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与宪法

出版时间:2004-1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葛克昌  页数:281  字数:3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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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租税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最重要之经济调控工具之一。特别是所得税,对追求社会正义之市场经济体制,尤受重视;因其累进税率设计,且能斟酌纳税人个人状况与家庭负担。但法治国家强调“依法课税”原则,不仅所得税课征需有法律依据之形式意义;更因为法律为整体,具有体系上一致性,所得税法所彰显之价值观,亦须与法律整体体系相符,此乃为实质意义之法治国家要求。如何阐发所得税法理,使其恢复更民主、更富人性,更具社会之负担正义理想,此为吾辈法律人之责任。    北京大学体认到税法对整体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成立财经法研究中心,并发行税法学研究文库,自有世纪性意义。本书得以列入其中,荣幸之余,特缀数语以为序。

内容概要

本书分为六篇:“综合所得税与宪法”、“两税合一之宪法观点”、“解释函令与财税行政”、“租金管制与所得调整”、“综合所得税属地主义之检讨与改制”、“大法官解释与公司合并亏损扣除”。  本书旨在借由理论与实务观点,特别是台湾地区的经验,讨论宪法与所得税间的关系。当今日所得税构成国家财政的重要部分之同时,所得税课征本身也对人民受宪法保障只基本权利,造成重度的侵害,宪法不仅构建课税的宪法基础,也同时设下行政、立法与司法均应遵循的课税原则与界限。因此,本书就几则所得税法上重要之法律争议,从宪法的观点提出分析与评论。

作者简介

葛克昌,学历: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德国慕尼黑大学研究。现任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兼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台湾行政学会财务长,中德文教基金会秘书长。

书籍目录

第一篇  综合所得税与宪法  壹 问题概说  贰 法律简化与租税正义    一 法律之平等性相当性具有预见可能    二 负担事由清晰明确性    三 就常规与非常规交易课税  叁 所得税负担义务之宪法依据    一 所得税在税法体系中地位    二 所得税基于营业之社会义务    三 基本权保障为租税干预界限  肆 客观营业保障净所得原则    一 就营业收入课税    二 状态要件与行为要件    三 非课税收入    四 营业支出之减除  伍 主观生存保障净所得原则    一 生存保障与营业保障    二 扶养费用    三 夫妻合并计税   陆 结论第二篇  两税合一之宪法观点  壹 问题概说  贰 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正当性与宪法    一 给付国家与税法正当性    二 税法正当性理论基础    三 两税合一之正当性问题  叁 两税合一相关之宪法问题    一 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问题    二 推计课税问题    三 公司合并课税问题    四 租税规避防杜条款  肆 结论第三篇  解释函令与财税行政  壹 前言  贰 《税捐稽征法》第1条之1增订背景  叁 大法官对解释函令之见解    一 释字第407号解释    二 释字第287号解释    三 释字第216号解释    四 释字第137号解释    五 释字第38号解释  肆 税法解释函令之意义功能与效力    一 税法解释函令之意义类型    二 税法解释函令之意义类型  伍 解释函令与权利保护    一 实体法与程序法观点    二 从权利保障观点考察解释函令效力    三 解释函令之溯及效力  陆 解释函令与租税罚  ……第四篇  租金管制与所得调整——《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5款之法律问题第五篇  综合所得税属地主义检讨与改制第六篇  大法官解释与公司合并亏损扣除——高雄高等行政法院2000年度诉字第254号判决评释附录

章节摘录

就现实而言,若对无负担能力者课税,将导致抗税,并扰乱纳税秩序,增加稽征成本执行费用,自非良策。此谓之“主观生存保障净所得原则”。保障生存必要费用,首先为本人及配偶基本免税额及扶养亲属免税额及扣除额,此外亦与课税单位有关,以下分别讨论之。    一、生存保障与营业保障    所得,用以满足个人生活需求而获取者。因此所得首先用以确保所得关系人必要生活需求及其所负担扶养义务。并借由个人职业活动及财产之使用收益,以满足其财务需求,国家从而协助之。反之,国家借由所得税课征,侵及生活最低需求,致须从社会法再为社会给付,国家从一取一予之间,已干扰了职业自由与财产权自由保障。是以国家必须先承认确保生存所需之所得,并非国家所得参与分配者;只有超过生存所需者,国家始能行使课税权。社会救助法之最低生活需求,为国家所承认之生存条件,并赋予国家保护照顾义务,所得税之免税额如低于此部分,不啻对最低生活需求予以课征所得税,公权力则不免侵犯人民之生存权,而造成违宪问题。    (一)个人生存保障优先性    生存保障所需之花费在逻辑上、体系上均优先于为保障营业之费用。所得先用以保障生存,而后再为营业费用。    个人生存保障优先性在所得税法中并未贯彻,按营业费用在所得税法中均得减除成本、必要费用;但保障生存费用均有法定限额,无法全额减除。人所以能营业,先要能生存,故生存所必需之费用先要减除,然后才论及营业费用。纳税义务人营业所得首先为扶养其家人,尽家庭义务,而家庭义务应优先于纳税义务。但所得税法不论个人、配偶、扶养亲属均仅在基本免税额范围内始准减除。    (二)属人税与生存保障    在何种范围内,生存保障支出得以在所得总额中减除,一直是所得税法争论问题。此涉及租税债务人之生存保障,亦包括其对家庭之扶养。生存保障之减除通常在量能课税原则中讨论。按属人税者。以所得或财产之归属人为中心,考量纳税人个别条件而课税者,称“属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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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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