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案例教程

出版时间:2004-10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房绍坤 编  页数:351  

前言

法学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应当紧密联系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实现这一目的,对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必须进行改革。目前,各高等法律院校广泛采用的案例教学法,就是众多改革措施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促进了法学教育水平的提高,增强了学生的实践能力,是值得推广和倡导的一种教学方法。2001年,在山东省教育厅的资助下,我们承担了山东省法学教学改革试点专业的教学改革项目。该项目力图通过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法学专业的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能够适应实际需要的法律人才。为此,我们于教学的各个环节上,在强化基础理论的同时,突出强调了法学教学的实践性,通过各种方式使课堂教学及课外教学密切联系司法实际。例如,我们不仅将毕业实习安排为一个学期,以便于学生全面掌握司法实际的运作程序,而且经常邀请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到校介绍司法实践经验,开设了“法官论坛”、“检察官论坛”、"律师论坛"等。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认知感。但是,我们认为,仅有这些是不够的,还必须给学生一个经常性的案例教学的手头资料,这就是案例教材。因此,进行案例教学。抓好教材建设是十分重要的,这是搞好案例教学的基础工作。现在各地出版了不少案例教材,但这些案例教材大多只是单纯的案例分析,在体例上是"一案一题",还缺乏与法律规定、法学理论的有机结合,不利于学生通过案例掌握现行法律规定和相关的法学理论。为此,我们在北京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编写了这套全新的法学案例教材,以适应案例教学的需要。为编写一套质量高、特色鲜明的案例教材,我们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分析,总结了现有案例教材的得失,汲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使本套教材能更好地适用教学改革的要求。本套教材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体系新颖。本套案例教材以法学的基本理论为线索,就每个具体理论问题设案情简介、思考方向、法律规定、学理分析、自测案例五个部分,这一体例可以充分地体现实践、法律、理论的结合。第二,内容简洁。

内容概要

本套教材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体系新颖。本套案例教材以法学的基本理论为线索,就每个具体理论问题设案情简介、思考方向、法律规定、理论分析、自测案例五个部分,这一体例可以充分地体现实践、法律、理论的结合。第二,内容简洁。本套案例教材力争以简洁的语言明确问题,解析实例,说明法理,使学生能够一目了然。第三,紧密结合法律规定。针对现有案例教材往往脱离现行法规定的缺陷,本套案例教材特别强调现行法的规定,并通过实例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的规定,以增强学生自觉适用法律的能力。第四,具有启发性。本套案例教材在每个具体理论问题的设计上都包括有自测案例,其目的就是给学生以充分的思考空间,启发学生运用理论与法律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侵权行为概述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概念 第二节 侵权行为的种类 第三节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不当得利的竞合第二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 过错划责任原则 第二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 公平责任原则第三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损害后果 第二节 因果关系  第三节 行为的违法性 第四节 过错第四章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第一节 正当理由 第二节  外来原因第五章 侵害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 第一节 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 第二节 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 第三节 侵害其他人身利益的侵权行为第六章 侵害财产权利的侵权行为 第一节 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 第二节 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 第三节 侵害担保物权的侵权行为 第四节 侵害继承权和占有侵权行为第七章 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第一节 侵害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第二节  侵害商标权的侵权行为 第三节 侵害专利权的侵权行为第八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一节 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本质 第二节 共同加害行为 第三节 共同危险行为 第四节 共同危险行为 第四节 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第九章 特殊侵权责任  第一节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害责任 第二节 产品缺陷致害责任  第三节 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  第四节 污染环境致定责任  第五节 地面施工致害责任  第六节 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  第七节 动物致害责任  第八节 被监护人致害责任  第九节 雇员致害责任  第十节 雇员受害责任 第十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二节 医疗事故责任  第十三节 定作要指标过失致害责任 第十章 侵权损害赔偿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形式 第二节 公家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第三节 人身损害赔偿 第四节 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节  财产损害赔偿

章节摘录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归责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在侵权责任中,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主要涉及以下主要问题:1.过错是指侵害人的过错在过错责任中,“过错”是指侵害人的过错,而不包括其他人的过错。就是说,侵权责任的确认是以侵害人有无过错为依据的。因此,过错责任原则只考虑侵害人的过错,而不考虑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和第三人的过错是侵害人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的正当理由,而不是确定侵害人是否承担责任的根据。2.过错是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必备条件。侵害人只有在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因此,侵害人有无主观过错,是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的基本因素或最终要件。就是说,即使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并且损害后果与其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如果行为人没有过错,则行为人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3.过错的存在与否应由受害人举证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证明侵害人主观存在过错的责任应当由受害人承担。即由受害人就侵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4.过错在一定情况下是确定责任的范围和形式的依据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确认侵权责任,过错程度一般不影响责任的范围和形式。但在一定情况下,过错程度也产生一定的影响,成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例如,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就需要考虑侵害人的过错程度;在共同侵权责任中,侵害人之间的责任也需以过错程度作为确定依据。5.在特殊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规则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上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是在众多的工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而又不能通过过错责任原则得以补救的情况下而产生的,是介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一种中间责任形式。过错推定较一般的过错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为它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侵害人,从而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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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案例教程》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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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虽然是侵权法颁布之前的,但案例还是可以用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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