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

出版时间:2003-8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俞江  页数: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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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目前,中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编纂,围绕民法典编纂也发生了种种编纂主张的激烈论争。  但现在我们所面对的,绝不是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或者在大陆法系内部的德国法系与法国法系之间作出选择的问题。一百年前,我们的前人已经替我们作出了选择。  中国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为了救亡图存、为了民族复兴而继受外国民法。因继受外国民法,而在中国创立了一个崭新的民法体系和一个民法学科,使中国的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成为可能。  中国之属于德国法系已是无可回避的既成事实,从德国民法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发芽、生根、开花、结果,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成为中国立法、司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成为中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今天,我们只能且必须在这个基础之上实现民法的现代化、法典化!  法制史学者杨鸿烈先生说,民国的立法,不过是完成清代的未竞之业而已!我们今天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何尝不是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开端的中国民法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的一个环节?!  笔者初读俞江博士的论文,仿佛有幼年犯了错误被责罚时不敢仰视父母的感觉,面对中国百年民法继受史,真真切切地感到自身的渺小!  以上感想,权充序言。

内容概要

本书论述清末民国时期(1990-1949)民法学中关于私权(private rights)理论的研究状况。20世纪初,国人亟欲通过效仿西方宪政,获取民族独立与国家富强,西方现代法学遂因立宪运动而移植国内,并终于代替了中国传统律学。这一时期的法学移植主要是借鉴日本的经验,移植对象以德国法为主。作为西方法学中的重要门类。民法学就是在这一时期全面系统地输入中国。相应的“人格、”“私权”等民法学中的重要概念,与这些概念的解释学也基本形成。到1911年,由于日本学者的帮助,《大清民律草案》得以出台。这部草案为后来20年里的私权及其规则的研究奠定的基础。     民国后,民法学研究继续发展。财产权、人格权等私权理论在各级法院的判决中得到贯彻。大学法学院或法政专门学校里,私权理论得到系统的讲述。20世纪初,西方法学内部检讨了极端个人主义,社会利益学说发懚成为主流学说。由于该学说被视为西方最新思潮和20世纪法学的发展方向,因此在20世纪20年代后,也就逐渐成为中国法学 中的主流学说等等。

作者简介

俞江,祖籍浙江诸暨,长于重庆。199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1996年重又考入西南政法大学攻读硕士学位。1999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现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师。先后在《历史研究》、《法学研究》、《读书》等杂志上发表行政法方面的论文十余篇。研究方向为中国民法史、中国近代法律史。

书籍目录

导言第一章 近代中国民法及其学说源流 第一节“民法”语词考析  一、从“民律”到“民法”  二、jus civile 释义  三、“民法”释义 第二节 19世纪晚期:“民法”在中国 第三节 20世纪初期:民法学在中国  一、清未民法学的传播主体  二、清未民法学的传播途径  三、20世纪初对“民法”的认识第二章 近代中国民法学与私权理论 第一节 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法”  一、汉语“私法”一词由来  二、关于“私法”的研究  三、关于“私法”的论争 第二节 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权利”  一、“权利”语词考析  二、近代民法学中的“权利” 第三节 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  一、“私权”语词考析  二、近代民法学中的“私权”  三、私权行使理论第三章 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人格理论 第一节 人格理论的源流  一、罗马法中的“人格”  二、罗马法后的“人格” 第二节 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人格理论  一、清未民法学中的人格理论  二、民国民法学中的“人格”  三、近代人格理论之评价第四章 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人格权理论 第一节 清末时期的“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传入  二、《大清民律草案》中的“人格权” 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人格权” 第三节 民国初期的人格权保护    ——以民初的一例人格权纠纷为出发点第五章 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财产权理论 第一节“财产权”辨析  一、Right of Property 与“财产权”  二、Property Right 与“财产权”  三、Property Rights 与“财产权”  四、Property 与“财产权” 第二节 “财产权”语词源流 第三节 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财产权” 第四节 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财产权研究  一、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财产研究  二、近代中国债法以给付不能缔约过失为切入点结语:“私法社会化”思潮与找代中国民法学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近代中国民法及其学说源流  第一节“民法”语词考析  一、从“民律”到“民法”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其原生词为拉丁文中的juscivile,原意为“市民法”。法语为droitcivil,德语为BurgerlichesRecht或zivilrecht,意大利语为dirittocivile,荷兰语为BurgerlykRegt。英美法系无“民法”概念,研究民法时,一般使用civillaw一词。  使用汉字“民法”一词翻译西方民法的现象发轫于日本。关于日语中“民法”的对应词,一些学者认为是1870年箕作麟祥翻译《法兰西六法》时所创,依此说,“民法”的对应词为法语中的droitcivil。但其后经一些学者证实,津田真道在1868年(庆应三年)翻译荷兰文献时已经使用“民法”一词。因此,“民法”一词对应的是荷兰语的Burger。lykRegt。但该词能够于1870年以后广为流传仍归功于箕作麟祥。  中文文献中最早使用现代意义的“民法”一词见于1887年由黄遵宪完成的《日本国志》。其中提到:“私诉以赔偿归还赃物为主,照依民法听被害者自便。”迨至19世纪90年代,康有为鼓吹变法,曾反复提到修订民法。如1897年11月完成的《日本书目志》,将民法单列一类,并举当时日本民法学著作54种,日本翻译的国外民法学著作18种,还赞扬日本将“外国公法、民法诸书,译之极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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