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权利之保护

出版时间:2004-1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黄俊杰  页数:184  

前言

  《税法学研究文库》是继《财税法系列教材》、《财税法论丛》和《当代中国依法治税丛书》之后由我主持推出的另一个大型税法研究项目。该项目的目的不仅在于展示当代中国税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更在于激励具有创新精神的年轻学者脱颖而出,在传播、推广税法知识的同时,加快税法研究职业团队的建设和形成。  税法学是一门年轻、开放、尚处于成长期的新学科。谓其年轻,是因为它不像民法学和刑法学一样拥有悠久的历史渊源;谓其开放,是因为它与经济学、管理学以及其他法学学科等存在多方面的交叉与融合;谓其成长。是因为它的应用和发展空间无限广阔。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随着民主宪政、税收法治等先进理念的普及和深入,纳税人的权利意识越发强烈,其对税收的课征比任何时期都更为敏感和关心。税法学的存在价值,正在于科学地发现和把握征纳双方的利益平衡,在公平、正义理念的指导下,实现国家税收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长期以来,我一直致力于税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发表和出版了一系列论文和专著,主持了多项国家级科研课题,对中国税法学的发展以及税收法制建设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然而,不容否认,中国税法学的研究力量仍然十分薄弱,有分量的研究成果也不多见,税法和税法学的应有地位与现实形成强烈的反差。我深深地感到,要想改变这种状态,绝非某个人或单位力所能及。当务之急,必须聚集和整合全国范围内的研究资源,挖掘和培养一批敢创新、有积累的年轻税法学者,在建设相对稳定的职业研究团体的同时,形成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通过集体的力量组织专题攻关。惟其如此,中国税法学也才有可能展开平等的国际对话,而税法学研究的薪火也才能代代相传,生生不息。

内容概要

  《纳税人权利之保护》以纳税是对“国民”基本权的限制,应以肯认税捐基本权为前提,并有效实现纳税者之权利保护相关议题,作案例式之实证研究 。全书共分8章。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纳税者权利之维护者壹 税捐之渊源及重要性贰 纳税者宪法与税捐公平叁 纳税者权利保护之实践一、“纳税”公平之实践二、税捐行政与税捐公平三、税捐复查限制违背税捐正义四、税捐处罚与过度禁止肆 结论第二章 解释函令对纳税者之影响壹 前言贰 声请解释之背景与目的一、事实经过二、声请理由与目的叁 释字第287号解释一、阐明释示之意义及法律性质二、阐明释示之生效日期三、释示前后见解不一致之解决方式四、宣告(1986)台财税字第7530447号函说明四与“宪法”无抵触五、适用违法之释示,属第28条之退税事由肆 评析一、声请书二、“财政部”解释函令三、行政法院判决四、本号解释伍 结论第三章 实质课税原则对纳税者之影响壹 前言贰 声请“释宪”之背景与目的一、事实经过二、声请“释宪”之目的与理由叁 释字第420号解释之意旨一、二、公司营业之事实三、税法之解释原则四、实质课税与税捐公平肆 本案评析一、联席会议决议作为“释宪”标的二、法律适用之争议三、税法之解释四、经济观察法五、税捐规避六、法规命令与依法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伍 结论第四章 纳税者之信赖保护壹 事实与两造之争执贰 行政法院判决理由叁 评论一、案例背景与税捐救济机关态度之省思二、本案之争议问题三、税捐优惠之“宪法”依据及信赖基础四、信赖保护、税捐规划与纳税者权利保障五、解释函令之“宪法”地位.性质之界定其效力之争执六、本案后大法官关于“信赖保护”解释之发展肆 结论第五章 税捐之扣缴与赔缴壹 序言贰 扣缴义务人之处罚一、法律规定及处罚列表二、扣缴义务人之认定叁 决定“免税”之责任归属一、“免税”决定与责任归属原则二、中山科学研究院案之“免税”决定过程三、处罚对象之疑义肆“财政部”台财税第32574号函对本案适用之检讨一、解释函令对人民权益之影响二、“财政部”台财税第32574号函直接适用本案之限制伍 结论第六章 税捐之补征与罚锾壹 问题提出贰 地价税之补征一、税捐优惠之限制二、地价税之课征叁 罚锾之裁处一、处罚之依据二、处罚对象之争执肆 结论第七章 税捐之征收与清查案例一 征收期间之起算壹 案例之争执焦点一、案例二、争执焦点贰 实务见解一、展延限缴之起算二、维护纳税义务人之权益叁 检讨一、税捐法定主义之要求二、法定缴纳期间肆 结论案例二 税捐之清查与优惠之变动壹 案例贰 特别税率之法律依据及限制叁 申报与清查肆 税捐优惠与解释函令一、依法适用特别税率系减税权利二、解释函令之限制伍 结论第八章 税捐之逃漏壹 问题意识贰 判决分析一、构成要件二、量刑之标准--逃税金额之多寡三、检讨叁 《税捐稽征法》第41条之立法一、立法过程二、立法理由肆 《税捐稽征法》第41条立法与判决之比较一、保护法益二、主观构成要件伍 逃漏税捐之秩序罚与刑罚一、行为罚与漏税罚之并罚二、漏税罚与逃漏税捐罪之并罚陆 结论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贰 声请“释宪”之背景与目的  一、事实经过  声请人系以经营一般进出口贸易及经销代理国内外厂商产品投标报价业务为主要业务,于1988年有一笔证券交易之买卖行为,声请人自认并非证券自营商,亦非类似证券自营商之以投资股票买卖为专业,故依行为时之《奖励投资条例》第27条及该条例施行细则第32条之规定,于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申报该笔所得为免税之证券交易所得,但经“国税局”引用行政法院1980年判字第539号判决,认为实际上其有经营有价证券买卖业务,而将该证券交易所得并课营利事业所得税,声请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济遭败诉确定后,再依《税捐稽征法》第28条向“国税局”申请退还其已缴之198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及加计利息,仍未获准许,所提行政诉讼,亦被行政法院引据1992年10月14日庭长评事联席会议之决议而驳回确定。  二、声请“释宪”之目的与理由  (一)声请“释宪”之目的  由于声请人先后提起之行政诉讼(行政法院1992年度判字第2736号判决、1994年判字第2708号判决),均遭行政法院适用行政法院1992年10月14日庭长评事联席会议决议①而判决败诉确定,其认为该决议抵触《奖励投资条例》第27条及同条例施行细则第32条之规定,并违反“宪法”第19条租税法律主义及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故声请大法官宣告该决议无效而不予适用。  (二)声请理由  声请人胪列了四项理由叙明其见解,整理如下:  1. 行政法院决议违反行为时《奖例投资条例》第27条及其施行细则第32条之规定。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纳税人权利之保护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0条)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