风险分散手段,以保障个人生活的稳定和企业经营的顺利。正如1943年美利坚合众国诉东南承保人协会案中主审法官布莱克曾经指出的,“恐怕没有任何现代商业会像保险那样直接影响着如此众多人们的人生旅途。保险触及几乎每一个美国人的住所、家庭、职业或生意”。我国还是一个保险业尚处在发展中的国家,自从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以来,保险业者以法律做准绳约束自己,保险消费者以法律做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就迫切需要对保险法理和保险判例进行深入地学习和研究。保险合同从订立到履行,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都关系到每个投保的个人、家庭和企业的经济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的福祉与稳定。商业保险从某种意义上说是通过商业手段进行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因此,这种分配必须在全体参与者之间公正和公平地进行。这本书从开始动笔到完成用了四年的时间,其中很多章节是一面教学一面总结写成的,所以严格地说它是一本学习的心得。本书主要参考了英美保险法的著作和案例,这一方面是由于我的能力有限,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英国是现代商业保险和现代商业保险法的发源地,而美国又是世界最大的商业保险市场并有大量可供参考的保险判例。这本书的写作目的并不是想要告诉读者,保险或保险法中什么是对的和什么是错的,而是希望通过对保险基本法理的研究和保险案例的分析,使读者了解保险法的基本理论,逐步掌握分析和解决保险法律问题的方法。因为有原则就有例外,任何原则和理论都是在一定环境中产生的,离开了或改变了其产生或存在的环境,原则和理论就必须修正。此外,保险诉讼中的很多问题并不是保险法所能够完全解决的。任何学术研究都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进行的,我不仅从我的导师邱年祝老师和保险学界的前辈魏润泉老师、李嘉华老师和雷荣迪老师那里学到了保险学的知识,更重要的是从他们的身上学到了如何做人的道理,这种感激之情是难以用语言表达的。在这本书的写作过程中,学校和学院领导一直给予关注,学院办公室的刘台照、王念双、赵虹、吴捷和王虎老师,以及学校复印中心的李德民、邵保元和王立东同志给我提供了许多帮助。学校图书馆的杜玉莉、徐高林、屠新泉、魏志宏、白晓煌和张庆同志提供了大量的原版书籍和资料。
内容概要
此次改版根据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国内外的最新资料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同时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第二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三章 保险合同的形式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解释第五章 可保利益第六章 不实陈述和不告知第七章 保证和条件第八章 保险人抗辩权利的丧失第九章 保费第十章 保险期间第十一章 转让第十二章 承保风险第十三章 损失原因和举证责任第十四章 补偿责任第十五章 保险索赔第十六章 代位追偿第十七章 重复保险与其他保险第十八章 保险代理第十九章 再保险第二十章 保险监管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上保险部分)附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部分)附录4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附录5 《1909年英国海上保险(反赌博)法》(THE MARINE INSURANCE(GAMBLING POLICIES)ACT 1909)主要参考书
章节摘录
插图:非放弃协议和权利保留通知都是设计用来防止被保险人日后主张保险人弃权、失权(禁止反言)或行使了选择权的方法。这两种方法的目的在于,保险人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保险人,保险公司采取的与实际损失相关的任何行为都不能被解释为保险人对保单项下所拥有权利的放弃。其结果是保险人可以继续进行对实际损失的调查和评估。这是一种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都有好处的行为。保险人在不丧失抗辩权利的前提下,充分运用保险公司雄厚的经济、技术和法律实力,协助被保险人诉讼和减低损失;与此同时,保险人继续调查和确定被保险人是否曾违反保单条款,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1.非放弃协议非放弃协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双方签订的一个书面合同。该合同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一致同意,保险人此后所采取的任何行为,包括进行损失调查和/或为对被保险人的诉讼进行抗辩,均不得视为对其保单项下权利和抗辩的放弃。同时,本协议的实施也不表示被保险人对任何保单项下权利的放弃。非放弃协议是一个双边合同。在理赔实务中,保险人一方发现索赔的损失与承保范围之间存在着某些问题,都会马上要求与被保险人签订非放弃协议。非放弃协议需要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签字,它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但是,在保险实务中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和签字有时存在着某些实际困难。首先,如果保险人的理赔代表明确清楚地解释了“非放弃协议”的作用和意义,就可能会引起被保险人的警觉或错觉,认为保险人不打算赔付或不能获得赔偿,因而拒绝在“非放弃协议”上签字。本来“非放弃协议”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加快保险人对诉讼的参与或加快损失调查,以便减少损失,如果被保险人不签字或经过长时间说服才签字,则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其次,如果保险人的理赔代表就“非放弃协议”的作用和意义对被保险人所做的解释不够全面和公正,即使该协议经过了被保险人的签字,其法律约束力仍然是可以置疑的。被保险人日后可能会以缺乏合意、存在误解或保险人的不正当影响力等理由对抗“非放弃协议”的有效性。结果,保险人没有能够运用“非放弃协议”有效地保障自己,被保险人仍然可以主张保险人弃权而获赔。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为保障自己避免日后受到被保险人权利主张损害的另一个途径就是使用“权利保留通知”这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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